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壁垒“双刃”功能解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蒋建刚 时间:2013-02-14
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使用的效率评价取决于收益与成本的比较。看你自主的政策目标选择和公平竞争机制维护的有效性如何,若收益大于成本,则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使用的效率就高;反之,则相反。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遭受方来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阻碍”功能是在与对方发生贸易时,对特定商品所遭受到的阻碍,使你付出牺牲。具有被动性、原生性、针对性和牺牲性的特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激励”功能是在阻碍功能发挥其作用的同时,随着其功能的实现而能动派生的,它所发挥的作用就是它作为能动应对和连带内生机制创新的结果,在抵消付出的牺牲,使你获得新生。具有能动性、派生性、连带性和新生性的特征。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应对的效率评价取决于牺牲与新生的比较。看你能动的应对之策和内生机制创新的有效性如何,若新生大于牺牲,则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应对的效率就高;反之,则相反。可见,无论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构筑方来看还是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遭受方来说,都应千方百计地去降低它的成本和减少牺牲,努力扩大它的收益和创建新生。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双刃”功能外化过程中的条件我们说,功能是事物内在的、客观的、固有的能力。它的外化形态表现为作用。功能在其外化过程中,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在不同的条件下产生不同的效果,或表现为积极作用,或表现为消极作用。因此,我们要降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成本或扩大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收益,必须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双刃”功能发挥作用的条件上多做文章。技术性贸易壁垒“双刃”功能外化过程中的条件,从它的构筑方来看主要有:⒈措施动机选择----动机是激励人去行动的主观原因,常以愿望、兴趣、理想等形式表现出来,人在自觉地实行每一具体行动之前必然明确地意识到进行这一行动的原因和预期达到的目的。是人发动和维持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政策与措施的制定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它总是服务于明确的指向性目标。因此,政府决策机构在制定政策与措施时,不同的动机就会有不同的政策与措施指向,就会有不同的作用效果。另外,有时政府决策机构还会遇到复杂多样的、甚至相互矛盾的动机,面临抉择,就必须通过思想斗争,使其中一种占优势后,才能确定行动的目的,以确定政策与措施的指向。在这里,“措施动机——行动目标——政策指向——作用效果”是它的逻辑关系式。⒉法律、标准、制度的管辖范围----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是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建立技术、包装、规格和标签标准,制订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和检验程序等形式来实现的,这些法律、标准、制度由谁制定,管辖范围有多大,直接关系到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影响力的大小和其作用效果的大小。一般而言,法律、标准、制度被各国认可的程度愈高,其管辖的范围就愈大,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影响力和作用效果也就愈大。有些国家强制推行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不能被其他国家所承认,就容易产生摩擦、纠纷和抵制,大大削弱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影响力和作用效果。拿标准来说,在全球化和现代科技的发展进程中,一方面,WTO、ISO、区域经济组织和个别发达国家等制定的许多标准,已经被市场所接受,它们正在企业生产规范化和市场整合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标尺。另一方面,现代企业对创新的追求已经不在于研发一两件新产品,而是创立一个新标准。一旦这个标准为市场所接纳,这种产品就会成为一系列产品的规范,带来源源不断的利润。你只要掌握了标准,就等于是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否则就只能跟在别人的后面搞替代加工。真所谓“三流公司做产品,二流公司卖技术,一流公司卖标准”。标准对国家利益来说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一些国家的政府、行业、企业在努力地使自己的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尚没有建立标准却具备一定基础的国家也在努力建立自己的标准。争夺标准就是争夺市场。所有这些表明,标准的创立和被市场所接受,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和结果。标准的管辖范围处在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之中,而标准的创新国在这一过程中将处于有利的地位。⒊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质是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两种比较优势的对决,即发达国家技术优势与发展中国家成本优势的较量。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施行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由于它具有较大的技术优势和较高的管理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在一定时间内要达到或满足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所提出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存在很多的困难。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愈大,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效果就愈明显。⒋公平竞争机制维护----所谓公平竞争,是指在同等的市场条件下,市场主体通过采用符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手段或方法,以实现其产品价值的一种市场机制。公平竞争的核心要求就是要求参加竞争的主体拥有同等的市场条件并且接受统一的竞争规则的制约。WTO规则要求成员国必须遵循四项基本原则:非歧视性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实际上,WTO的多项原则都蕴含着公平竞争的精神。其中,非歧视性原则就是要求成员国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都是要求成员国之间实施非歧视性待遇,保证不同的成员国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而透明度原则是需要各成员国公平地实施国际贸易的各项政策和规则,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管理,造成成员国之间的不公平竞争。WTO对公平竞争机制维护的要求客观上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运用起到了制约作用。如果WTO成员国能考虑到对“公平竞争”规则的维护,那么,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功能就会受到大大的限制;反之,则相反。技术性贸易壁垒“双刃”功能外化过程中的条件,从它的遭受方来看主要有:⒈能动状态----当遭受到对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时,你所持有的态度是“双刃”功能发挥作用的主观条件。你是积极应对,还是消极应付,或者干脆听其自然,其结果大家是不言而喻的。若你能动地去应对,就存在了限制其消极作用、扩大其积极作用的可能。否则,可能就是其消极作用大,积极作用小。⒉技术差距的大小----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主要由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包装和标签要求、产品检疫和检验制度、信息技术壁垒、绿色技术壁垒等构成。作为壁垒的技术要求与技术性贸易壁垒遭受方国家现有的技术状态之间差距的大小是“双刃”功能发挥作用的平台性条件。差距愈大,“双刃”功能发挥作用的平台就愈大;反之,就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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