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组织犯罪的初查研判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彦学 时间:2014-10-06

关键词: 黑恶组织;初查研判机制;专案侦查;有组织犯罪

内容提要: 在黑恶组织犯罪案件的侦办过程中,由于此类犯罪操作层面大,取证难,因而大量立案前的调查行为在打黑实践中比比皆是,如对黑恶组织的早期摸排经营,情报信息的甄别审查等。较之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制度的日益成熟与规范,立法对黑恶组织犯罪立案前的调查行为并未专门规定,它还处于一个实践概念的层面。黑恶组织犯罪的初查研判在打黑实践中极为关键,是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是启动黑恶组织犯罪专案侦查的保障。
 
 
    新世纪以来,为应对各地黑恶势力犯罪日益猖獗、严峻之态势,公安部及中央政法委先后两次牵头组织实施了全国“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2000年12月至2003年11月,全国公安机关共铲除1.4万个黑恶势力,抓获10万多名成员,挖出近千人的“保护伞”。2006年1月至2009年8月,各地共侦办涉黑案件1267起,打掉恶势力1.3万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9万多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0.8万余起,缴获各种枪支2700多支。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黑案件达1053起,涉及15135人。各地法院一审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审结案件共1171件,涉及12796人。各地公安机关在2009年共侦办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453起,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起公诉382起,法院一审判决330起,司法行政机关监狱部门对11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和骨干分子进行了跨省异地关押,有力遏制了黑恶组织犯罪的发展蔓延,为维护全国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相较于打黑工作的丰硕战果,有关方面对打黑实践中的立案前调查工作的法律定位和实际功效却鲜有深入的思考。黑恶组织犯罪案件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它远比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复杂,诸多黑恶组织犯罪的立案前的调查工作显示出初查研判[1]工作在打黑实践中的极端重要性。就其行为外观而言,这些立案前的调查行为与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并无二致,但由于现有司法解释将初查(性质、内容、手段、权限等问题)定位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的一个独立环节,相较于黑恶组织案件办理中立案前的初步调查工作的大量实践而言,初查研判在刑侦工作法律定位的立法缺失导致侦查部门对初查的理解和运用较为混乱。因此,探讨黑恶组织案件办理中的初查研判行为现象(下称黑恶组织犯罪初查研判[2]),对完善我国刑事犯罪的初查制度,特别是对侦查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黑恶组织犯罪初查研判的作用、原则和机制等若干问题展开探讨,并以此研究为契机检视程序正义理念在立、司法中的不断注入

  一、黑恶组织犯罪初查研判的作用

  概念最能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同时概念也最难被准确、清晰的界定。对检察机关而言,初查从一个实践概念上升为一个法律概念发轫于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的理念提升和机制整合[3]。尽管如此,这一制度在当下理论界与实务界仍存有一些争议[4];但对公安机关而言,对黑恶组织犯罪的初查研判行为并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并未用“初查”这一法律概念来统驭、涵摄所有立案前的调查行为,即黑恶组织犯罪初查研判活动(包含其性质、内容、手段和权限等初查的制度设计)并没有在有关司法解释或公安部出台的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应的文件中予以“公开文本”的确立和释明,因此它只能算作一个处于“隐藏文本”[5]意义上的实践概念,处于实践概念地位的黑恶组织犯罪初查研判大致涵盖了未被规范的实然范畴的立案前阶段的所有调查行为,该阶段可采取的调查措施灵活多样,不一而足,突破了检察机关初查制度的强制性侦查行为禁止或限制适用的规定。黑恶组织犯罪的初查研判是破获此类案件的实践需要,是一种实践行动,它依凭侦查人员的直觉而作出,并且这类行动以发现犯罪为目的,这是采取初查措施的基本动力来源,并没有强制性侦查行为与任意性侦查行为如何限制适用的基本规定。可见,从调查内容、行为主体、手段和结果上看,立案前的初查行为和立案后的侦查行为之间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初查行为就其实然状态而言就是具有侦查性质的调查活动。两者之间具有连续性,后者是前者的继续,前者是后者的开端,立案侦查肇始于初查研判的侦查主体实践。公安机关作为打黑除恶的主力军,对黑恶组织犯罪立案侦查前,公安机关要对浮上来的各种涉黑涉恶的情报、信息和线索予以初查、研判和甄别,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立案并如何采取下步侦查措施,因而黑恶组织犯罪初查研判在实践中极为关键和必要。

  其基本作用有三:

  (一)摸清黑恶势力的组织结构和组织成员的活动规律

  2002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中,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组织、经济、危害和非法控制等四个特征。就组织特征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都具有比较紧密的组织结构,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有比较严格的组织纪律。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确保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先到案。因此对黑恶组织的情报信息逐条整理,从人到案,以案找人,摸清其组织结构,对其组织前身、形成过程、组织结构、犯罪特点等进行深入摸排,做到了如指掌,并深入了解和分析首要分子的性格特点、思维方式、生活爱好和近期举动是初查研判工作的关键任务。黑恶势力的组织特征决定了这是公安机关的初查研判难点,也是能否打掉黑恶组织的关键。越是成型、成气候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结构愈加严密,故要弄清其组织结构就越困难。吕耿松认为,到目前为止内地的黑恶组织已初具规模,而且有日益扩张的趋势。当前涉黑组织大致上可分为以下六种类型:劫匪型、打手型、地霸型、欺行霸市型、走私贩毒型、高利放债型,而恶势力为前者的后备军和“在途中”之阶段,因而可比照并降低程度来认识其类型。[6]围绕黑恶组织的类型、结构、人员等组织特征及其活动规律开展工作是黑恶组织犯罪初查研判的中心内容。

  (二)整合、集结侦查资源,为专案侦查提供坚实保障

  任何一种社会活动都需要一种组织形式来推进,刑事侦查活动也不例外,特别在侦办黑恶组织犯罪等大要案的过程中,警力、装备、信息等资源如何聚合、组织在一起,需要一种专门的组织管理形式。根据国内外的经验,专案侦查的组织形式是最适合大要案侦查工作的,专案侦查是侦查部门推进打黑除恶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基本组织形式。黑恶组织初查研判从多种角度,运用多种方法来收集研究涉黑犯罪的线索情报,将专案侦查工作的起点前移,实现“信息导侦”,为侦查部门主动出击提供了基础和保障。侦查机关如果仅仅凭借对立案前的受案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简单的信息情报研判,往往难以判别是否涉黑涉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因此,初查研判是就成了启动专案侦查和推进立案程序的主要工作和关键环节。有关部门接到关于黑恶组织情况的报案或在工作中发现黑恶组织活动的踪迹后,对案件性质和侦查突破口并不能马上做出判断,而是需要对案件情况继续进行分析研究,分清涉黑经济实体的登记、资信、经营等情况,其是否涉嫌经济犯罪及类型,并关注案件管辖和保护伞问题,然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以及如何侦查。在初查过程中,有相当多的案件线索经过调查,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而暂时不能采取进一步行动。初查研判导引了侦查资源的集结、组合与走向,是衔接受理控告、举报与立案侦查、审查逮捕等多个办案流程的桥梁和纽带。

  (三)制定实施侦查策略,为选择案件的突破口奠定基础

  一些黑恶势力的组织结构严密、经济实力雄厚、拥有政治保护伞;在其控制、盘踞的地缘势力范围内具有威慑力、震慑力,对当地的群众造成了心理强制,给每一起案件的受害者都带来一定程度的精神恐惧。这些特点显示出与黑恶组织犯罪斗争的激烈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意味着调查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之又慎,稍有失误,都极有可能导致工作被动,甚至是前功尽弃、功败垂成,因而必须讲究战略战术的运用,与黑恶组织成员斗智斗勇。通过初查研判工作,初步查明黑恶组织的行为特征,是否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研判深挖黑恶组织案情,搜集筛选线索是关键节点。黑恶组织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其一是行业特点,多发生于民生物贸领域、建筑领域、金融领域、黄赌毒灰色产业领域等易产生权钱交易问题的产业链条之中;其二是社会热点,比如在某个特定时期,某项重大政策实施时,一些人易钻政策空子,损公肥私,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进而采取暴力或“软暴力”行为打压其他对手,实现垄断某一行业或工程,从而获取资本原始积累,进而转型做大做强;其三是矛盾焦点,指某些重大事件引发的案件,比如开发动迁,企业转制、出售等。黑恶组织往往混迹于其间,上下其手,力图趁乱斩获非法利益。由此可见,暴敛钱财的经济动因是黑恶组织犯罪与追求政治需求实现为“第一要务”的恐怖主义犯罪的根本区别。

  上述“三点”问题,在由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风险社会这一“社会转型”[7]时期更为明显。社会变迁意味着社会管制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较多,关涉的人员范围较广,而特定领域形成官商勾结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在深挖黑恶组织线索时,要改变过去那种“一支笔、一张嘴”的传统办案方法,充分运用各种侦查手段,严密部署,灵活施策,根据行业、重点、热点、对象、权力等因素筛选具备深挖价值的线索。对黑恶组织犯罪初查研判的经验整理可以发现,从个案突破是一个基本方向。实践中,较容易取得突破的有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奸、抢劫、强迫交易等行为。这些案件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有比较明确的被害人;二是容易取得实物证据;三是多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犯罪信息暴露得较为充分。如果在初查研判阶段首先就能在某一起案件上取得突破,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为依法逮捕嫌疑人提供保障,从而以点带面,循线追击,为查清全部犯罪事实赢得后续侦查时间,创造侦查时机。

  二、黑恶组织犯罪初查研判的原则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期,社会管理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社会治安形势比较复杂,黑恶组织犯罪的滋生蔓延有其现实土壤。黑恶组织的初查研判就是以“渗透、扰乱、击败、摧毁”黑恶组织及其可能具有的经济实体为目标,秘密收集证据,完善情报网络,为侦查机关发动后续打击行动“准备环境”[8]。“准备环境”是初查研判的总原则,是指搜集关于黑恶组织在目标地域的组织成员结伙情况、组织结构情况、活动规律情况和敏感目标的各种情报信息,通过建立专门情报网络,及早发现和控制黑恶组织犯罪动向,为发动立案侦查和大规模缉捕行动做好准备。这一总原则包含如下基本原则:

  (一)常态执法与选择性执法相结合

  黑恶组织犯罪本身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必然形成涉案人员众多和关系背景复杂的基本特点。在侦查实践中,黑恶组织犯罪案件除彻查其实施的刑事犯罪之外,可能还涉及保护伞职务犯罪侦查和经济实体的经济犯罪侦查等多个层面,操作层面大、取证难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司法资源对犯罪活动的反应是被动的,司法行动一般具有滞后性,所以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侦查机关普遍采用的是常态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相结合的原则。所谓选择性执法手段指的就是在某一段时间内在某一块区域针对某一种犯罪实施的集中打击行动,即运动式治理模式。对黑恶组织犯罪实施运动式治理,以点带面,灵活施策,有助于整合司法资源,形成“规模经营”,构建组织合力,震慑犯罪分子,扩大打击实效。

  (二)秘密调查为主,公开调查为辅

  黑恶组织在一定地域的坐大成势,原因错综复杂,其作案手段狡猾凶残,作案范围点多面广,具有较强的反侦查伎俩,凭普通的侦查措施难以奏效,取证难是其主要表现,侦办中获取直接证据的概率、效果和时机比其他刑事案件低得多。这些都需要侦办初期采取有效的秘密调查手段。因此要大胆运用秘密调查(如化装侦查、特情侦查、狱所侦查、技术侦察)的手段,对黑恶组织犯罪的秘密调查是指侦查机关制定缜密的初查计划,注意掩护身份、掩盖意图,避免惊动黑恶组织成员,在其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寻找搜集犯罪证据或重要线索,以求迅速突破案件的初查方法。即采取立足当前、长期经营的策略,采取打进去、拉出来的办法,秘密暗访举报人和部分群众,提前摸清黑恶组织的情况,获取大量第一手犯罪证据,并据此循迹追击,有效破解侦查僵局,牢牢把握专案侦查的主动权。公开调查是与秘密调查相对而言的,公开调查也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方法,是指对于一些单靠秘密调查不能突破的案件,采取公开调查的方式,通过改变身份,会同有关部门以开展正常公务活动为掩护,或以民间身份以“联系、洽谈业务”为名同黑恶组织成员接触(一部分的黑恶组织已经建立起各种经济实体,存有各色合法外衣)等公开方式获取证据。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初查工作效率,弥补秘密调查的不足,但是在实际办案中,应严格控制并限制其使用范围,只能作为辅助手段。同时,要与行动技术部门联手作战,拓展信息来源,挖掘信息外延,不断甄别所获取黑恶组织的犯罪线索。鉴于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是黑恶组织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因此,初查工作要严密部署,周密安排,防止隐藏的“内鬼”保护伞通风报信,以至打草惊蛇,造成初查工作被动,甚至是重大损失。

  (三)立足全局取证,选取突破环节

  黑恶组织实施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想方设法破坏、伪造现场,制造假证人、假证言和其它假的物证书证,甚至采取重金收买和武力恫吓等手段,极力阻挠侦查机关办案。同时,犯罪现场留下的痕迹、物证等也会因自然条件的变化等原因而变动、消失。因此,搜集证据的时限性要求很强,必须抓紧进行,力求做到积极主动和高度敏感,避免贻误战机,增加今后的工作量,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首先,初查工作伊始就须树立证据定案的全局意识,尽可能使证据稳定有效、证明力强,为整个案件的侦破打下坚实的基础。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只重视对单个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忽视从整个犯罪组织的活动搜集固定证据,从而导致在后来定罪量刑时,个别本该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却以个罪起诉和判决,降低了打击力度,削弱了侦查效果。其次,要强化内查外调,在初查阶段应集中优势警力获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各种形式证据,应以犯罪构成为基本出发点,从而既能很好地完成初查工作,又能为立案后的侦查以至起诉、审判阶段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切忌就案办案、就案取证,把黑恶组织在不同时期、地点的犯罪案件割裂开来,孤立看待,使证据之间形不成锁链,以致在移送起诉和庭审阶段缺乏说服力,以至于出现集体翻供的情形。

  选取突破环节有三大重点:一是重点突破的人员,即在黑恶组织成员中选择薄弱环节作为突破重点。如选择黑社会组织核心人物的妻子、姘头、司机、打手、雇员等既对案情知悉较多,同时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人进行突破,便很容易一“突”即“破”,获取成功,从而达到“破一案,带一片”的目的。在讯间中应特别注意“利用矛盾,瓦解同盟”策略的运用。第二个重点是重点突破的案件,即在突破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时,不搞“胡子眉毛一把抓”,而是要选择那些暴露明显、取证容易、定罪容易的罪行率先突破,然后再由浅入深、由少到多地逐步挖出其它余罪。另外,“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在突破重点案件时,为了迫使犯罪嫌疑人彻底认罪服法,如果有条件应尽量选择那些大案、要案予以突破,彻底打消其侥幸心理。第三个重点是黑恶组织的非法敛财上,从彻查组织的经济来源入手,查清其形成演变过程、组织结构和犯罪活动分工情况,进而查清其全部犯罪事实和可能涉及的保护伞问题,最后查明全案。

  (四)把握时机,适时立案

  初查解决了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如果没有这个查明过程,立案似乎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依据,接下来的侦查活动自然无法进行。初查与立案紧密相连,立案时机的恰当把握,是事关案件立或不立和及时破案、迅速扩大战果的关键所在,适时立案使诉讼程序进入侦查阶段。立案后可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以避免其做出逃避串供、隐匿罪证、毁迹灭痕等反侦查行为;另外,初查阶段知情人拒不提供证据及隐匿罪证的无法以伪证罪进行查处,以致影响案件查办,适时立案则使该问题得到解决。在实现初查到立案环节的衔接上,主要有如下几点要求:一要有针对性。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头目或骨干成员平时与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接触最多的特点,重点以他们为突破口,获取案件线索和原始主观证据。二要有果断性。只要有一定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存在,就要果断立案,迅速制定侦查方案和部署侦查措施,有目标有计划地开展侦查工作。三要有隐蔽性。一定要做好案前保密工作,初查研判阶段严格控制知情范围,审讯中注意隐蔽真实的侦查意图,声东击西,克敌制胜。四要有主动性。要善于把握良好的办案时机,找准机会快速主动出击,攻其不备,获取侦破工作的成功。五要有灵活性。决定立案侦查后要针对具体案情灵活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六要有艺术性。主要是指在审讯中讲究语言技巧,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有针对性地突破其思想防线,运用政策法律攻心策略,分化瓦解组织成员基于组织纪律和江湖义气而成的“攻守同盟”,获取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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