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钟艳群 时间:2013-05-29
    论文关键词:失地农民 养老保障制度 土地换社保 社区养老院
    论文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进程、每年会在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为4000万的基础上再加250万以上形成大批的“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失地农民。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缺乏对他们的长远考虑、征地速度超过经济发展水平导致缺乏就业机会、失地农民素质不能适用币场化就业的趋势等原因,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是失地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是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石。
    2005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三农”问题依然是本年政府工作中的重点,把“三农”问题放在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反映了本届政府求真务实的作风和人民的意愿,体现了以人为本,“三农”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农民安定了,社会都会安定,才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而失地农民是既有别于一般有土地保障的农民,又不同于城镇居民的边缘群体。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进程,每年还要征250-300万亩耕地,每年要在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的基础上再加250万以上形成大批的“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失地农民。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一次性征地补偿费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短暂的改善,但令人堪忧的是,他们的未来养老问题如何解决?因此,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维护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失地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是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必要性
    在20世纪80年代、1992年前后和2003年前后,我国先后兴起了三波被称之为“新圈地运动”的土地征用浪潮,截止2003底,全国的开发区占有地约3.54万平方公里,已超过现有城市建设用地的总量。在征地的过程中,政府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督者和利益分享者,漠视了失地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剥夺了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严重挫伤了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威严和信任。因此,相当数量的失地农民面庙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同时也给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带来严重的阻碍,有学者认为,失地农民问题甚至比前几年的“下岗”问题更为严峻,在一定程度上已危及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其原因在于:
    (一)一次性发放补偿安置费,让其自谋职业,对失地农民的未来出路缺乏长远考虑。土地是我国广大农民的基本保障,相对于城市失业人口而言,它是就业保障,相对于农民工来说,它又起着失业保障的作用。土地被征用后,补偿费用的不合理使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用不足以维持其长远的生活保障、尤其是他们现期消费的短期化行为,导致货币补偿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二)征地速度超过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导致失地农民缺乏就业机会。征地是城市化和工业化必然产物、也是让更多农民离开土地,实现劳动力快速转移的途径,让他们在城市非农业部门获得就业机会,使农民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带来的利益成果。但是政府和上地开发商为了各自的利益,政府可以从土地拍卖中可获得巨额利润、而开发商可以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到土地,抑或自己投资开发建厂,抑或以高价出让给投资者。但是、据统计,2003年底,占耕地面积有43%被闲置,这部分根本未给农民带来任何收益、不能提供就业机会、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又失业、不断扩大了城乡差距。
    (三)失地农民素质不能适用市场化就业的趋势,造成农民结构性失业,随后变成长期失业。征地后,在政府安置中,失地农民被安排参加劳动技能培训。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政府没有在了解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开设的培训项目和市场就业需求相背离,再加上委托人(政府)和代理人(培训机构)之间存在博弈关系,缺乏政府的监督,培训的质量不高。再者,失地农民自身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有限,不能适应市场化的要求。这两方面的因素叠加起来,就出现了大批地“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的失地农民。
      (四)现代家庭养老模式正趋于弱化。按照国际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l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来算的话,在2000年我国就已经进人了老龄社会,加上我国人口老龄社会的特点是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中国一直有由家庭养老或者个人养老的历史传统习惯。自从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后,农村家庭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农村独生子女幅度增加,“四二一”家庭结构正在逐步形成,即各自父母四人、夫妻双方、一个小孩的结构。此外,随着大批年轻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形成“空巢家庭”。随着价值观念的变化,婚后与父母分家另过,赡养父母的意识不如以前,失地农民缺少年轻一代的赡养,家庭的保障功能被弱化。
    二、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机制创新
    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将失地农民纳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往往被国家以各种名义剥夺,例如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适应的范围只是城镇居民。失地农民现在既不享有土地赋予的保障、也不享有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从失地到就业这段过渡时间内大多数农民处于失业状态、生活陷人困境。因此,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他们目前的生活状况,让他们平稳地过渡到就业状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稳定社会和推动经济的发展,它与未来的养老保障体系起到前后相呼应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