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方思越 时间:2013-02-14

  3、哈萨克斯坦。2005年中哈两国中央银行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但缺乏相关政策,现有政策发挥实效难。《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中允许以可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和人民币以及境内转账支付的结算方式办理核销手续,但受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影响,在新疆若以人民币或毗邻国货币核销,出口企业则无法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4、缅甸。我国至今未与缅甸央行签署双边结算协议,中缅双边银行未建立代理行关系。境外人民币管理问题、回笼困难、人民币残损券回收困难等。
  (三)面临问题综述
  笔者认为,我们可能会面临在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外汇管理、国内外清算安排等问题。
  第一,本币跨境贸易结算形成本币境外债权债务。如我国企业进口外国货物以人民币结算,该笔人民币会通过银行代理行之间的清算划转到该笔进口交易的外国当事方即出口商的账户中,该笔人民币将被作为对我国的(CLAIMS)存在。引申出来的问题是:1)跨境贸易结算而产生的人民币为经常项目交易所得可以兑换成自由外汇,不兑换则会成为境外人民币存款,其性质就会转变成资本及金融账户的交易。2)境外人民币回流境内用于直接投资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直接投资后所得人民币可否兑换成自由外汇汇出。
  第二,进出口核销制度操作问题。我国的进出口核销制度是以企业出口贸易必须收到外汇、进口贸易必须支付外汇而设计的。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后将会出现出口收汇收到的是人民币、进口付汇支付的也是人民币的现象,如何界定资金是否来自境外的问题。
  第三,在国内外清算安排方面。人民币国际结算会涉及到:(1)国内清算渠道承接人民币国际清算的业务量问题。(2)代理账户问题。关系到人民币国际结算能否按照监管当局的制度设计意愿开展的问题,面也将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结算渠道安排和风险控制等问题。
  第四,缺乏正规的人民币回流渠道,沉淀在他国的人民币主要通过民间货币兑换点和贸易者携带入境的方式回流,易助长黑市交易和非法汇兑。
  三、笔者建议
  对贸易结算系统的构建,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与更多国家签订两国货币互换协定、国际贸易支付和结算的协定。第二,转换本币结算模式,拓展贸易结算方式。应在双方商业银行互开人民币资金账户建立结算平台,分别用以双方银行间的人民币资金往来,使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为通过SWIFTT系统办理电汇和人民币划转,并逐步过渡为银行汇票、银行结算凭证、汇款委托书、保证金确认等结算方式上。第三,降低外资银行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门槛,放宽境外机构及个人到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限制。第四,尽快构建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的法律体系。第五,加强各部门合作,收集结算信息,构建电子资源系统。

  参考文献:
  [1] 参见张瑜:《人民币长征》,载于《瞭望东方周刊》,2009年4月28日刊。
  [2] 黄武锋、姚伟、孙雯:《沪粤试点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 上海金融中心建设加速》,载于《东方早报》,2009年04月09日刊。
  [3] 沈继伦:《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问题与对策》,载于《金融街》,2009年05月。
  [4] 交通人民银行课题组:《人民币国际结算的重大意义与现实挑战》,载于《新金融》,2009年2月版。
  [5] 谢云辉:《人民币在边境地区结算的难点》,载于《中国金融》,2009年第4期。
  [6] 张爱军、许爱荣:《对在中哈边境地区推行边贸本币结算实现人民币区域化的思考》,载于《中亚论坛》,2007年2月刊。
  [7] 黄武锋、姚伟、孙雯:《沪粤试点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 上海金融中心建设加速》,载于《东方早报》,2009年04月09日刊。
  [8] 王中美:《人民币结算: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契机》,载于《文汇报》,2009年4月10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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