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国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法律监管制度比较分析及对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臣 时间:2013-03-16
  2.监管模式不同 
  多数国家对保险也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除了对投资种类,投资比率进行约束外,还制定了对违法投资的惩罚办法。如美国各州和行业协会制定了相关法规条例,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投资比例及投资产品品种的保险公司进行不同程度的整改和惩罚措施。但是,英国对保险业投资监管较为松散,除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资本进行立法管理外,对于具体投资品种和投资事项不做过多约束,而是依靠保险公司自律来达到预期效果。 
  三、不同国家保险公司法律监管体系对我国保险业立法的启示 
  1.制定符合国情的债权监管管理模式 
  国际风险资金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即严格监管,松散监管,和折衷式监管三种形式。由于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市场经济和法律法规还处在发展阶段,应适时使用严格监管模式,当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经济达到较为成熟阶段,可以适时调整监管模式为松散式监管,比如英国依靠完善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自律进行了较为恰当的松散式监管制度。 
  2.我国保险业公司对投资产品和品种要进行适时调整 
  由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对投资品种和比例有不同的要求,因此保险公司要根据经济情况对投资比例进行适时调整。比如日本1947年对地方有价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20%,而1998年则对该比例取消了限制。 
  3.我国应注意结合使用行政,经济,法律等监管手段对保险公司进行调控管理 
  保险业金融监管必须结合使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其中,由于行政手段主要被用来突发事件和管制外资企业竞争,因此过多使用行政手段不利于市场经济稳定。其次,要加强立法,加强对于违规保险公司处罚力度。我国制定的保险法对于违法期间资金如何处置出现监管真空,而美国保险法则明确规定再取得听证后,保险人可立即处置违规投资资产。因此,我国可借鉴美国相关规定,处理违法资产,这可以更为有效的管理和提高保险公司风险投资偿付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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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黄亚辉 周俊峰 孔雪: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趋势及对策建议, 济南金融2004[6]:137-151 
  [3]张洪涛:美日英韩四国及台湾地区保险资金运用的启示,保险研究2003[5]:191-212 
  [4]杨帆 韩卫国 甘露:保险资金运用国际比较研究,保险研究2002[6]:575-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