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初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桂平 时间:2013-03-29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缺乏有利于小额信贷有效运行的外部宏观环境
长期以来,小额信贷主要被当作一种扶贫手段而不是一种产业或行业,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只能注册成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依法从事贷款和其他金融活动,也难以转成小额贷款公司或金融机构,只有部分小额信贷项目和机构得到了人民银行的允许进行试点,因此非政府小额信贷的不合法地位极大地阻碍了机构的健康发展。另外,出于控制金融风险的考虑,央行政策对小额信贷机构贷款利率实行商业银行现行利率水平和基准利率四倍的限制,而不是根据市场规律来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这也对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2.小额信贷机构产权不清晰和管理结构不完善
产权不清晰和管理结构不完善被认为是阻碍小额信贷发展的瓶颈。产权不明晰直接与资金来源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规定造成公司资金来源极窄。以目前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社会资金,资金来源只有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和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三个途径。由于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旺盛,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就把全部注册资金都贷出去了。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
在管理结构方面,尽管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都建立了决策机构和监察机构,但大多流于形式,基本没有发挥正常作用。较普遍的现象是将行政管理方式直接套用到小额信贷的经营管理中,理事长由当地政府官员担任,秘书长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难以对小额信贷相关人员建立激励措施和控制手段,另一方面,也使小额信贷资金的使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使决策权和控制权集中在一两个人手中。一些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在治理结构上带有明显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特征,容易出现典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后续资金不足。

3.小额贷款公司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尚未对接
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录有公民个人和法人在过往的信用记录、社保缴纳、居住情况等重要信息,是贷款机构判断贷款申请人是否值得信任的核心信息。然而同样是合法地经营贷款业务,银行可以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畅通地获取信息,而小额贷款公司却要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才能查到征信。但在实际操作中,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是政策问题,而是技术问题。虽然没有政策或法规阻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开放,但是必须要由行业统一开发一个接入系统,才能实现顺畅对接。这样造成在实际运作中,小额贷款公司只能要求借款人凭借身份信息自行前往央行查询信贷记录并提供给小额贷款公司。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并不对信贷记录的真实性负责,这就使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信贷记录的真实性无从判断,也就不能对借款人进行风险审核。

4.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税收歧视
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却是按一般的公司待遇缴税。小额贷款公司除了缴纳5.31%的营业税、20%-25%的企业所得税外,还可能涉及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即使按照最高利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计算,即年利率21.6%,除去各种经营费用后,盈利也仅在7%-15%,低于经营实业的收益。与此同时,目前国家对农信社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对商业银行、农信社从事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也有很多扶持政策,但同样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却不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

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1.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自身的性质
小额信贷是扶贫、发展和改善农村及城市低收入群体以及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和发展低端金融市场的重要手段。针对我国非政府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根本要解决的是小额信贷的性质及目标定位问题,也就是如何界定贫困群体。造成贫困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归根结底,是由于穷人缺乏控制资本的能力或者说现存的金融体系无法为穷人提供资本。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触及到真正的低收入群体,为他们提供开展创造收入的资金支持,并使他们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收入来分期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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