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及相应的税收政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冯晓飞 时间:2013-02-26

  六、不同的电子商务活动应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分为三种形式:(1)电子商务作为远程销售有形产品的方式。即互联网作为有形产品的交易场所而存在,互联网上实现的仅是查看商品目录,发出订单等,有形产品的配送仍通过传统的运输渠道完成。(2)电子商务作为远程提供服务的方式。使用电子媒介从遥远的地方提供服务,包括通过电话、传真、因特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3)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数字产品,即将图表、文本、或声音转化为数字形式,对同样信息的数字版本加以传送或销售纯数字产品。
  前两种方式,电子商务只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革新的方式而存在,互联网作为有形产品、劳务的的交易场所,仍需传统物流配送系统的配合才能完成,适用于传统的税收制度。真正存在问题的是以电子方式传送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目前应对这种交易方式实行免税政策,电子商务作为二十一世纪最有潜力,充满商机的领域,过重的税收会抑制电子商务的开展。
  七、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过程中,只有进行充分的国际协调,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税收法律的有效性。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不仅可以消除关税壁垒、避免跨国所得和重复征税,而且可以促进各国互相变换有关信息,携手解决国际税收方面存在的共同性问题,逐步实现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的紧密配合,以及各国在税制总体上的协调一致。
  因此,在电子商务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大背景下,我国应积极研究、探索、推进电子商务税收理论、政策、原则、立法工作,尊重国际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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