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转型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夏 时间:2013-02-26
  2.解决固定资产存量抵扣问题。对于固定资产存量抵扣问题的解决,中国可借鉴国际上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一些成功经验。例如可对在实行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前五年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可以分年按比例进行部分抵扣。第一年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缓解增值税转型带来的财政压力,可先采用较低的抵扣比例,以后逐年提高,最终达到全额抵扣。随着新增固定资产新增生产能力所带来的财政收入的逐渐提高,中国财政将逐步实现长期稳定。这样既可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予抵扣的弊端,是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可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
  3.分批税改。增值税改革可能会加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负担,但税改使企业技术改造成本降低,可借转型的契机来完成产业结构的升级。我们可以考虑按照产业序列改革的方法,将企业按行业技术的等级划分为上、中、下游。先对上游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改革,通过对上游企业的政策倾斜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然后将改革移动到中游的资本密集型等企业,最后对产业链下游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样既避免了企业一拥而上的混乱局面,又为下游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转型争取了时间。同时,国家可出台相关政策如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解决因此产生的失业人口的就业问题。4.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应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办法,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的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首先,将无形资产纳入征收范围,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促进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中国正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同时鼓励企业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企业的科技含量和知识含量。在这一过程中,无形资产的交易和转让必然成为联系供需双方的渠道和枢纽。但现行税法没有将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实质上限制了企业应用高新技术,给企业实现技术进步设置了人为的障碍。因此,应将无形资产纳入征收范围,对于自我研制、自己使用的无形资产则不予征税。因为无形资产不是普通的商品,它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如专利,要求国家专利局办理的专利证书。纳税人想利用无形资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现偷逃税的可能性很小。这样不仅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而且可以简化税收征管。其次,将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与抵扣链条完整性关联度高的运输业与建筑业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为,一方面,这类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其总资产中的比重较高;另一方面,这类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后,由于被划定为营业税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纳税人,因而其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增值税不能予以抵扣,则不会因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而受益。这必然使这些行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也显然与政府未来几年大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相矛盾。因此,对这部分行业改征增值税,可以有效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避免建筑安装企业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转移税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运输发票偷、逃税款。最后,在增值税征收管理比较规范高效的前提下,稳步拓展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与生产经营和人民生活都有一定关联度的行业,如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但需要足够的时间去准备,因为这些行业具有特殊性,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才可以出手。
  
  参考文献:
  [1]王曙.关于消费型增值税的一些思考[J].科技经济市场,2009,(1):25-28.
  [2]刘婧.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问题的思考[J].全国商情,2009,(2):56-58.
  [3]熊素宜.中国增值税转型问题探讨[J].现代商业,2009,(11):174-175.
  [4]陈丹樱,郑亮,白宇.论中国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及其对策[J].中国商界,2009,(5):15-16.
  [5]雷鸿.中国增值税转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路径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8,(8):66-68.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