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冯晓虹 时间:2013-07-04
  三、改进措施
  1.规范管理,维护银行经营自主性
  地方政府的干预行为,妨碍了城市商业银行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自主经营的权利,导致银行经营安全存在较大隐患。因此,应由权威部门抓紧制定政府背景贷款的统一管理制度。包括:①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实行归口管理,可以考虑由一家政策性银行投放,明令禁止政府随意向本地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社举债。②规范和整顿平台类公司,对于图有虚名,不具备资本经营能力者,应予以限制。③对于公益性的项目贷款,要剔除平台类公司,直接由政府向政策性银行申请。④抓紧完善贷款的合规性。逐笔审查,对于手续不全、资本金不到位的贷款,要限期整改。
  2.全面测算各地政府的财政偿还能力
  当务之急,是要组织财政、审计、银监局的联合专家组,在审计和检查的基础上,设计模型,对各地的地方财力重新进行科学测算,评估地方政府总体财政实力和负债压力,核定其的负债规模的合理范围,确定其负债警戒线;同时,要考虑政府债务结构,区分债务的不同期限,评估未来不同时期政府的债务负担。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已有的平台类贷款,要迅速摸清底数,统一划归上一级政策性银行委托管理,根据已经核定的地方财政的基准偿债能力,重新划分此类贷款的五级分类;对于可能形成不良贷款的部分,制定应对措施。
  3.注意区分收益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对于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如市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要重点关注财政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作用,对列入财长预算、分年逐步还款的资金安排进行核实;而能够产生现金流实现的盈利性项目,这类项目包括:水、气、暖公交等公共事业,这类企业自身能够产生经营性现金流入,出现问题时政府补贴支持的力度大。对此城市商业银行要优化甄别方法,重点做好项目成本收益概算;同时,对项目进行封闭运行,确保收益用于还贷。
  4.落实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
  担保抵押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要予以落实。一是对现有的财政偿还贷款的政府承诺和人大决议,要予以条款细化,还贷来源要落实到财政收入中的具体款项;二是对于平台公司相互担保的情况,通过出台政策,要求财政部门以实物形式进行有效担保;三是在此类贷款贷款的担保条件中,应努力争取房产土地或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的抵押,有收益的项目落实收益权质押;此外,要建立政府偿债基金,按期将制定收入款项划付到偿债基金专户,落实对政府偿债基金和收费权账户的有效监控。
  5.贯彻银监会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新要求
  ①严格遵守“实贷实付”制度,根据工程实际进度逐笔放款,然后再根据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核发后续贷款。②要全面强化“受托支付”。对于资金使用要由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支付令;对于动迁,要求动迁户在本行开立存折,保证款项直接转到动迁户手中。③应设立支付专户和专门台帐,不能混入财政的大资金池交叉混合使用。④建立重点抽查制度,选取部分交易,跟踪检查到资金转账的第三手交易以上,确保贷款资金支付给交易对手。
  
  参考文献:
  [1]肖耿,李金迎,王洋.采取组合措施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J].中国金融,2009,(20).
  [2]巴曙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及其风险评估[J].西南金融,2009,(9).
  [3]杨召举.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风险需要引起关注[J].甘肃金融,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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