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创新研究——基于金寨县城市化进程的视角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郑鸿 李繁慧 时间:2013-05-19
   (二)创新机制形成机理分析
    1.构建长效保障机制的内在驱动。城市化的加快发展导致了失地农民的大量增加,金寨县县政府为了保障新区建设下失地农民的正常生活和确保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向失地农民发放一次性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短期内,一次性的补偿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但从长远来看,由于失地农民受教育水平低,失去土地后缺乏再就业技能,再就业比较困难。这种补偿办法只是侧重考虑失地农民暂时性的生活问题,并不能对失地农民形成长久的保障机制,失地农民普遍出现了坐吃山空的境地,这么一来土地补偿也就违背了其保障农民生活的初衷。因此,对土地补偿费加以合理利用,采取从政府、征地单位、农村集体、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费中各划出一部分资金转入“新农保”基金的办法,将会较好实现失地农民的长效的社会保障机制。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机制的资金划转对象是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但并不能就此将划转的资金全部用于为失地农民建立农保基金。如果认为是谁失地得补偿谁受益的话,则会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征地补偿转人农保基金的部分应为全体农民共同分享,应有利于构建惠及全县农民的长效保障机制。
    2.缓解政府财政负担,扩大惠及范围的迫切要求。当前正值金寨县“新农保”推广时期,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来讲是一件大好事,但政府财政资金不足是最大问题。由于“新农保”的资金需求呈刚性发展趋势,地方政府的财政在维持其他公共事业方面支持较大,因此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撑便显得力不从心。虽然新的养老制度需要让政府承担一部分责任,但不能据此完全指望政府。在此背景下,如果不切实际地大包大揽,最后则只能是好心办坏事,或者好心办不成事。因此,结合当地县情设计出灵活实用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对于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以及提高“新农保”的保障水平具有现实意义。
    据了解,目前广东中山的三角镇在土地征用过程用土地补偿金为被征地农户购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而在此之前的征地补偿金除了发放给村民之外,还会按照比例提留一部分作为集体资金,这部分资金一般不发给村民。而新模式实行后,村集体拿出部分提留资金给征地农户购买农保。征地户土地补偿金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机结合虽然有利于减轻失地农民的负担,但这只是出于对失地农民的单方面的考虑,并且筹集的资金极其有限。将村集体留存资金和政府单位获得的土地流转资金、失地农民个人获得的部分汇聚起来按一定比例提取并转人“新农保”社会统筹基金,能够有效缓解政府财政负担、扩大惠及范围,并最终形成让全体农民受益的长效保障机制。
    3.促进农村居民广泛参保,提升保障水平的有效途径。《金寨县新农保实施办法》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每人每月可享受国家给予的55元基础养老金。这里的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承担,是新农保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即使已经年满60岁的老人和没有全部或只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居民,都可领到这部分适时调整的基础养老金。这项规定,使得新农保吸纳了绝大多数农村老人参与积极投保。基于此项规定,探索将征地补偿金划转入“新农保”基金社会统筹账户将是增强吸引力的又一举措。
    在发达地区集体经济力量较雄厚,集体补助是农民缴费的巨大支持,永久计人个人账户则给农民吃了定心丸。相对较落后且城市化进程比较快的农村地区,集体补助力度较小,但集体可支配的征地补偿金数目较大,将这部分资金划人农保账户则能很好提升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但如若将补偿金按照相对发达地区的经验永久计人个人账户则会产生如前文所述的不公平现象。而将其转入社会统筹部分则能从筹资机制上为覆盖人群最大化提供保障。这将很好解决不公平问题,同时也能促进农村居民广泛参保,提升保障水平。
    4.农村地区社会公平的呼声。目前金寨县新县城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对应的征地收人比例大致为:农民个人5%一15%,农村集体25%-30%,政府机构得60%—70%。这表明,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只能得到政府和征地单位支付的数额不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而政府及其机构通过招商引资等获得的补偿低则是农民获得补偿的7倍,高则达到14倍。而创新机制基于社会公平的角度,要求对农民自身、集体及政府机构获得的补偿进行划转时的比率实行差异化界定。同时将资金划人社会统筹账户为全体农民共享,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平和对农民的充分保障。
  三、基金筹集创新机制前景展望
    农保基金是参保农民日后养老的“保命钱”,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运行的基石,其管理和运营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这项事业的成败。当前城镇化进程的迅速加快,对农保基金拓展筹资渠道、增强筹资能力提出了迫切要求。众所周知,城市化是中国农村地区的必经阶段,将土地补偿划人“新农保”社会统筹基金正是基于这一国情提出来的。城市化进程的必然性和长期性,造就了该基金筹集机制的可行性。同时,前文对其形成机理的详细阐述,预示着该机制将为当前新农保基金账户开辟一项新的资金来源渠道。相信本次基于“新农保”基金筹集机制上的创新探索能给中国的新型农村养老事业注人新鲜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