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资本收益影响分析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5-01

  在以前的股权分置时期,企业的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导向完全不同,这就促使他们之间存在严重的财务目标不统一。上市公司可以流通的少数股份是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公开交易来实现自身利益的,这类股东最关注的就是企业股票的市场价值;然而非流通股股东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来实现自身利益的,这种转让价格的基础是完全有别于流通股股价的形成,它的获利形式主要是上市公司的分红或者资本溢价。由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况,现金分红只有很低的比例,因此股东的大多利益实现方式是资本增值。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自身利益,将采取任何方式来提高企业的每股净资产,从而忽略了企业股票价值的变化,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其以侵害流通股股东利益来满足自己对利益的追求。但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资本市场全流通,企业的控股股东及企业的中小股东达成一致的财务目标,原因在于他们的收益将共同来自企业的股利和资本利得。经过这场改革后,企业治理的利益基础及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将帮助完成企业管理目标从“控股股东利益最大化”向“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转变,进而实现上市公司绩效水平最大化。
  3.股改有利形成理性财务决策
  股改后的全流通股权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决策。以前企业只是仅仅追求其融资规模,由于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比较低,就形成了中国特有的股权融资偏好。在融资之初,企业通常会为自己营造良好的盈利前景,以最大程度地获得融资,然而在融资后改变之前的募资用途。再者,企业的控股股东还会采用关联交易的方式侵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常常给企业造成“现金短缺”的境况,绩效下降。这就充分显示中国企业在融资规模及结构上仍是非理性的。
  与此同时,股权分置还使企业的股利分配存在非理性行为。首先表现在企业努力保留现金,基于控股股东的自由现金量能够代表其对企业的控制权大小这个事实,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经常是被扭曲了的管理行为,以此带来的控制权收益也将会伴随有非法收益的含义。此外,还存在着另外一种非理性的股利分配行为,那就是转移现金。
  本质上由于企业所有权不规范或者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导致了上市公司各项决策都变得非理性化。股改之后,这些现象将得到有效改善,上市公司融资决策更趋于理性化,还可以使资本结构得到优化,股利分配政策及其他财务管理决策的制定也将因此而更加理性。等等决策水平的提高都将为企业带来良好的业绩。
  三、提高资本收益的对策建议
  从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9日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到现在已经将近五年时间,在这期间改革走过了尝试阶段、全面施行和最终的大获全胜。通过笔者在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股权分置改革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整体绩效水平,尤其是资本收益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我们对该问题的研究不应该仅仅停留于此,而要抓住这个历史的契机,为从根本上解决中国资本市场的众多痼疾提供一个可靠有效的政策平台。为此,笔者对如何提高资本收益提出了如下三个建议:
  1.国家政策、经济环境方面的建议
  中国证券市场需要发展,首先必须建立有效可行的法律制度。在这个交易市场上,只有投资者的利益在市场环境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各个参与者才能遵守秩序并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必要的资本交易活动,构建完善的所有权结构,促进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更多的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对他们的利益保护体现在法律法规中,例如,股东提案制度、放宽表决权限制、信息平等获知制度等等,以达到制止中小股东利益被控股股东侵蚀的目的。目前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均采取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措施,如建立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来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并且这些措施都有很强的程序性和操作性。

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审计制度,提高内外部审计之间的独立性。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会计准则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个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更新、不断改善中国的会计环境,真实、可靠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及发展方向,有效提高资本市场透明度。积极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使其通过客观的职权行为方式来有效监督影响企业的运作模式,引导上市公司正确决策和经营,在更高层次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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