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风险与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7-12

  企业法制环境是金融环境的基础,对防范银行风险作用不容忽视。我认为在市场经济下,主要有四方面法律环境:第一,市场准入的法律环境:主要要有四个条件:1、责任机制的放宽,通常讲的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2、从世界趋势看,公司设立的门槛都在逐渐降低。世界各国都在竞相降低设立公司企业的门槛。3、要减少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抑制了公司企业能够自由设立。4、税负方面的机制。第二,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我们应陔确定市场交易有一个重要的法则,交易秩序里任何不违反国家禁止性的规定都应该是合法的。第三,市场风险防范的机制。随着公司法的修改,新的公司法通过,公司制度的准入放宽了,但是和它打咬道的风险加大了。第四,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包括两方面,一是退出以后的清算机制,二是破产制度的完善也很重要。尽管我国金融法治的外部法律环境在逐步改善,但下面几个方面仍须给以足够的关注。一是“破产法))(试行)已严重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无法对债权人进行有力保护。二是社会失信惩戒机制与征信立法缺失。当前,社会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金融诈骗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利益骗贷的现象比较严重。加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滞后,严重制约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文化和加强征信立法已成为打击金融欺诈的当务急。三是《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亟待修改。四是刑事法律制度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五是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
  对商业银行来讲,依法坚决严格实行银行退出制度是保证金融体制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行是独立的金融企业法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及时关闭资不抵债的银行的主要理由下:1、商业银行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的货币供给。大量资不抵债的银行存在是货币流通体系的一大隐患。2、向其他银行发出信号:政府的确把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对待,从而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政府隐胜补贴导致的呆坏帐进一步累计,有利于银行改进经营,提高效率。
  (三)优化执法环境,消除行政对司法的干预
  金融监管机构要保持独立性和多元化。金融监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实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够保持其独立性,那么在各级政府机构的干预下就很难保证在监管过程中取得真实信息。立法上强调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是因为:金融监管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很复杂的工作,如果不是独立性很强的专门机构,就很难有效地承担和进行这种工作;金融监管涉及社会各方面利益,如果监管机构没有独立性,其监管过程和目标易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扰,那就很难做到公正、公平;金融监管机构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如果它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其监管行为及其目标就难以摆脱政治上的干预和压力而单纯化,其监管对象即金融机构也很难按商业化原则经营。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多元化。单一的监管机制既不可靠,又缺乏效率。如果只有一个监管体系很容易出现信息渠道堵塞的问题。只有金融监管多元化才能够防范在金融监管领域出现行贿、受贿,从而保证金融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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