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6

  论文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养老保障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我国与美国、日本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税收方面的差距,从政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方面分析,提出我国应加大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市场,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
  企业年金,一般又称职业年金计划或者私人养老金计划,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行参加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我国在补充养老方面的企业参与率仅为1%。企业年金发展的滞后,使基本养老独立支撑整个社会的养老风险,不利于建立老百姓的消费信心和扩大内需,而导致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滞后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现行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在个人缴费方面,国家原有政策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但在2009年12月佚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锄(国税函〔2009] 694号)出台后,事实上明确了企业年金对于个人没有税收优惠,对职工为未来养老而缴纳的企业年金须税后支付,且明确要求对过往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必须补缴。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按照钡才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瓣(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此比例远低于加拿大(18%)和法国(22%)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从而制约企业设立年金的积极性。
  由于前后政策落差相当大,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事实上,目前不少企业已经选择观望并减少企业缴费;个人缴费选择象征性的1元缴纳,企业年金个人缴费机制名存实亡,导致企业年金发展动力严重不足,制度发展的基础面临动摇。
  二、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
  美国作为最早推行企业年金的发达国家之一,在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特点:
  缴费阶段:雇主在规定的限度内(通常为工资的15%),为企业年金计划所缴纳的分担额视为经营费用,可以从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不计人雇员当期个人应纳税收人所得。投资阶段:不论雇主缴费额还是雇员缴费额,他们的投资收益都可以免交所得税。领取阶段:退休时养老金的一次性给付在税收上已经被赋予了特殊的收人平均规定,而对于养老金的年金给付需要交纳联邦和州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无需交纳社会保障工资税。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采取的是在养老金缴费和收益环节免税,在领取环节上征税。这种模式首要的一点是政府要放弃一部分即期的税收,以使得企业和个人在加人退休金计划的过程中可以享受到优惠税收和延迟纳税的好处,从而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二)日本
  在日本,日本的企业年金是企业对雇员劳动的补偿,是对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的补充,是由企业根据各自的需要和承受能力制定的优税待遇退休金制度。如果企业年金计划符合《法人税收法》的规定,得到税务局的认可后,企业年金缴费可以全额进人成本,投资收益也可以列人免税科目。在日本,绝大多数的企业年金基金计划都有一次性给付选择,而更多的人会选择这种方式而不是年金给付方式,就是因为它有税收优惠。日本退休者可以将他们的一次性给付在一定的金额内税前列支。税前列支的金额随着雇员的工作年限而增长。一旦工作年限超过20年,其增长的速度就会更快。
  三、加大我国养老金税惠政策,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首先,从表面上看,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国家财政的即期收人,但实际上,随着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应具有积极作用。因为各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普遍存在严重赤字,而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国家财政来承担的,如果企业年金计划能够大力发展,那么它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品,就能有效缓解国家财政压力。企业年金的发展还能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收人替代率,进而对完善养老的整个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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