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郜永田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其中以刑事被害人为代表的社会弱势群体尤为引人关注,刑事被害人在刑事犯罪中已经受到一次侵害,如果犯罪发生后其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或救助就会受到第二次打击,这与我国积极倡导的保障民生,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是极不相称的。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相应的国家补偿制度来解决刑事被害人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重新步入生活正规。本文试通过探讨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现实需求和立法构想,期望对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立法构想

  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今年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亦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但是,因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制度还不完善,国家层面的相关专门立法还未出台,导致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已经影响到了司法权威的树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有必要从国家层面进行相关立法,通过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来救助刑事被害人。

  一、确立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国家补偿是指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因国家司法机关没有抓获犯罪人或犯罪人无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原因,而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而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学界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的研究由来已经,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构成其理论支撑:
  一是援助说。即国家补偿是对遭受意外刑事事件的社会弱势群体的一种公共援助。刑事被害人在遭受刑事侵害后,因身体、财产遭等收到损害,造成其沦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为了社会的安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国家理应对其通过补偿形式给予帮助。
  二是保险说。即国家给予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公民应享有的类似商业保险的一种保障,一旦发生影响公民生活稳定的刑事伤害意外,国家补偿就即可以给予公民一定的救济,以避免其独自承受因此所遭受的风险和损失。
  三是责任说。即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给予补偿是国家不可推卸之责任。由于国家通过立法禁止了同态复仇和私力解决刑事问题,所以国家有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国家在启动司法程序后没有抓获犯罪人或犯罪人无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那么,国家理应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对遭受侵害的被害人给予适当补偿。
  笔者认为,援助说与保险说作为国家补偿制度之理论依据并不适当。因为创设一种制度事首要考虑的是其有无可替代性,如果现行制度可以替代,那么完全没有必要去花费代价进行“创新”。援助说所阐述的公共援助,在现行制度下完全可由民政等部门予以实施。而保险说所强调的“保险功能”完全可以通过设立刑事被害险商业险解决。
  国家责任说作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较为合适。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契约的产物,是人民将权力赋予国家。但与此同时,国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即“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所以,国家有责任通过强制力来阻止犯罪,保护其国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如果国家不能有效防止犯罪,不能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被害人又不能获得侵害人的相应赔偿时,国家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二、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人权保护的最基本要求
  犯罪发生后,被害人的生命权、财产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当犯罪人无力赔偿或拒不赔偿时,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弥补,这时就需要国家落实人权保护的职责,给予其相应的补偿。
  (二)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缓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需要
  被害人受到侵害,与犯罪人之间就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如果能给予被害人适当的补偿,既能使被害人受伤的身心得到抚慰,也利于缓解双方的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三)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以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有利于社会稳定
  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侵害,其本人乃至整个家庭生活会陷入窘境,甚至会发展成为妨害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以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
  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是刑事案件的重要案源,而且其作为受害人,对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若被害人因担心犯罪人入狱后,其损失无法弥补,就会选择私了,不愿诉诸法律。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一情况的发生,有利于被害人积极揭露犯罪行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五)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助于破解救助瓶颈
  近年来,虽然我国部分地区司法机关已经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但是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持,所以很多地方救助资金难以落实,成为制约该项工作的瓶颈。一旦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该瓶颈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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