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白维军  时间:2013-05-26
   (三)“零支柱”的政策设计
    “零支柱”是世界银行在1994年提出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的基础上,经过长达10年的调研于2005年底在其报告《21世纪的老年收人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上提出来的一个全新概念,意指建立在非缴费基础上,由政府提供最低水平的养老金待遇。它主要是从社会保障公平性和普惠性角度出发,认为作为一个合法的公民,其有权从国家那里得到最低的生活保障,以实现老有所养。可喜的是《指导意见》规定,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就是一种普惠型的“零支柱”养老保障模式。但是“零支柱”的筹资模式有待进一步探讨与研究,本文认为这一资金来源必须是国家财政专项拨款。虽然,在《指导意见》的基金筹集部分做出如下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但是,考虑到国家财政供款的压力,这个“零支柱”的资金来源还应该更加广泛、更加稳固。本文认为,鉴于其完全财政拨款的性质,可以考虑与民政部门负责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整合,在筹资方面探寻相关制度的配合与支持。通过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结合,可以缓减国家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上的财政压力。而且,“零支柱”的待遇标准也不宜定的太高,应定位为“保基本”的最低保障养老金。

    四、政府在我国“新农保”中的责任回归
    我国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上的另一个重要举措,就是2009年试点运行的“新农保”。这一制度将成为我国解决农村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城乡养老保障一体化的最终渠道。从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社会保险要遵循责任分担的原则,但政府必须在这一制度中承担主要责任。在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的实践中,政府担当了从制度制定者到组织实施者再到资金提供者等多种重要角色。通过这些政策举措,不仅缩小了城乡贫富差距,而且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对我国来说,与“旧农保”中政府责任缺失相比,“新农保”实施中政府必须在行政管理、财政政策、制度安排等方面实现责任回归。
    (一)强化政府的行政责任
    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行政责任包括: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对制度的过程进行监督。制度建设方面,巴西通过1970年代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再经由1988年新宪法的相关条款,最终建成较为成熟的农村养老金计划。纵观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也都是在经济水平发展到较高程度,后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我国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92年的((基本方案》和2009年的《指导意见》则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与重启。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与监督既包括经办管理也包括基金管理与基金监督。经办管理方面,《指导意见》就农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等情况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等内容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基金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要全部纳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金管理中要从县级管理做起,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最终实现省级基金统筹管理。当然从保险的“大数法则”来看,基金管理必须最终实现全国统筹。在制度的监督方面,主要是对制度在试点地区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政策要求的评估监督,并且对资金的筹集、上解、下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同时,在机构监督的前提下,加强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强化政府的财政责任
    与巴西类似,建国后我国采取了优先发展城市和建设工业的的战略选择,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国家对农村发展的责任弱化,甚至以牺牲农村的利益来换取城市和特殊产业的发展。国家发改委测算,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仅征用农地的价格“剪刀差”,政府就从农村拿走2万多亿元。因此,在目前城市发展远超农村,农村制度建设落后所导致严重负外部性的情况下,国家有责任补还对农村所欠的“债务”,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措施,负起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责任。我们也从《基本方案》和《指导意见、的比照中看到了政府财政责任的回归。《基本方案》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原则。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但是,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和乡镇企业私有化改革,不同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一些欠发达地区甚至没有任何乡镇企业,国家通过对乡镇企业予以税前列支以实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也就无从谈起。《指导意见》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原则。而且国家还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人,提供“普惠式”的基础养老金。可见,“新农保”方案中明确强化了政府的财政责任。但是,社会建设是一个包括方方面面的综合体系,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扶持资金的大量投人必然对其他事业的建设产生“挤兑效应”。因此,政府需宏观把握、高瞻远瞩动员多种资金积极投身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三)实行强制分配制度
    完全市场状况下有着难以克服的“市场失灵”症,由于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存在,无论个体还是组织都难以有效规避风险,最终给双方带来损失。此时,就需要政府作为一个理性的规划者和指导者介人其中,以使这种风险最小化。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中同样存在着这种“市场失灵”,而政府解决这一顽症可供选择的方案就是实施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制度,用“大数定律”去化解这一风险。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强制性”,而我们在《基本方案》和《指导意见》中都没有体现这一强制性。《基本方案》中对农村养老保险做了如下规定:“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制度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强制参保要求,而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也没有对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做强制性的要求。《指导意见》更是明确规定:“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在个人缴费标准上,虽然政府规定了5个缴费档次,但在具体缴费时又规定参保农民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虽然自主性能体现国家对个人选择的尊重,但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始终坚持自愿性的原则,必将导致政府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事倍功半。所以,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来看,政府都必须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强制性分配的原则,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颁布和实施,赋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2009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重启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在农村普遍较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城乡贫富差距较大背景下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仅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是不够的,需要有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在非缴费和政府主导方面给我们以有益启示.推动我国构建出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