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6

  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契税作为房地产交易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其收入也持续迅猛增长,逐渐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收入来源。由于契税的特殊地位和征管对象的特殊性,深入研究现阶段契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征管部门进一步扩大税收总量,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如何进一步完善契税的征管成为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征管工作;存在问题;建议

  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契税收入已成为增长最快、增收潜力最大的税种之一。但是,就目前的契税征管工作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一、当前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长期以来,契税一直处于小税种的地位。在财政部制定的暂行条例细则中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这就给地方政府进行行政干预留下了很大空间。在企业改制或土地开发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不重视契税的征管,甚至硬性要求少征或不征契税,给征管部门带来了很大的行政压力,无法坚持做到依法计征,依率计算。这不但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也对征管工作形成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

  (二)部门配合难。部门配合难也是契税征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契税的征收,离不开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的配合,由于受部门利益的驱动,有关部门办事人员往往不能坚持“先税后征”的原则,难以实现对税收源头的控制,给征收工作造成了很大的漏洞。

  (三)房屋买卖的公允价格不好确定。房屋买卖价格混乱,缺乏公允合理的价格。一是新房买卖,通常称为一级市场房屋买卖(即凭发票购房)。由于其开发商不同,加之地理位置、楼层、设计风格、室内设施的不同,造成了各个房产的销售价格差别很大,计征部门难以用固定价格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二是买卖双方个人私下交易。由于受到个人利益的驱动影响,为了逃避应缴纳的国家税费,往往“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自己签署的买卖合同上协议价款往往低于实际成交价款,或者干脆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于双方实际成交,另一份对付契税、房产交易、产权发证等有关部门。以上两种情况时常混杂在一起,导致契税税款的流失。

  (四)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经济条件尚未形成。当前,一些地方契税征收中偷、逃税行为时有发生。一方面,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相比,契税一直处于小税种地位,所以大部分群众对契税认识不足、政策不清,不了解房地产交易行为发生后缴纳契税是一种纳税义务,从而直接影响其纳税积极性,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大了契税征收难度。另一方面,存在经济确实困难。目前大部分买房人存在等待观望心理。他们总认为房价会在政府的行政干预下有所下降,从而过户契税税费会随计税基础的降低而下降,也就是正等待着所谓的交易成本最低点出现。

  二、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完善契税法律保障体系。在契税征管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中,应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突出契税征收程序的严密性,从程序上堵住行政干预的口子,规范税收秩序。二是突出对相关部门的法律约束。对涉及契税征收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以法律的形式,对其在契税征收中应履行的义务加以明确,增强部门间的协调性。三是突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偷税、漏税、欠税和抗税行为,制定出明确、操作性强的处罚措施。

  (二)加大纳税光荣的宣传力度,建立纳税人信用机制。税收的作用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无论是计划经济年代,还是市场经济时期,税收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成为文教、卫生、国防、科技领域资金的重要来源。因此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契税征收机关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多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契税宣传,并贯穿于征管工作的始终,使群众对契税税款交纳的态度由“要我纳税”变成“我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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