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拓展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艳萍 吕佳 时间:2013-05-14

  摘 要: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中尚属新兴的金融服务品种,提供贸易融资、账务管理、坏帐担保等多项服务,有效地配合了赊销等商业信用方式,改善交易条件,为进出口商带来诸多便利,受到广泛欢迎。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还没有得到推广,其发展存在很多制约因素,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多种对策进一步拓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空间,使之能够更有效地服务于我国对外贸易。

  关键词: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应用;对策。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又能为进口商提供买方信贷的新型金融服务手段,已被越来越多的商家所接受,由于其顺应了贸易全球化的潮流,近年来成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被我国商业银行引入。在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激烈竟争中,国际保理业务是决定竞争胜负的关键环节,它对于丰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所发挥的功能,已在国际结算与融资领域中日益显现。

  一、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一)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出口商以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使用赊销或承兑交单的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两种组合或全部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一种金融服务手段。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属于银行短期贸易融资方式中的一种,融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根据业务涉及保理商的情况,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通常分为双保理模式和单保理模式,其中双保理模式是当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模式,我国商业银行在参与国际保理的实务中,也主要采取双保理模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状况。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1988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1993年成为中国首家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随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纷纷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先后成为FCI会员。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被各家商业银行引入,在经历二十多年的市场培育,逐渐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我国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 FCI)的成员从 2000 年前的 2 家猛增至 2010年的 22 家,其中业务量较大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从 FCI 公布数据来看,我国保理业务每年都以倍增方式发展。1999—2004 年,我国大陆保理业务由最初 3 100 万欧元的市场规模,发展到40 亿欧元,增长了 12倍;2004—2008 年,我国大陆保理业规模由 40 亿欧元增长到 550 亿欧元,增长了近 10 倍。据 FCI 2010 年度统计数据,2010 年度我国保理业务额为 1 545.5 亿欧元,相比 2009 年度的 637 亿欧元,增加了 142.6%。其中,国内保理总金额为 1 199.6 亿欧元,国际保理总金额为 345.9 亿欧元,全球保理总额为 16482.29 亿欧元,我国保理业务量已占全球的 9.38%。2010 年6 月,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第 42 届年会在维也纳隆重举行,中国民生银行从众多会员中脱颖而出,荣获全球“最佳出口保理商服务质量进步奖”第二名。这既对民生银行以“新起点新模式新保理”为口号全面树立保理专业品牌形象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我国本土打造一流的贸易融资银行的充分肯定。保理业务,尤其是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其发展潜力已得到有力证明。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拓展制约因素分析。

  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但由于银行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制约,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时,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一)外部环境。

  1.缺乏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国际保理的立法,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障碍。

  虽然我国已接受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保理服务公约》

  等国际统一规则,但这些规则还不太适合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

  虽然我国《新合同法》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规定较以前《民法通则》

  有明显进步,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还没有形成类似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完整法律体系,极大地阻碍了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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