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创业板公司激励性股票期权制度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杰 张宇润  时间:2013-08-24
   国务院法制办2004年拟定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股份回购的限制性规定作了修改,并允许公司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本公司股票,用以奖励本公司员工。这一修改是对股份回购限制的放松,适应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需要,从而解决股票期权等股票激励制度的股票来源问题。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重大调整:“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一)减少公司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依照第(一)、(二)项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0”应当解除关于经营层持股与出售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公司法》第147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证券法》第68条确认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其第一款所列的“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其有关人员”。《证券法》第70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对于涉及到经理人利用自己的职位优势,获取财务和股市信息,并据此灵活地运用所拥有的经理人股票期权获利的行为,对其合法、合规性如何进行合理界定和监督,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因此,证券法和公司法修订时,应当在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上对股票期权作一些特别性规定,在股票期权规则中对高管人员通过期权所获得股权给出特别的政策,允许其在行权后公开流通和出售,这需要对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相应的限制流通条款进行修订,将通过期权所获股权与作为发起人所持有的股权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股权区别对待。
    2.会计准则。从某种角度看,经理人股票期权制度否定了以前以会计指标来酬报和奖励经理人的做法,而改为以股价为标准,实际上是对传统会计的否定。但是,由于期权计划的设计仍然需要运用大量的会计数据,所以,它仍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会计准则的约束。
    20世纪80年代股票期权日益流行,高科技公司常常在向经营者提供期权的同时,也向各层员工提供。80年代初,美国的几大会计师事务所向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t1SB)提出具体意见,股票期权明显是一种支出,应纳入成本核算。到90年代初,市场出现了一些成熟的新模型以预测股票期权的长期价值。FASB认为,如果企业能为员工估算期权的长期价值,它同样也能为股东计算出这些期权的长期成本。因此,FASB在1993年4月投票通过,要求企业将期权视为一种支出,按期权的未来预测价值计算成本。90年代初,有关期权问题争论逐渐升温。支持股票期权的人认为,期权使雇员有权以现在的价格购买未来的公司股票,为雇员提供了分享公司成就的财务机会,并最终让所有股东受益。而反对者认为,股票期权会让经营者获得超过常理的报酬,有时金额甚至达数亿美元。1994年,在美国市场又发生了股票期权的大论争。高科技公司发布研究报告,预测企业利润将因新的会计准则下降50%,运营资金也将随之枯蝎。在各大企业的压力下,克林顿政府表示反对FASB的做法,机构投资者组织也进行声援,称会计准则的变化将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最终,美国参议院以88票对9票的结果通过了一项反对FASB改变会计准则的非正式决议。于是,FASB撤回新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只需在年报的注脚中公布期权的价值。随着高科技泡沫的崩裂,尤其是纳斯达克指数的暴跌,人们开始担心股票期权潜在的负面影响。2000年,FASB对期权的重新定价作出限制,但许多公司还是找到了规避的办法。2001年9月,新组建的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要求全球的企业将股票期权纳入成本核算。随着安然公司丑闻的爆光,美国投资者意识到,安然的高级管理层应用股票期权赚取了数以百万计的美元。2000年安然发行了价值1. 55亿美元的股票期权。而财务准则仅要求企业在年报的注解中公布发行期权的成本,如果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将期权成本从2000年利润中扣减,那么2000年安然的运营利润将下降8 % 0 2002年,提出限制股票期权的密歇根州参议院卡尔·莱文指出,实行期权可以帮助公司提高其公布的收益数字,从而推动股票价格上涨。例如,花旗集团在2001年通过变现期权获得1590万美元的收入。期权不算成本的做法使花旗集团2001年运营收益提高了9.91亿美元。2002年3月25日,由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投资公司组成的具有影响力的联盟—“机构投资者委员会”,以压倒多数的投票决定改变90年代中期的立场,将期权纳入成本考核。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新规则要求,该委员会成员国的公司从2004年起把股票期权作为费用入账。将股票期权计入成本费用,可使公司的利润更加真实,挤去公司利润的泡沫成分。我国也应当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合理计算股票期权的成本费用指标,在这方面,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制度和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很好的参考。
    3.克服道德风险。由于管理层利益紧密地和股价联系在一起,在巨额收益的诱惑下,为了抬高股价,管理层可能虚构利润。在暴露之前,安然的股票曾经达到每股90.75美元,安然管理层转让了1734万股,获得11.02亿美元。管理层属于公司内幕人士,他们为了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可能利用股票期权进行内幕交易行为。
    安然等一系列事件之后,美国政府在防控管理层道德风险方面加强了监管力度。美国的制度和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创业板建立公司高管人员期权制度,要防止高管人员虚假陈述行为: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监督;二是建立高管人员的承诺制度,让他们保证公司在业绩方面和股票期权实施方面不存在造假行为;三是严格法律责任。监督也好,承诺也好,都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责任制度的约束力最强,不仅要建立民事责任制度,而且还要建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制度。
    内幕交易的管制问题比较复杂。我国《证券法》第67,68条及其他证券法规均规定,禁止内幕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还规定,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和……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但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期望作为股票期权计划受益人的公司高管人员都能在卖出股票时不利用所掌握的内幕消息,无疑天真。期权人行权和择机卖出股票以实现最大激励利益和禁止内幕交易之间,就构成了一对十分现实的矛盾。但是,应当禁止下列股票期权计划中的内幕交易:(1)上市公司在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时以及公布业绩前1个月内不得向参与者授予股票期权;(2)高管人员在上市公司发生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时以及公布业绩前的1个月内不得对股票期权行权;(3)如果公司出现严重违法,现任高管人员与独立董事、监事持有的期权应当被取消行权资格,其已经行权取得的收入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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