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支持“物联网”建设发展的税收政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6

  (三)基于制度经济学理论

  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制度创新本身就是一种生产力;而另一方面,有效的制度可以降低技术进步和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宏观层面来看,制度能促进一国经济发展,主要表现为一国有效的制度环境及制度能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了社会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从微观层次来看,制度能促进一国经济发展,主要表现为有效的制度能解决激励和约束两大市场经济中的基本问题。因此,政府积极探索、制定、理顺有利于新兴战略产业,特别是物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新的税收制度与政策,必将进一步推动物联网建设和发展,进一步解放生产力。

  三、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物联网”产业建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物联网产业作为一新兴产业,产业链中的部分企业具有高科技特征,现有的一些法定税收优惠、产业税收优惠和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如技术开发、转让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业风险投资、科技孵化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等,对物联网技术开发和应用服务开展事实上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现有的一些政策缺乏针对性,难以发挥很好的作用。

  (一)物联网是一个创新产业,现有税收政策并不能作用到关键环节

  物联网作为一个创新的概念,它包括应用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而所有的技术创新、服务创新都是以应用创新为引导,同时又是因应用创新的存在而存在的。也就是说,传感技术、数据传输、数据处理、数据运算、技术服务等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都是因为有了应用创新才得以创新的,即有了应用创新后,才有其他环节的各种创新。因此,税收政策扶持的首要对象是应用创新。然而应用创新本身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无法认定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其企业也无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很好地作用到关键环节,也无法发挥其最大作用,需要出台针对物联网创新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找准优惠的着力点,促进物联网产业快速发展。

  (二)物联网产业是一项综合性的产业,现有税收政策难以发挥自动调节作用

  物联网产业链包括应用解决方案、传感感知、传输通信、运算处理等环节,每一个物联网产品或物联网项目都包含了这四个环节的产品和技术。作为物联网的最终产品,它既不是某一个具体产品,也不是某一项或多项技术,它是多种产品、多种技术的综合工程。所以,各个环节的不同企业享受不同的产业税收政策,可能造成不同环节的税负不均,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因此需要出台针对物联网产品这一特征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物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物联网产品是全新的产品,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前置条件限制了税收政策及时发挥作用

  现有政策中需要一些前置条件,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须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6%。这对新兴的物联网企业来讲几乎是遥不可及的。即使能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至少到第四年才能享受高新企业优惠税率的政策,而此时物联网企业已经过了发展初期最困难的时期。又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同样对起步阶段的物联网企业不能及时发挥政策扶持作用,同时这一条件对现有企业转型为物联网企业并没有吸引力。

  (四)现有税收政策缺少对物联网产品消费环节的政策支持,难以有力拉动物联网产业的发展

  物联网发展初期是以政府引导促进、重点应用示范为主导,带动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企业应用、行业应用是物联网发展的重点。因此,鼓励企业、行业应用物联网产品是促进物联网发展的有效手段,税收政策引导能有效促进需求,推动物联网企业、行业对相关产品的消费。目前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中,除所得税法规定对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外,几乎没有其他投资类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为鼓励企业、行业对物联网产品的投资或使用,需要适当增加投资或消费物联网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现有税收政策体系缺少对创新示范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促进产业集聚

  产业集聚的本质是把性质相同的中小厂商集合起来对生产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专业化分工,实现作为巨型企业特征的规模经济。通过优化人才、资本、政策和服务环境,加快集聚物联网企业,鼓励建立物联网产业联盟,培育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完整配套能力的企业集群,是产业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物联网在发展初期,必须通过产业集聚建立一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实验区,加速物联网产业的发展,通过示范效应,带动相关产业和其他地区的发展。因此,政府应适度给予物联网示范区或实验区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通过一些政策差别,营造特定区域的竞争优势,从而起到鼓励扶持的作用。

  在被调查的42户企业中,已享受税收政策的仅16户,占38%,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软件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等,其中新成立的物联网企业仅有2户软件企业因被认定为“双软”企业而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可见,对全新的物联网企业来讲,享受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常困难。

  四、支持物联网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物联网建设发展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现有税收政策的不足,我们认为要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最大程度地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变,应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高税收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物联网建设发展中的瓶颈。需要在现有政策享受的范围的扩大和在享受政策的条件简约化上下功夫,同时新增一些更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

  (一)完善现有税收政策,大力支持研发、人才培养引进和技术成果转化

  在物联网产业链中,各个环节都需要有关键技术的突破,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促进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应用创新,对物联网产业发展具有极大推动作用。

  1、在鼓励技术研发投入方面。(1)在较大范围内实行加速折旧或摊销办法。对工业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等级划分,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对无形资产实施一次性扣除,使企业尽快收回成本,增加科技投人。(2)加大对“物联网”企业基础研发创新的支持力度。允许企业、研发机构冲销基础研发以及与基础研发相关的资本性支出(如购买相关的仪器设备、建造实验室等),即使新企业没有经常性利润可以冲抵,也可将其基础研发支出作为当期支出,亏损向后结转。(3)对物联网企业使用物联网公共设计平台费用视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鼓励运用公共设计平台,提高技术研发效率。(4)对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对物联网技术领域的研发投入实施更为积极的税收政策。一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扩大捐赠优惠的范围,鼓励社会各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发展,只要接受捐赠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且运行规范,对捐赠人的捐赠给予所得税优惠;三是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经费资助或基础设施建设资助支出,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或部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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