关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再审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7
  规范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必须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地对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规范。近期目标应是逐步规范地方政府纵向转移支付方式,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远期目标应是在分税财政体制趋于完善的情况下,抑制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此,笔者认为,有以下两方面工作亟待落实:
  (1)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我国应积极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应进1步制定和完善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如《财政法》、《预算法》和《财政监督法》等,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内容、形式、依据、用途和监督加以规范。特别是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增加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条款,赋予转移支付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应制定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单行法规,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配程序和分配公式等作出统1规定。
  (2)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
  进1步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的基本思路是在进1步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同时,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和与特定政策目标相联系的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消解非规范化的税收返还等补助形式,将转移支付的重心由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转向1般性转移支付。
  1。税收返还。逐步缩小税收返还规模,在条件成熟时最终取消税收返还,是进1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必然方向。可以保持现行税收返还运行方式不变,每年从对各地的税收返还额中分割1定的比例,结合中央部分资金组成中央对地方的1般性转移支付;或者保持税收返还基数不变,不再实行基数法运算的逐年滚动。这样可以获得1部分资金并结合中央的增量资金,组成中央对地方的1般性转移支付。
  2。财力性转移支付。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中,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县乡奖补转移支付、退耕还林转移支付都是特定改革和政策措施下增加的转移支付,具有专项用途,将其归入专项转移支付中去更为确切;如果不能并入专项转移支付,可以考虑按因素法计算确定,将其列入1般性转移支付中。同时,应适度提高1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可确定1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占中央财政收入增量中的比例与增长速度,并制定1个中长期的增长目标和资金来源扩展计划,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的作用。
  3。专项转移支付。首先,专项转移支付要投入到教育、农业、环保、救灾、社会保障等国家重点支持和必保的项目;其次,要逐步改进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办法,控制其范围和规模。要对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科学分类,清理、压缩现有项目,严格控制其规模,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过程;再次,要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透明度。每1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设立、审批、分配和使用,要做到有合理明确的依据和操作规程,做到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效率的原则。
  当然,建立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必须进行1系列相配套的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具体包括:政治体制、户籍体制、国库体制、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政府审计体系等,使之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相适应。
  
  参考文献:
  1。张恒龙,陈宪。政府间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努力与财政均等的影响[J]。经济科学,2007
  2。周成刚。关于建立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构想[J]。西部财会,2006
  3。安体富。中国转移支付制度:现状•;问题•;改革建议[J]。财政研究,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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