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我国的金融信息服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晓光 李明凯 时间:2013-03-22

  (二)以政府为主导发展金融信息服务的意义
  金融市场是信息驱动的市场,信息对各类市场主体而言意义重大。金融信息在收集、整理和发布时,应保障其权威性和公正性,既要保证信息获取的有效性,又要避免出现由互联网的应用所引发的信息过度传播的情况,因此,我国发展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由政府部门来主导。在政府职能逐步向服务型转变的过程中,应以相关信息的收集、研究为前提,以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等信息弱势群体为目标,积极消除其信息不充分的不利地位,保障金融市场的诚信环境,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三、如何开展我国的金融信息服务
  
  (一)金融信息服务的定位
  信息服务包括五个基本要素:信息用户、信息服务者、信息产品、信息服务设施、信息服务方法。信息用户是信息接收者,信息服务的对象,信息产品的利用者,是信息服务业发展的需求动力;信息服务者是从事信息服务的各机构及机构中的有关人员,是信息服务的主体,它通过选择、加工、提供信息产品来满足用户的信息需要;信息产品是指信息服务者收集、整理加工的各种已知的或潜在的社会信息、科学知识及科研成果,它构成了信息服务区别于其他服务的本质特征;信息服务设施是信息服务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手段,包括信息系统、通信机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属于其实现信息服务效能的“硬件”;服务方法是指开展信息服务中的各类操作技巧、方式、程序,规定了将信息提供给用户时的流程、方法和具体的规章制度,属于“软件”。
  金融信息服务应坚持“共融、共享、共赢”的发展模式定位,集实时资讯、行情报价、历史数据、研究工具、分析模型等功能于一体,按照一流的、专业化的水准,着力构建金融信息服务领域公信、公正、专业、高效的平台,促进信息服务产业与实体产业、资本市场的无缝对接。
  (二)以用户需求为本,优化金融信息渠道
  对于信息用户而言,信息服务者的信息采集渠道至关重要。以广大个人金融消费者为例,在网络金融环境下,消费者主要依靠网络获取信息,互联网信息传播方式导致信息的过量大大提高了信息识别的难度和信息淘汰的速度,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消费者之间信息识别的难度加大,金融市场面临从信息短缺时代的信息发布困难转向了信息过剩时代的信息识别困难。
  金融信息服务应遵循“源于市场,服务于市场”的原则,从金融市场中收集信息,进行提取加工,为各类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在信息开发方面,以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的信息用户结构和需求为依据,全方位、多层次、有重点、联合式地开发信息资源;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树立信息资源协调共享的新观念;将信息资源的现实配置与虚拟配置结合起来,重视实践性、生活性信息资源的开发;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做好零次、一次、二次和三次信息资源的开发,既要满足用户当前的需求,又要考虑到用户将来的需要。
  (三)加强金融信息管理
  1. 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加强信息披露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在网络金融所推动的混业经营实践中,各金融机构交叉经营金融产品,应在同类产品同等义务的规制下负有同等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各金融机构各自出台信息披露规则,使得同一类金融产品具有不同的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将不可避免地形成信息壁垒,这样无法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益。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对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的规范要求,要求各类金融服务者定期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对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在各种金融产品纷繁复杂的表象之下抽象出其共性的部分,避免出现法律与规则之间的冲突、隔离与重复,为消费者提供风险信息提示。政府应该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起到监督与统筹的作用,规范各类金融产品信息发布的渠道,真正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这一宗旨。
  2. 建立诚信的金融市场环境。在信息过度的市场环境下,信息服务有利于规范和统一信息发布渠道,建立诚信的金融市场环境,降低网络的不确定性对消费者的影响。应做到:首先,完善金融消费者的信用信息管理,全面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保障征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用信息的安全。其次,及时更新个人与企业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实现全国可联网进行信用查询,规范查询行为,降低交易对象选择成本,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快捷的信用服务。再次,健全处理客户异议申请的工作流程,畅通异议处理渠道,提高异议处理效率。同时,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3. 为我国金融决策层提供参考。政府部门依据从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政策研究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四)维护金融信息安全
  1. 法律措施。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重点是: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尤其是要对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多媒体信息、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具体而合理的法律规定;制定网络法,对网络中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保护、网上信息的保护、用户数据的保护、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的处罚等作出相应规定;制定一些其他的专门法律,如计算机犯罪法、反病毒法、电子商务法等。
  2. 技术措施。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信息安全技术开发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信息服务机构对信息系统和网络采用防病毒技术和防火墙技术,对保密信息采用加密技术和安全认证技术。
  3. 伦理措施。一方面,要加强网络主体的道德修养;另一方面,要制定和恪守网络道德规范。对于信息用户而言,必须凭有效证件才能获得金融信息服务,涉及到国家秘密或他人资产情况的信息不提供对公众的查询机制,同时,制定严格的信息服务流程与制度,多方面保障信息安全。
  (五)人才建设
  金融信息服务业是知识密集型的业务,同时也是复合型的业务,它的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持。培养人才,重视人才,是我国金融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必要条件。政府部门应创造促进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和激励机制,培养或者引进合格人才,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参考文献:
  [1]顾亚霏,李红侠,李智超.金融信息化国内外发展战略对比研究[J].中国市场,2010,(49).
  [2]杨洁.聚焦金融信息化发展 探讨金融业创新策略[J].中国金融电脑,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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