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及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6

  另外,允许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使煤炭企业受惠并不明显,还容易引起企业盲目投资。允许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由生产型增值税政策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政策。虽然此条优惠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但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大大抵消了此项有利影响。因为煤炭企业是典型的资源开采型行业,其固定资产投资具有集中投入的特点,新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使煤炭企业受惠并不明显。煤矿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期间绝大部分生产用固定资产、技术装备集中投入,转入煤矿进入正常生产阶段后,大型设备等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投入逐渐减少,因此新增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抵扣额较少。特别是对煤炭矿区开采时间长,矿井已进入稳产或产量下降周期的煤炭企业而言,其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入基本结束,新增生产用设备少,可供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更少。
  以山西晋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该矿于2007年9月收到山西省国税局下发的《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并开始享受固定资产退税政策,该矿2008年度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108万元,2009年度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173万元,而由于2009年增值税转型,税率提高了4%,该企业多缴税费1 332万元(1 505-173)。可见,此次增值税转型,煤炭行业由于其特殊性,并未能从中受益。
  允许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还容易引起一些企业急功近利、不顾客观实际、盲目投资、不合理安排资金计划,造成井巷、设备的投入过大,当市场发生逆变时造成部分设备闲置。高科技的采煤设备对地质条件也有一定要求,选择不适合自己工作面的机器设备容易采肥丢瘦,造成资源浪费,而且新的机器设备往往对操作者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符合实际的盲目采购,可能会造成工人违章违规,给安全带来隐患。再者由于技术进步,新的性能更好的设备取代旧设备,造成旧设备闲置。
  二、对转型中存在的不利影响提出的建议
  (一)维持煤炭产品13%的增值税税率
  矿业活动具有高风险性,许多发达经济国家在矿业税收制度中都给予诸多的优惠,允许矿业活动能产生比其他风险较低行业更高的收益率。例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瑞典等国家对矿业实行保护政策,不征收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只收企业所得税和权利金(采矿税)。而我国增值税、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占税费负担总额的80%~90%,其中增值税一般占60%左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为6%~15%。煤炭产品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增值税税率提高4%,容易使部分企业盲目追求眼前利益,利用乱采滥掘、采富弃贫的手段来弥补多交的4%税款,极易造成浪费资源。因此,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煤炭产品降低增值税率,维持13%的增值税税率,以促进煤炭企业的健康发展。
 2008年,由于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煤炭经济经历了大起大落的过程,2008年1—8月煤炭市场全面紧张,煤炭价格飞速上升,随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煤炭下游行业火电、冶金、建材和化工等产量增幅持续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煤炭需求总量也环比持续下降,煤炭市场价格也一降再降。目前国际金融危机还未出现明显转机,由于国际市场煤炭价格偏低,刺激我国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放弃采购国内煤炭,转向采购国际市场煤炭,减少对国内煤炭的需求,而且国际煤炭市场下滑的幅度较大,速度较快,煤炭增值税税率过高,势必倒逼国内煤炭市场,加大国内煤炭市场供过于求的压力。建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36号),维持煤炭产品13%的增值税税率,或采用“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办法,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煤炭企业,最终维持13%的增值税税率。
  (二)研究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煤矿企业实际的税费体系
  由于没有考虑煤炭资源无偿使用而没有原料成本、塌补费不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等行业成本特点,造成进项税抵扣额太少,煤矿的增值税负担大幅度提高。针对这样的情况,应研究以资产化的矿权作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将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大自然”成本—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等,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其次对煤炭企业用于矿井水平延深、开拓等井巷工程耗用的材料物资进项税允许抵扣,因为煤炭企业的井巷工程不同于其他企业的建筑物。由于煤炭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决定了煤炭生产场所必须随着煤炭开采而移动,必然要求不断增加相应的井巷工程以满足开采的需要,对于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煤矿用料(包括井下用黄沙、石子、料石、搪材等),视同购进农产品,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不仅有利于公平煤炭企业的税负,而且有利于提高煤炭企业开展环境恢复治理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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