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中国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理论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肖太寿 时间:2013-03-03
  2.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主要区别。首先是监督的主体不同。关于财政监督的主体问题,学术界基本上都认为有三种:一种是单指财政部门(这里指广义财政部门而非仅指财政部,如有的国家包括国库部、财政部,有的包括计划预算部、财政部等);另一种是独立审计部门;还有一种是最高权力机关[7]。这也是把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两个概念进行混淆而得出的结果。这种认识显然是把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的主体混在一起是不准确的。我认为,应该把两者的监督主体分开来看,即财政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包括各级财政机关的专职财政监督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而监督财政的主体是多元化的,主要是人大、审计、税务、司法、新闻媒体以及广大的纳税民众。在监督财政的诸多主体中,最有力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其次是监督的客体范围不同。监督的客体在法律上主要是针对什么进行监督,即监督的对象是什么的问题。有的学者指出财政监督的范围和客体主要是两方面:一种是仅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另一种是对政府财政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预算监督、税务监督、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国有财产监督等[8]。还有的学者指出财政监督的范围和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预算管理监督、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国有权益监督、会计监督、内部监督[9]。以上观点都把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的范围和客体进行了混淆。在实际当中必然会出现谁都想监督,结果谁都监督不了的现象。即监督“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严格来说财政监督的客体和范围主要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的财政收支活动。主要是财政部门日常的财政监督管理,包括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国有财产监督等。而监督财政的范围和客体主要是指对政府财政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是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计划、财政结算计划,政府的各项支出等方面[10]。最后是,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的性质不同。财政监督的性质是各级财政机关履行国家的行政权利,是受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代表国家和政府的意志履行财政监督的权力,保证国家财政运行透明化,真正保证依法理财,体现“民生财政”。而监督财政的性质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民代表履行国家权力。主要受广大纳税者及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或纳税者的意志履行监督财政的职能。同时,审计、司法、税务、新闻媒体以及各类群众组织和团体也是代表广大人民或纳税者的意志进行社会监督,是履行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张馨,杨志勇,郝联峰,袁东.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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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段景泉,等.财政监督学概论[M].北京: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8]李武好,等.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9]张艳霞.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J].辽宁财税,2000,(1). 
  [10]财政部“财政监督”课题组.财政监督[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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