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中国金融安全的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妍 时间:2013-03-22

摘要:2008年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对中国从宏观和微观层面防控经济、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从多角度提出了中国防范金融风险的对策,以保障中国的金融安全。
  关键词:华尔街风暴;金融安全;对策

  2008年的金融风暴引起的全球的经济动荡对中国从宏观和微观层面防控经济、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作为正在崛起的中国经济应从这场“风暴”中发现经济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采取适当的金融安全策略,以避免发生类似危机。
  一、加强金融监管,形成有效的内控制度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是顺利推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基础,是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必然要求。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2008年金融危机的国家中,美国、英国、爱尔兰等国家是典型的盎格鲁·萨克逊模式。该模式信奉自由贸易主义,最低政府干预以及最大程度的竞争,建立了具有很大弹性的经济体系,但是逐渐放松的金融监管使得其金融体系常常陷入危机当中。在美国,金融企业的利润占到全部上市公司利润的份额从20年前的5%上升至40%。金融扩张的幅度明显大于其所服务的实体经济,而且随着监管的绊脚石被移走,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加入到衍生品的盛宴当中,从而使隐患一步步扩大。这种放松管制的爆发性增长是不可持续的,一旦房地产泡沫破裂,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链条便从根本上断裂了,危机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中国应加强金融监管,依靠法律武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往往需要综合治理,需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综合运用才能取得较好效果。为了适应金融市场日益开放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现在有必要重新审视自身信贷风险和建设有效内控制度,加快金融安全方面的立法步伐。成立专门金融安全研究和决策机构,制定金融安全政策和标准。由于金融安全关系到中国的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因此保障金融安全的工作应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要在对国内外、本外币市场的充分研究分析之后,制定出切合实际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和金融安全政策,用国际化的标准来衡量执行的情况。只有这样,中国的金融安全工作才能得以顺利开展。
  1.加强预警监管。金融监管要实现以事后检查为主向以事前预警监督为主的转变,由事后的合规性监管向事前的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转变。要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市场准入制度,资格审查,资本充足条件,清偿能力管制,业务活动限制,贷款集中程度限制,管理评价在内的预防性风险管理体系。各地监管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金融运行和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监控和分析工作,建立完善金融风险报告制度和金融监管档案制度,发现问题或苗头,及时发出预警信号,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必须严格把好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关,特别是要注重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监管,强化对资本金,从业员工素质,业务范围等的审查与监管,把好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关,防止不合格金融机构的产生。
  2.突出风险监管重点,扩大金融监管范围。要把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作为风险监管的核心内容,要把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金融衍生工具,社会金融秩序作为风险监管的重点。在合规性监管方面,我们应加大非现场稽核的力度,以获得更好的监管效果。在风险性监管方面,我们必须看到与国际水平的差距,不断完善我们的风险监管措施,进行全面监管。如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发出来,并且已经比较成熟的风险监管办法,比如考核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准备金政策、内部控制、国际借贷的标准和准则,监控市场风险、利率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技术模型等等,我们都要积极研究和借鉴,尽快建立起适合中国实际的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和办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另外,还要建立风险的转移机制,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为金融监管的目的之一是尽可能的控制风险,而不可能完全没有风险。
  3.完善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应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调控监管,构建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首先,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其次,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再次,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应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最后,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
  为此,我们要积极地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调控监管方式由过去以行政手段调控为主迅速转向以经济、法律手段调控为主;在继续加强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同时,不断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在搞好国内金融市场监管的同时,努力扩大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性交流和合作。
  二、建立竞争性金融市场体系,使金融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中国金融机构不对内开放,内部治理滞后,在遭遇困境时只能寻找外援,以低价寻找境外战略投资者,将近万亿元人民币财富拱手相送。不通过竞争,而是通过国家注资、上市、向外资寻求援助等行政调整,来改造国有商业银行是一个重大误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脱离竞争而提高自身效率。金融机构不对内开放已经贻误了制度改革与培养本土金融机构的良机,同时使得资源配置继续向行政主导型靠拢。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企业、银行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客观要求还很不适应,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必须加大金融体制改革的力度,特别是重点解决政府与企业、银行的关系问题。在中国,政府对金融机构拥有绝对管理权,与金融行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存在着矛盾,这很容易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出现所谓“政治性贷款”,加上行政体制改革滞后政府管理职能尚不明确,政府管理行为很不规范,从而增加了金融资产的风险。同时,国有企业久治不活,亏损额较大,支付贷款难度加大,易导致社会信用危机,带来金融风险。为此,首先,我们应该下决心切断政府与银行、企业之间各种非市场关系的“脐带”,加快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正确处理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关系,从而一方面减少官员腐败现象,促进银行转换经营机制;其次,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促进银行转换经营机制;最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减轻依赖银行贷款的程度。只有将政银、政企关系理顺,并将银企关系转为真正的商业合约关系,才能规范各自的行为,真正减少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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