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汽车“碰瓷”行为的定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晓娜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汽车“碰瓷”行为,不仅骗保偏财,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对它的定性,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本文引用案例,分析了汽车“碰瓷”行为涉及的多个罪名,并进行了分析,以期对该行为作出比较准确的定性。

  论文关键词 “碰瓷” 保险诈骗 诈骗

  一、案情介绍

  2011年至2012年,犯罪嫌疑人郑某安、郑某胜单独或两人一起作案,驾驶自有或租赁的轿车,在公路上尾随被害人驾驶的厢式小货车,当小货车变更车道时,即驾车故意直行快速碰撞小货车后尾部制造交通事故。然后让被害人打电话报警和通知所属保险公司,由交警到场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均由货车司机即被害人负全责。接着由保险公司人员现场定损,待定损后两人一般先向被害人索取部分押金,再离开现场开车至一些维修汽车收费便宜的小厂维修(或根本不维修),再根据定损价格购买相应或更高价格的假维修发票,两人根据假发票票面金额向被害人索要赔偿金。高过定损价格的部分,则由被害人自己出钱支付给犯罪嫌疑人。

  二、提出问题

  侦查机关以诈骗罪将两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在审查后,对两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两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这是以“碰瓷”产生事故的手法,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的钱财,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两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嫌疑人故意制造被害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两嫌疑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犯罪,依照数罪并罚。
  第四种观点认为两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开车“碰瓷”诈骗保险金的行为,既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特征,也对公共交通安全以及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根据法理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一)相关理论
  1.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法条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条依据:《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3.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损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法条依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法条依据:《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规定,以上述手段至人重伤、死亡或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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