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资源代际转移的利益补偿机制比选与设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请联系更改 时间:2013-05-19

 【关键词】补偿,机制,比选,设计,利益,转移,岸线,资源,代际,港口,

 一、问题的提出:港口岸线资源代际转移中存在外部

  港口岸线资源代际转移中的外部性同样表现为当代人港口岸线资源开发不足或开发过度对后代人的正外部性或负外部性的影响。

  当代人港口岸线资源开发不足,一方面,直接增加了后代人可开发的港口岸线资源数量,使后代的港口岸线资源的价格降低[1]。单从对可开发的港口岸线资源的数量而言表现为代际的正外部性。但是另一方面,港口岸线资源的开发不足,这会直接影响到社会按最优的发展速度的前进步伐,从而改变未来历史社会的发展进程,直观而言是减慢了其未来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对社会的按最优速的可持续发展而言是造成了负外部性的影响。

  当代人过度开发港口岸线资源,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后代人可开发的港口岸线资源数量,造成后代人的资源匮乏,从而增加了后代人的开发成本,表现为代际的负外部性。另一方面,按照社会发展理论,本该在后代开发的资源在当代被提前开发,当代人的开发水平对于后代人来说是落后的,这会增加后代人的维护成本、重新开发成本等等,这会直接影响到社会按最优的发展速度的前进步伐,从而改变未来历史社会的发展进程,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言同样是造成了负外部性的影响。

  二、已有解决代际外部性的方案比选

  (1)试图依据科斯定理建立一个有效的代际产权制度的方法具有很大局限性

  有效的产权制度具有强大的规模经济的效应,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依据产权制度而进行直接协议交易的成本会相对较低。因此,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从而增进社会依据产权制度而进行的直接协议交易,可以有效地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从而增进整个社会的运作效率。

  有效产权制度的这个优势特点也使得通过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从而促进直接交易协议的达成,成为了解决行为外部性问题的首选方案之一。特别是在本来就存在产权缺失或产权虚置的情况下,通过完善产权制度来克服一般性的行为外部性问题,可能会是一个相当有效的方法。

  但是,虽然代际外部性问题同样根源于代际产权的不完备性,但是,由于代际关系本身的特殊性质,由于客观存在的代际之间的时间阻隔,代际产权存在着不完备的特征是客观地不可克服的,因此,通过完善代际产权制度来克服代际外部性的方法是不可行的。另外,在代际之间充分界定产权其本身在技术上根本不可行。换言之,在代际之间充分界定产权,完善代际产权制度的交易成本无限大。因此,试图依据科斯定理建立一个有效的代际产权制度的方法具有很大局限性,是不可行的。

  (2)采取主流经济学所倡导的庇古税的方法面临新问题

  用于解决行为外部性的庇古税的方法最早由庇古于1920年在其《福利经济学》一书中首次提出。庇古认为:由于环境问题的重要经济根源是外部性,那么为了消除外部性,应该对产生负外部效应的单位收费或征税,对产生正外部效应的单位给予负税补贴。一个污染者需要负担与其排放污染量相当的税收,即庇古税。

  采用庇古税这一利益调配的方法与产权界定产权的制度方法一起被认为是解决一般行为外部性问题的两种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其后,被引入到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之中,用来解决代际外部性问题,在结合折现核算的基础上的庇古税的方法也成为用来解决代际外部性问题的主流方法。

  比如,Ono(1996)在John et al(1995)的工作基础上,在世代交叠模型中设计了最优税收制度(消费税和代际收入转移)来内生化环境外部性,以使内部化环境的代际外部性问题。在其包含环境外部性的世代交叠模型中,环境税用来内生化经济生产所带来的外部性。认为环境税会使消费者减少提供这种存在负外部性的私人品,以维持环境污染量不变,达到经济和环境的平稳增长[2]。

  但是,对于解决代际外部性问题,庇古税的方法面临以下两大新问题:

  ①庇古税的方法需要建立在对外部性准确核算与测度的基础上。确定庇古税的征收与补偿,首先必须对对外部性的影响进行准确的核算与测度。只有准确地知道外部性影响对“交易内部人”或“交易外部人”的成本与受益的影响进而对二者的利益进行庇古税的征收与补偿才能达到有效治理的要求,要做到这点非常困难。

  ②庇古税的方法具有分散性的特点,缺乏统一性,其执行成本高,效率方面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即使假设代际外部性问题对未来造成的影响是可测度的,由于庇古税的方法需要针对不同的外部性问题设置不同水平的庇古税,并且其执行过程中同样需要与分散的经济主体进行征收与补偿的交易,其执行的交易成本也将会是相当高的。

  (3)污染权或资源权市场交易的方法同样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为解决环境的外部性问题,在传统的排污收费的基础上,人们又提出了污染权交易的方法,并在西方发达国家治理环境的外部性问题的实践中已有一定的运用。

  污染权交易的方法由美国人戴尔斯于1968年在其《Pollution,Property and Price》一文中首次提出的。污染权交易的方法是指由管制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可以将政府发放的排污权进行自由交易。具体做法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即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进行拍卖。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向拥有污染权的污染者购买,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或转让污染权。排污权的初始发放数量和方法是管理者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制定的,排污权一旦发放即可按照规则自由交换[3]。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拍卖污染权资源权的方法是对庇古税的方法的一种改进,其强调市场自发调节的力量,通过市场化的污染权与资源权的定价的方法,来实现对污染与资源消费的自发调节,因而可以克服分散利益调节的庇古税的方法在执行成本方面的局限性,提高治理的效率,其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是,这种污染权或资源权市场交易的方法与庇古税的方法一样需要建立在对代际外部性的未来影响有效测度的基础之上,采取污染权交易、资源开发权市场交易、环境资源市场交易的方法来治理污染、资源消费、环境资源消费等代际外部性问题,由于代际外部性的未来单向性特点与该方法在理论上不可测度与不可检验的缺陷,采取污染权、资源权交易的方法来治理环境的外部性问题在现实中同样也是不可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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