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的有效性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守成 时间:2013-03-24
股市资金实行银证转账,客户保证金流出流入股市实际由银行监控的情况下,明显呈现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与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同质化,对股市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分析容易流于形式。《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六款将“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列为可疑交易标准。在股市上涨期,上述两种现象大量存在,将此交易列为可疑交易,既大量增加证券营业机构无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量,也增加反洗钱监测信息中心分析、处理信息的工作量。三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未考虑新型业务的特点。随着金融创新力度的加大,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如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银证产品、银保产品等,这些金融产品有别于传统金融产品的新特点,如资金形态的虚拟性、交易行为的隐蔽性、交易速度的快捷性、业务办理的无纸化、产品特征的模糊性等,但《办法》仍缺乏针对这些金融新型产品设计可疑交易识别标准[6]。
  三、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效率的若干建议
  要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既要从源头掌握客户全部信息,通过激励机制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和举报积极性,通过多层次分析机制和引入先进的分析技术和可疑交易模型技术,发现更多的犯罪线索。
  (一)全面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是以银行结算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为基础,构建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体系。一个单位首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后产生一个核准号,以后这一核准号伴随着该单位存款终生,开立其他账户都必须凭此核准号,就算基本账户开户行发生改变,其核准号也不改变,可以考虑以存款人信息智能卡方式管理。所有银行账户纳入基本存款账户下管理,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单位银行卡,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单位保险账户、单位证券账户和单位期货账户也纳入管理。账号管理系统和反洗钱分析中心其信息管理都是以基本账户的核准号为基础进行管理,全面掌握存款人资金动态,这样账户管理和信息管理相统一。二是以个人社会保障号为基础,构建个人银行账户管理体系。为方便自然人管理自己所有个人银行账户,也为监管部门对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和资金信息监管提供支持,建立以个人社会保障号为基础的个人账户管理体系,按照社会保障号码标准,首次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开立个人账户的自然人,由系统登记社会保障号码。以后个人不管以何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开立何种账户,都集合在此号码下管理,不但包括个人结算账户、个人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个人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和定期储蓄存款账户,而且还包括个人证券投资账户、期货投资账户和国债投资账户,也包括各种银行卡和信用卡。对于联名账户,需要指定账户主体,主要信息归属于主体人,其他从属人只是标注。
  中国人民银行应按账户管理系统的设计要求,加快与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等信息管理部门合作的步伐,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连接,从各信息系统的比对情况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资料、证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真正做到了解客户,促进存款实名制的落实,为反洗钱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可疑交易分析监测系统更应与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和现代化支付系统等相关业务系统相连接,对有关业务系统的处理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近几年房地产价格升值预期持续居高的环境下,大量文献资料表明了大量来源不明的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已成为洗钱的重要工具之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数据库,将这些信息也纳入反洗钱监测分析信息范畴,就可以更有效地提高相关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分析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库,进行集约化管理,更能综合反映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以供各金融机构和反洗钱分析中心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查询和分析。同时以仓储方式管理可疑交易客户信息,并进行长期跟踪分析。洗钱犯罪分子的识别不可能单凭一次交易就可以确定的,洗钱犯罪活动往往是在合法交易中掩盖其非法交易,这就需要根据长期交易信息进行跟踪分析。
  (二)全面推行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鉴于客户身份识别在洗钱预防措施中的基础地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逐步呈现以风险为基础的发展趋势。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考虑行业等因素,在对客户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客户实行正常、关注、可疑三类风险管理。对于高风险客户,应实施更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于低风险客户,可以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甚至免除实施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从而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同时也适当平衡了反洗钱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当然,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后,还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更新客户资料信息,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使风险分类管理更准确。
  客户风险分类管理,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这方面还做得不够,许多机构还没有推行。针对近期监管对恐怖融资监控要求的提高,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黑名单尤其是联合国制裁名单有关交易的监测。如可将经过一定程序筛选出的部分低风险客户甚至是有把握不会涉及可疑交易的客户名单维护到现有反洗钱报送系统,让系统不再生成与之相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这样做即减少了需要人工识别交易的数量,同时减少了报送人民银行的可疑交易总量,也意味着没有通过校验的可疑报告被退回而需要人工补正的工作量的降低。当然,这一操作需要以金融机构客户风险分类制度的有效、各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名单的确定和更新流程的可控等条件为前提,随意使用将会产生较大的控制风险。对高风险洗钱客户,不仅局限于标准化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逐步开展财产关系的分析,通过拓展分析法,提高发现、识别涉嫌洗钱犯罪信息情报的效率。要使反洗钱机制有效地发挥效率,对具有高度洗钱风险的客户不仅要分析交易行为或交易过程,也需要适当扩大对其财产关系的监测分析,从财产状态追溯可疑交易,进而获得洗钱犯罪情报。
  (三)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激励机制,激发反洗钱的内部活力
  只有建立激励相容的监督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将外在的义务内化为金融机构履行好义务的动机,在现代化金融企业中已形成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员工利益最大化的均衡协调机制,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激励机制,就是对反洗钱工作特别是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融入利益最大化机制。
  一是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效果评估制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情况实行评级制,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通报评价结果。对积极参与反洗钱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较高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等级与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的金融优惠政策挂钩,评价等级越高,金融机构享受的金融优惠政策就越多,如市场准入政策。同时对于评级差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频率,对评级高的少检查甚至免检,从而降低检查成本。
  二是对追缴的洗钱非法收入实行分成制度。为有效调动和保护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洗钱非法收入分成制度,为反洗钱提供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在洗钱资金追缴以后,可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即使洗钱资金追缴不回来,政府也应该给予奖励。或者对收缴的赃款不立即上缴国库,而是仍然存放于银行一段时间,这样至少可以给金融机构一个调整期,以缓冲大额存款的减少对其经营管理的影响。政府也可从罚没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基金,对为反洗钱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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