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0-06-27
 入WTO后保险业到底会受多大的冲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控制力。一个国家保险业国际竞争力和控制力的高低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是国内的环境或体制;二是国内的保险产业结构;三是国际保险市场。国际竞争力和控制力不强是中国保险业目前的致命弱点。因此,减少冲击的关键是提高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和风险控制力。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控制力不是靠保护措施而是靠市场竞争培植出来的。

  一、“入世”后中国保险市场结构的调整问题

  保险市场结构是决定保险产业组织竞争性质的基本因素。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其表现在于:一是保险供给主体数量少且分散;二是保险商品差别化特征不明显;三是保险新的进入和老企业的退出存在着壁垒障碍;四是缺乏保险市场需求的价格弹性等。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是对现有保险市场结构进行调整,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一)对现有保险市场的主体格局进行调整1、增加内资保险公司的数量据统计,截至1999年底,中国内地共有保险公司28家,其中国有独资及股份制保险公司仅有13家,而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却已达到15家。这种外资公司数量超过内资保险公司的情况,不仅不适应保险市场的需要,而且不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因此保险市场的开放,首先应该是对内的开放。

  对内开放利于培育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所谓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是指众多的投保人和众多的保险人从获取自己最大利益出发采取决策,以获得交易中的优势,并影响保险价格的行为。投保人内部的竞争有抬高保险价格的趋势,保险人内部的竞争有导致保险价格降低的趋势,而二者之间的竞争则是上述两种力量较量和平衡的结果。如果任何一方的竞争主体过少,都会削弱竞争,产生一定程度的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和完善。因此,从培育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的角度出发,除了要加强全民保险意识的和引导外,必须对增加保险人数量采取积极的态度,尤其在外资保险人即将大举涌入中国保险市场的紧要关头,保险市场更应抢先对内开放,快速而稳妥地增加中资保险人的数量,这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增加内资保险公司数量的方式有二种:一是组建一定数量的新保险公司,但要关注新公司的资本状况,保证新公司的质量;二是将现有的大型保险公司中部分省级分公司子公司化,即有选择地将部分符合条件的省级分公司改组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以有效地增加较成熟的主体数量。

  2、放宽内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

  按照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两种: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种规定也许适应当时保险业的发展,但不一定适应现在和将来保险业发展的需要。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保险公司形式很多,除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及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外,还有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个人保险等,其中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是国际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在日本、美国和英国的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保险公司形式,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保险公司的形式也不尽相同。以为例,在1962年以前,台湾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公营保险机构;1962年起,台湾准许设立民营保险公司;1987年,台湾保险市场对美国保险人开放,允许其设立分公司在台经营;1993年,台湾保险市场对内实行全面开放,允许私人申请设立保险公司;1994年,台湾保险市场向世界各国全面开放。至1998年,仅有2000多万人口的台湾已有59家保险公司,包括26家产险公司,32家寿险公司和1家再保险公司,并开始出现台湾本地保险公司兼并外资保险公司的现象。

  中国目前实行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两种组织形式的规定,明显带有计划或体制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市场的发展。因此中国急需尽快放宽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

  3、改革现有内资保险公司的体制首先,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鼓励国有保险公司与国内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集团实行交叉持股的方式,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实力。逐步建立大型保险公司、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之间相互持股的保险经济体制。

  其次,重点扶持少数几个内资保险公司,使之成为能够主导国内保险市场,抗衡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型保险集团。这种大型保险集团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经营。

  最后,适当保留和发展中、小型保险公司。中、小型保险公司具有专业性强、经营灵活的特点。未来世界保险市场竞争呈现的趋势是“大鱼吃小鱼”、“快鱼吃慢鱼”和“活鱼吃死鱼”。这种情况为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留下了发展空间,加之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保险市场的需求也参差不齐,因此更需要中、小保险公司的适度发展。

  4、继续贯彻内资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政策1995年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中国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这与国际上出现的兼业经营或混业经营的趋势大相径庭。其实,保险业分业经营是保险业客观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只有在专业保险业务领域的经营趋向成熟,才能有条件实施混业经营,世界上有不少发达国家都是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分业经营之后才过渡到混业经营的,因此分业经营的原则在现阶段不宜动摇,并且除了产险和寿险分业经营外,还可考虑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成立更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如责任保险公司、健康医疗保险公司等。

  (二)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市场1、在整顿保险代理人不规范行为的基础上,发展兼职保险代理人市场。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人市场进行的全面整顿,已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对保险代理市场的监管是一个长期行为,需要保险监管部门的持之以恒。在规范专业代理人行为的同时,中国应利用目前的行业管理优势,以大型行业为重点,建立一批兼职保险代理人,如航空系统、铁路系统、水运系统、公路系统、医疗系统、邮电系统等。这种发展行业作为兼职代理人既可利用其规模效应来降低营销成本,又便于较快占领市场,因此有着比较大的发展空间。

  2、抓紧培育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市场。

  通过保险经纪人展业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通行的做法。保险市场越成熟,保险经纪业就越发达。据报道,法国客户保费的90%、英国总保费的60%是通过保险经纪渠道交给保险公司的。因此,发展保险经纪业对加快中国保险中介体系的培育,增强保险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保监会已于1999年底首批了三家保险经纪人公司,此举标志着中国保险经纪行业的诞生。

  保险公估人是最近几年才在保险业开始传播的名称,是指以第三者的身份,公正的立场,保险的专业,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保险中介人。保险公估人迎合了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主动、专业、迅速、公正保险服务的要求,提高了行业的服务质量,也有利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目前,西方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人处理理赔事项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中国在这方面还较为落后,中国现行的《保险法》未对保险公估人作出明确规定。近期,中国保监会已根据《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定于2000年12月23日举行中国第一次保险公估人。在培育中国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同时,也应注意发挥注册师、审计师、律师、资产评估结构、船舶检验结构、技术测量结构、卫生检疫结构等职业人员在保险中介中的作用,尽快缩短与国际保险中介市场接轨的时间。

  3、尽快建立商务保险。

  保险销售直接化是国际保险市场出现的新趋势之一。电子网络在保险中的使用,改变了传统保险业制造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方式。新兴的网络保险,将传统保险业与电子信息相链接,为保险业带来重大变革,这一重大变革不仅使保险业的发展跟上了知识经济时代的步伐,而且让消费者感受到崭新的与时代脉搏同步的服务理念。网络保险的兴起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中国可以利用其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通过网络保险直接进入保险直接销售阶段。

  中国的网络保险可以分层次进行,第一阶段建立“保险信息网”;第二阶段建立“保险销售网”;第三阶段建“保险服务网”。待条件成熟,实行三网合一,使之成为保险销售的主渠道,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目前中国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开始了网络保险的新尝试,建立了“保险信息网”和初级的“保险销售网”等等。

  (三)试办专属自保公司1、专属自保公司的形成和发展。

  专属自保公司是指由其母公司设立的专门负责承保其母公司、集团公司或其他相联公司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属自保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只限于其母公司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不包括法定或强制性的保险业务。专属自保公司产生于十九世纪中期,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得到较迅速的发展,时至今日已成为世界保险市场上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目前全球的专属自保公司的数量超过4000家,专属自保的保费总收入1995年达到155亿美元,占全球非寿险保费收入的5%.而在美国,专属自保公司的保费收入占非寿险直接保费收入的比例高达三分之一。专属自保公司作为一项创新或革命,被世界认为是一条更为合理、更为有效分散现代商业风险的途径。在美国,50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90%拥有自己的专业自保公司;瑞典的50家最大公司中90%有自保公司;英国的200家最大公司中有80%拥有自保公司。在我国香港,特区政府也十分重视专属自保业的发展,希望香港能够成为亚洲地区的专属自保中心,并因此为专属自保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一系列在监管方面的宽松和优惠。

  2、专属自保公司的特点专属自保公司作为一种新事务,与传统的公共互助保险公司和海上风险的保险协会不同,其特点在于:首先,母公司作为被保险人通常比一般保险人更为了解和熟悉自身的风险损失状况;母公司向其自保公司投保,可以纠正某些错误信息的传递,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其次,专属自保公司可以直接参与成本较低的再保险市场,为其财务风险管理提供更多的选择,进一步降低其净保险成本。第三,自保公司可以向其母公司提供不断变化的、符合特定投保需求的和承保范围较宽的保险服务;第四,专属自保公司可以通过损失控制安全指引及风险分散等方法,取得较佳的风险管理效率。第五,专属自保公司能提高资金流通的效率。

  3、建立中国的专属自保公司中国建立专属自保公司,是增加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现实选择。中国有比较好的建立专属自保公司的条件,但不可盲目发展。可以在条件比较成熟的行业或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比如航空、铁路、邮电、航运、石化集团、粮油系统等,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开来。新成立的专属自保公司应该完全按商业方式运作,并与普通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市场有机地联系起来。

  二、“入世”后中国保险业务空间的拓展和制度创新问题

  中国加入WTO,必将对中国民族保险业造成很大的冲击,面对外资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以及制度等方面的优势,中国保险业应该有自己的应对措施。本文尝试从中国保险业的新产品开发和保险业务空间拓展以及制度创新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

  (一)促进传统保险产品向现代保险产品的转变目前,中国保险市场还是以传统保险产品占主导地位的保险市场。不仅保险产品数量少,而且作用单一,不能适应消费者日益变化的需要,缺乏市场竞争力。加入WTO后,这种滞后的市场状况明显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改变这种被动局面的出路,就是尽快实现由传统产品向现代产品的转变。

  1、推广“一揽子”保险计划“一揽子”保险不仅可以扩展过去那些彼此分离、各自独立的保险商品的保障范围,打破传统的保险分类给销售带来的不便,还可以节省投保人的时间和费用,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已较为流行,在我国也有成功的实例。据有关消息,今年10月,人保淄博分公司与山东博山万杰集团公司签署了保险金额达16亿元的包括“企财、货运、雇主责任、餐饮场所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的“一揽子”保险协议。

  2、推广“积木式”保险保险人将保障项目采用积木式结构投向保险市场,投保人可以根据其意愿和所需保险保障的项目,从积木式系列保险商品种进行选择,可多可少,不受限制。这些增设有附加保障作用的积木式保险可以为不同的保险对象提供不同层次的保险服务。

  3、注重产品的创新我国的保险人可借鉴外国较受欢迎的万能变额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新险种,把满足客户保险与投资、保险与储蓄等多重需求作为突破口。并且通过产品的设计,与投保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吸收投保人参与风险管理。目前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已在这些方面作了卓有成效的尝试。

  4、增加保险服务产品保险商品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商品的内涵的不断扩大,不仅为投保人提供补偿保障功能,而且为投保人提供与保险有关的各种服务。将与保险产品有关的服务纳入合同,使之成为投保人的一项权利,不仅可以为投保人带来实惠,也为保险人巩固保险市场、创造竞争优势提供了有效的武器。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因险种而异,包括提供热线信息,提供急救物品,提供救灾技术人员,支付救灾费用,帮出差的投保人照顾小孩及家务等。

  (二)开发新险种,新市场,加入WTO后需要开发的新险种、新市场很多,我们认为,国内保险公司在近期需要大力开发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大型保险业务:

  1、补充养老保险市场(1)明确补充养老保险的商业保险性质。目前国务院部委分工仍把补充养老保险放到社会保障的范围,对此需要重新界定。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要区别开来,补充养老保险应属于商业保险,应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工作范围中剥离出来,纳入保监会监管的范围。可由现有的中资保险公司把补充养老保险用商业方法运作起来,使其在三至五年保护期内抢先占领这一大块市场,否则这一块市场将可能被外资利用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势抢走。在条件具备时还应考虑组建中资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

  (2)养老保险基金应采用商业方式运作。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必须商业化,必须由专业的商业机构来进行管理,用成本、利润、控制的现代的方法在客观上保证基金的安全。否则,用政府行为来管理基金,势必会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基金本身的安全性无法保证。

  2、健康保险市场。

  健康保险正成为中国保险业下一个增长点。医疗费用上涨和健康保障服务需求人数的增加,使得健康保险的发展有可能超过和其他保险产品的增长速度。据专家预测,中国健康保险2000年的空间就可达到500亿元,可见其市场潜力的巨大。究其原因:第一,我国正在实行医疗保障体制的全面改革,政府仅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企业和个人需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体制的改革创造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第二,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强,这个趋势成为促进个人健康保险销售增长的主要动力。第三,健康保障日益成为吸引和留住员工的企业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团体健康保险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第四,由于雇主追求更好的一揽子员工福利计划,门诊医疗保险变得越来越常见。如果已有的住院病人也可投保门诊医疗保险的话,那么现有的健康保险市场至少会以3倍以上的速度增长。

  3、再保险市场(1)再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中国再保险市场的主要问题,一是再保险的经营主体单一。再保险业务主要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经营,平保和太保可经营部分再保险业务。其次再保险安排方式单一。各保险公司主要按二八成数分保,责任分配方式是最基本的比例再保险,安排方式是简单的合同分保。第三,保险公司特别是中资公司的分保意识淡薄,除按规定分保之外,一般没有主动分保的意识。第四,强制分保条件对分出公司不利。第五,缺乏足够的再保险专业人才。

  (2)培育再保险市场的措施。第一,坚持国家再保险制度。中国再保险公司行使国家再保险职能的制度应该继续坚持。国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三个政策方面的作用:一是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作用;二十保险政策方面的作用;三是社会政策方面的作用。第二,成立再保险交易中心。再保险市场是一个再保险商品交易的场所,需要许多再保险商品的买方和卖方的存在为前提。在国家专业再保险公司之外,应成立其他类型的再保险公司,形成再保险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通过竞争促进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建议在上海或北京成立再保险中心。第三,允许外资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再保险市场设立分支机构。这是因为:一是再保险本身具有广泛的国际性。随着商务活动日益国际化,国内风险规模的扩大,损失程度的加强,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保险市场可以提供足够的承保能力,单靠自己国家的保险公司为炼油厂油轮、海上钻井平台、卫星、喷气式飞机、环境损害等风险提供保障;二是外资再保险人进入中国市场,不仅可以扩大中国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而且给中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学习国际先进承保技术、经营管理方法以及掌握国际再保险信息的便利。三是外国再保险人参与竞争,有利于国内再保险市场达成最佳均衡,降低成本,节减对外分保费用;四是再保险是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第四,建立再保险经纪人制度。首先是对有些再保险业务必须按照规定,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完成;其次是组建一定数量的再保险经纪公司,并有选择地引进少数信誉卓越的再保险经纪机构。

  (3)调整再保险安排方式。目前实行的合同分保的强制性以及成数分保的缺乏弹性,对分出公司是不利的。其表现在于:第一,强制成数分保使一些本来不必分保的业务也要分保,大量保费从分出公司分出,影响分出公司的效益。第二,成数分保的固定分保比例,不能使分出公司在承保大额业务时获得充分的再保险保障。解决办法是,在合同分保之外辅以预约分保,即分出公司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国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分保,分入公司必须予以接受这一分保。

  (4)境内外资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的原则不能动摇。按照中国《保险法》的规定,任何外资保险公司,只要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必须执行二八成数分保。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法制经济。即使法律暂时有不合理的地方,也必须遵守,这是一个原则。任何人都有向立法当局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但在修改之前,必须按章办事。至于再保险条件,则可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三)进一步重视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业务经营是保险公司正常运行所必须的二个不可缺少的轮子,对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缺一不可。

  1、保险资金运用的困境当前中国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问题在于,无论是保险资金运用的规模还是运用的收益,都显得微不足道。保险资金运用的困境是:该用的不能用,想用的不敢用。其原因在于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着一系列矛盾:保险闲置资金数量大与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小的矛盾;保险业务经营的内在要求与保险资金运用现实的矛盾;投资对象少与投资需求大的矛盾;技术要求高与专业人才缺乏的矛盾等。

  2、增加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首先,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比例可由总资产的10%进一步提高到15%至25%,近期,经保监会批准,一些保险公司的入市资金比例已提高到15%,还应加速探讨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可行性。其次,应该研究解决保险资金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进入房贷市场的问题。再次,研究解决保险资金以债券方式投资于政府大型基础设施的可行方案。第四,考虑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入房地产市场。为了降低风险,可先考虑允许保险公司购买自用得房地产,再探讨保险资金全面投资房地产市场。第五,讨论使用保险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问题,但前提是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作出规定。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要坚持采用每年递增的方式,逐步扩大保险资金运用的规模,并且严格审核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效果,实行保险资金运用规模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边际挂钩制度。

  3、建立专门的保险投资部门或机构(1)在现有保险公司投资部门的基础上,筹建独立行使投资职能的专业投资公司,使之成为保险公司的下属子公司。

  (2)适当引进国际性的投资机构。用其投资管理上的人力技术资源,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投资效益。

  (四)银行保险实行银行与保险分业经营,并不意味着银行与保险不能互相利用各自的资源,通过银行的各自渠道销售保险产品是近年来国际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在欧洲,银行保险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在在1994年,欧洲通过银行销售的人寿保险占全部寿险业务的比例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法国55%,荷兰22%,英国16%,德国8%.银行保险已成为现代保险业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有两大优势:一是社会各阶层消费者对银行的信赖度较高,通过银行销售保险,能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二是银行具有丰富的营业网点和广泛的销售渠道,建有客户信息资料库,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可以节省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保单销售效率。

  银行保险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第一,以寿险公司为主的分销模式,即寿险公司在合作中占主导地位,由一家较大规模的寿险公司与多加区域性银行合作,寿险公司为银行提供产品支持,银行帮助寿险公司进行客户开发或助销保单;银行从中获得佣金收入,寿险公司从销售规模扩大中增加利润收入。第二,以银行为主的分销模式,即银行在合作中占主导地位,寿险公司只是提供保险产品和核保、理赔等技术支持。在该模式下,银行即可赚取寿险公司支付的佣金,又可从保单销售中获取利润;寿险公司则可借助银行扩大其影响力和销售渠道。第三,银行与寿险公司共建模式,即大型寿险公司与大型银行之间地位平等等合作。银行利用其信誉和销售扩大保险产品的销售量,寿险公司则为银行提供先进的保险技术和服务,经营利润由双方平等分配。

  中国银行保险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关键是要征得政策支持和统一协调。在经营模式选择上,起步阶段采取第一种模式为宜,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其他模式靠近。自1998年以来平安、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洋以及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都通过在部分商业银行或储蓄网点设立代理点的形式,与银行展开了合作的尝试。

  (五)建立和完善保险行业的专业制度系统1、建立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保险同业协会是保险公司自愿加入组建的保险中介组织,其主要功能是实行集体自律,反对不公平竞争,并提供信息、市场预测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过去一段时间里,中国各省市行业协会的发展参差不齐,就总体而言,并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行业自律和专业技术服务等职能。我们曾建议取消这种半官方性质和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的同业组织,改建为同业协会。令人高兴的是,去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开始走上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携手共进的自律性管理轨道。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成立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比如产险协会、寿险协会、保险经纪协会、保险代理人协会、保险公估人协会和保险精算师协会等。使其在费率的制定和信息的交流等方面发挥特有的作用。

  2、建立独立精算师制度为了认可保险业精算师资格,1999年10月9日,保监会举行了首届中国精算师,有43人获得了保监会认可的中国精算师资格,再此基础上成立了中国精算师协会。这个重要事实表明,中国精算师制度的建设已经正式启动。按照国际上通用规则,委任精算师依法在业内和保险公司中享有特权,其主要职责是对寿险业务的负债进行评估,并就寿险业务的财政状况及其保费厘定、再保险安排、准备金和投资策略等主要事项,提出独立的精算师报告,并在实事求是的预测基础上,做出该保险公司的三年业务计划。精算师实际上是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中的非正式代表。

  我国依据《保险法》建立精算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马上设立中国的精算师认可考试制度,似乎有些操之过急,不仅可能影响获认可的中国精算师在国际上的信任度,且由于已通过考试的43名精算师较缺乏应有的专业训练和实际经验,难以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问题作出敏感的反应。因此,作为权宜之计,不妨由保险公司自主选择聘任国际性的顾问精算师,参与保险公司的精算工作。

  3、建立外部独立审计制度独立审计也称注册师审计,一般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某一经济组织从事的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事项的认定,在充分和适当地获取各种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客观的评价之后,确认哪些认定符合相关标准,并就此发表负有法律责任的文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是否具备偿付能力,是其从事业务活动的基本保证,需要有来自公司外部的持独立、客观立场的第三者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做出专业而权威的判断。为了对中资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建议在在初期聘用或利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会计事务所,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指标对中资保险公司进行个别的外部独立审计,并对中国保险业目前实施的会计制度进行整体评估。

  4、逐步建立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以社会评估机构为主体的社会保险监督系统,与以政府监管部门为主体的国家保险监管系统、以同业协会为主体的行业保险自律系统一起,构成现代保险监管的三大体系。保险公司的资信是指保险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及其可信程度,主要内容包括偿付能力与履约能力两个方面。保险公司的资信评级,主要是评估公司的资产、财务的安全性、偿付能力、理赔状况和投资回报率等。保险公司的资信评级制度,在保险监管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在国内评级制度建立之前,先行聘用或利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评估机构,对中资保险公司逐个进行全面的评估,目的在于找出问题,明确差距,便于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此同时,积极引进国外评级技术,建立中国自己的专业评级机构和资信评级制度。

  三、“入世”后对外资保险公司政策的调整问题

  随着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国内和国际经济环境都将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中国将在一个较有利的国际环境中全面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国际竞争与合作,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从而较快地逐步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同时,中国将履行其承诺的国际义务,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遵守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和享有世贸组织成员的相应权利。为了履行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应承担的义务,中国市场将较全面和较广泛地对外开放,中国的保险市场也将随之进一步地对外开放。

  对于加入WTO,这里有一个心态的问题,一方面,消费者认为将可能会获得价格方面的实惠;另一方面,一些行业面对外资的冲击有一些悲观,有关监管部门也感到压力颇大。实际上,的对外全面开放并不是迫于外在的国际压力,而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适应中国目前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基于已有20年开放的成功经验和有益教训而进行的主动地开放。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说,从1992年在上海进行开放试点到1995年扩大到广州并在1999年进一步扩大到深圳,过去9年,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是部分地区的开放、试点性的开放和有限制的开放,加入WTO后,则将逐步形成“大开放”的格局,这是一个大的转折,对中国保险业既是考验也是机遇。我们以为,从坚持中国的主权和促进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出发,为了有效应对WTO的挑战,我们需要充分利用WTO的机遇和WTO有关三至五年保护期的规定,对现有外资保险公司的有关政策进行主动而适当的调整。

  (一)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进行必要的限制在保险市场开放的大部分国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均被限制在10%左右,如英国10.3%,日本3.68%,意大利3.33%,比利时3%,瑞典1.12%,法国1.11%,瑞士0.66%,韩国0.38%,美国的财险市场10.73%,寿险市场14.34%.在这些国家看来,将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控制在10%左右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保险资金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被外资控制的保险资金可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造成的冲击。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对外开放原则,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幼稚产业的保护措施,适当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开放保护期间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份额宜控制在3%至5%之间,五年之后,这个比例也不宜超过10%.目前,上海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10%,这样高的市场份额应该引起注意,并作出适当反应。

  (二)提高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资本金和保证金的数额,并要求外资方同时或分期投入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根据《保险法》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下简称《上海办法》)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分公司需缴存的保证金为4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320万元,199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为了确保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的正常营运和降低风险,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

  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营运资金,并提高了外资保险分公司的保证金数额,为营运资金的40%,约480万美元;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上海办法》虽然规定了合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约折合人民币1.66亿元,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但实际上,现已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则按《保险法》的规定,最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亿元人民币,外方按其合资比例投入资本金,目前外方一般占50%的股份,投入的资本金相当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目前尚未涉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总额即营运资金的问题。而外资分公司由于不是独立法人,因此没有资本金的问题,所要求投入的1亿元等值外汇只能称之为营运资金。

  所谓投资总额,依据《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指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依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与该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范围相适应,对于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理解这条规定,当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时,其投资总额一般应不低于3000万美元,即投资总额大大高于注册资本,这是符合企业的运作的。

  对于合资保险公司来讲,所谓投资总额就是他的营运资金,而注册资本只是该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最高限度,二者不能等同。在香港,法律规定申设保险公司的实收资本仅为1000万港元,加上1000万元的最低偿付准备金不过2000万港元,而政府同时要求投资者投入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较大数额的营运资金,例如就一个寿险公司来讲,要求的营运资金数额约数亿港元。而在上海,个别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由于仅投入了注册资本而无相应的营运资金,竟以保费收入充抵营运支出,这无疑是对中国保险资源的一种无偿侵占。因此,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在进一步提高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或保证金的同时,依法要求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该营运资金的数额,可有关规定,三倍于注册资本,为6亿元人民币。针对外方投资者一般依合资合同享有较大管理权限和中方投资者融资困难的实际情况,可要求外方投资者较多地承担投入营运资金的责任。

  (三)建议逐步取消外资寿险公司只能采用合资公司形式的限制目前我们引进的外资寿险公司除友邦以外,均采用了合资公司的形式,其原因为,一是为了更快和更有效地引进技术,培养中国本地特别是中方合作者的保险人才;二是防止外资过分地独占保险资源;三是利用中方合作者监控合资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防止资金外流。经过几年的开放试点,可以说,上述的三个目的,我们都基本达到了,但问题在于,是否只有采用合资的形式才能达到这些目的,进一步的问题是,对合资这种形式是否有进行反省的必要。

  首先,关于技术转移和培养中方保险人才的问题,其实,在外方投资者看来,一方面,就资本追逐最高利润的本性出发,合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技术,否则没有效率也就谈不上利润;另一方面,追求最低成本也是资本的本性,保险公司这种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人工成本占了企业成本的相当比例,为了追求最低成本,外方合作者也要求尽快实现合资企业员工的本地化,并非仅是因为合资公司;其次,合资公司依法以中国法人的身份从事保险业务,似乎限制了外方投资者过分占用保险资源,但依据《外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即便是全部资本由外方投入的外国独资企业,只要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同样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换言之,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活动,都可以视为中国的企业,中资与外资的区分主要基于投资来源。最后,《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非经保监会的专项批准,所有保险资金都必须在中国境内运用,即必须在岸(ONSHORE)投资,不得离岸。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并不是只有采取合资公司的方式才能达到以市场换技术和防止资金外流的目的。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企业的基本特征是中外各方投资者依投资比例“共同经营”的企业,而事实上,由于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外方投资者价值观念的严重冲突,中方合作者缺乏与外方相当的技术力量,以及鼓励外方尽快转移技术的政策,已成立的合资公司大都由外方实际负责经营,虽然避免了因价值观念冲突造成的管理成本的浪费,加快了员工本地化的进程,但中方合作者在相当的程度上丧失了依法所享有的管理权,造成了中方拿钱出来给外方经营并承担外方经营亏损的实际效果,这与中国资金严重不足急需引进外资的现实要求是背道而驰的。我们还注意到,在已出现合资的寿险公司因观念冲突问题造成了企业经营不善的情况。所以,需要对外资寿险公司必须采用合资方式进行重新思考,在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放宽这种限制。

  (四)建议限制外资产险公司采用分公司形式,并考虑在适当时候和符合特定条件时,允许外资产、寿险公司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目前,外资的财产保险公司均采用了分公司的形式,如前已述,其缴存的保证金约为400万美元,同时外资产险分公司的总公司须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供税务和债券的担保和向其分公司无偿提供相当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外资产险分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般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保险。外资分公司不被中国法律视为独立法人,不能对外独立承担债务,而由其总公司承担最后责任,由于外资分公司的总公司一般都是资金雄厚的大公司,因此,一般认为,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保证偿付能力,从而保护中国的投保人。

  但是,台湾目前正在鼓励外资分公司向子公司形式转变,即分公司的子公司化,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真正引进技术和促进外资公司注重在台湾的长期利益。另外,在台湾设立分公司的资金要求为5000万新台币,约折合160万美元,设立子公司的资金要求则约为20亿新台币,约折合6200万美元,相当人民币5亿余元。在香港,外资可以采用多种公司形式设立保险公司,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为了保证偿付能力,特区政府都要求其具备与业务范围相当的营运资金,如前所述,目前寿险公司约为数亿港元。香港之规定的合理性在于,虽然在理论上分公司的债务可由其总公司负责,但实践中并不缺乏资金雄厚的总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清盘的例子。

  由此看来,外资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并没有十分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分公司引进的资金和技术都受到限制,并不能完全满足我们用市场换资金和技术的初衷。建议对外资产险分公司的营运资金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可参考香港的做法,分公司和其他公司一样,都必须投入与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而不是固定的1亿元等值外汇。在条件具备时,也可探讨外资保险分公司的子公司化问题。

  (五)团体保险业务不宜在近期对外资放开寿险的团体保险业务是中资保险公司的传统业务,占据了超过50%的业务量,团体保费有相当的比例源于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被称为“一个口袋放进另外一个口袋”。1992年上海对外资保险开放进行试点时就限制了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团体险,以保护中资保险公司和国有资产。

  外资强烈要求开放团体险业务主要是垂涎中国保险市场中这块肥沃的市场,而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市场中,团体险业务只占寿险业务的极小份额,例如台湾,1998年的寿险总保费4892亿新台币,团体险的保费收入只有137亿,占总保费的2.8%;再如香港特区,1998年的寿险总保费362.5亿港元,团体险保费9.67亿,仅占总保费的2.67%.由此看来,团体险业务并非是外资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和强项,我们在当时不对外资开放是有充分理由的。

  加入WTO以后,团体险业务将可能最终不得不向外资开放,但基于保护国家经济主权和中资保险业的目的,建议尽量最大限度地拖延团体险对外资开放的时间,至少在3至5年的保护期内不对外资开放。

  (六)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参与西部开发2000年3月,中国启动西部大开发,扩大西部的对外开放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向西部引进外资又是西部对外开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国家正在采取积极的鼓励政策,进行西部大开发的引资工作。中国作为连续7年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目前,累计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已达到3115亿美元,共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达到348288个,单个外资企业的平均引进额为90.5万美元。而对于西部的四川、重庆、贵州等10省市来说,累计实际引用的外资仅为99亿美元,占全国实际引用外资总额的3.18%,其中四川实际利用外资24亿美元,占0.77%;重庆17.65亿美元,占0.57%;贵州3.56亿美元,仅占全国的0.114%.在保险市场和保险业的发展方面,西部的保险密度与全国平均水平亦有较大差距,1998年全国平均保险密度为98元,四川54元,重庆74.41元,贵州仅39元;在保险深度方面,由于西部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西部的保险深度接近甚至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1.55%,1998),1998年四川的保险深度为1.25%,重庆为1.58%,贵州为1.7%.这种现状表明,西部的保险业是一片待开垦的荒地,急需资金和拓荒者。

  有观点认为,开放西部保险市场存在着市场流失的风险,理由是,西部的保险市场发育很不成熟,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中资保险公司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开发程度低,大量的潜在保险需求处于压抑状态,如果向外资开放,外资很可能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经验,长驱直入,迅速占领西部地区庞大的潜在市场。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忽视了以下重要事实。一,西部需要引进外资,而保险公司作为资金密集型的企业,外资进入必然带进较多的资金,按2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来算,一家合资寿险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将带进1200万美元的资金,如果允许设立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则引进的资金为2400万美元;二,为了促进保险业在较高的起点上快速发展,西部不仅需要更多类型的保险主体,更需要引进技术,外资保险进入西部市场将增加成熟的保险主体和引进技术;三,西部开发需要长期资金,而保险业特别是寿险,能够快速地集聚老百姓手中的分散资金,在保险资金在岸运用的情况下,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作将为西部开发提供长期资金;四,并不是所有的外国保险公司都真正想去西部,只有少数有长远眼光的外国公司愿意成为西部的拓荒者。

  因此,建议制定鼓励外资保险公司进入西部的优惠政策,甚至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西部设立全资附属的子公司,即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七)其他的建议对外资的某些超国民待遇应尽快取消,特别是外资在资金运用和分保方面的某些特殊规定,以切实保护中国的经济主权;对外资的某些低国民待遇,例如在合资企业中的投资比例限制和经营范围的限制,应逐步取消。另外,在引进外资时应注重人力资源和技术的实际引进效果,注意引进那些已在亚洲保险市场获得成熟发展的技术和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