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协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封爱华 张涛 苏佳倩 时间:2013-02-26

的产生发展均是建立在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发展基础上的。如果没有会计假设、没有会计收益的确认与计量、没有完善的会计账簿体系,那么现代税收制度(包括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就无据可依。会计理论的逐渐成熟也为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提供了计算的基础。从会计与税收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会计与税收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税收的内容与要求促进会计方法的完善与严密,严密与日趋完善的会计方法又为税制的拓展及征管提供了条件。

    2、税法与会计准则的服务对象本质上是一致的。税法与会计准则实际上都是为会计利润服务的,实质都是剩余价值,是将全部预付资本视为剩余价值来源的产物,而政府征税也不能伤及税本,对所得征税只能以新创造的价值为客税依据,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

    3、税法与会计准则已实现一部分的协调与接轨。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均进一步强调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虽然税法在执行范围上比会计准则略小,但主要方面是一致的。例如,在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上,会计准则和税法都要求具有这两点特征: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税法规定)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可见,两者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相同。因此,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一些方面是可以达成协调与一致的。

    (二)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的协调思路。对于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协调,一方面不能把差异看作一种“弊端”加以革除,刻意追求一致;另一方面协调过程中不能违背成本效益原则,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不能为了协调而协调。

    1、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制定部门应加强合作。我国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制定分别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由于这两个政府部门的具体目标不同,各自的要求也不同,因而各自制定的政策法规出现差异在所难免,但两个部门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在法规与准则制定过程中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也会减轻国家在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难度。

    2改进和完善差异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对差异的会计处理以账外调整为主,在纳税申报表中体现,无法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也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为了完整系统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及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应当增设必要的明细账和备查账,规范账簿记录。对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例如,可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以反映差异调整的全貌。

   

3、在协调的基础上使得企业所得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在当代社会,国家已经不再是外在的、异己的力量,而是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产物。国家征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为了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在征税的数量上要符合资源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最佳配置的准则,在征税过程中遵循保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社会公共意志体现的所得税法,只要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无疑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两者在根本利益上是统一的。所得税一定程度上向会计准则靠拢是社会的、历史的选择。

    五、结论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我国经济活动的发展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我们应当承认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对此进行协调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协调的过程中,应该相互借助、取长避短,既要从会计准则的角度主动变革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又要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主动与会计准则相协调,将两者的差异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实现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的双赢。

    (作者单位: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主要参考文献:[1]曾建斌.最新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M].广东:广东经济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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