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疆西部大开发中的法制建设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萍 时间:2013-02-14

  三、推进新疆西部大开发法制建设的措施

  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西部法律文化的进步和法制环境的改善成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重点和难点之所在。
  第一,采取科学的西部大开发立法方针,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法律供求均衡,促进西部社会经济发展。
  从立法角度看,要处理好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总目标与具体目标、中央立法与地方性立法、宏观调控法和区域开发法之间一般和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中央立法的宏观指导作用,也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
  一方面,要加强中央宏观调控立法,借鉴世界各国在本国范围内振兴欠发达地区经济、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通行做法,全国人大和国家机关应制定和颁行基本性的法律法规,依法从宏观上对西部大开发进行策划、组织、协调、管理。
  另一方面,西部地区的地方性立法虽然要一体遵从国家宪法和法律,但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西部比东部更优惠的法律权限和政策开放度。
  第二,注重多种法律资源的合理配置,积极利用法治本土资源,促进民族法制建设,推动西部法律创新。
  西部地区是个多民族、多宗教、多社会经济形式和多种文明群体共存的地区,这就要求西部法制建设应该坚持分类指导、分清轻重缓急,把现代法律同民族固有习俗、宗教法、地区习惯法等有机地融合在一起。
  第三,是国家宏观调控法(经济法机制)与民商法机制的合理配置。
  实施西部大开发,很多人认为就是要加大国家宏观调控和行政管制的力度,进而把扩大中央的投资力度和增强地方政府对各种资源的控制权作为大开发的前提。然而,实践证明,社会转型时期,立法应尽量放宽,不易太细,法律管制过多往往限制主体积极性的发挥,因此,西部大开发的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应该自觉考虑法律供求规律,优先发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兼顾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并与人们日常生活中习熟的乡规民约和地方习惯内在一致的民商事法律。
  第四、借鉴外国和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在科学立法以推进经济发展方面的成熟经验,适当“移植”有着良好成效的法律法规。
  从西方发达国家开疆拓土的制度设计中借鉴有益经验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1)制定一部区域开发基本法或综合法。如制定《西部开发法》或《西部区域经济发展法》,以界定西部大开发的法律地位,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国家在开发西部资源、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总体要求。
  (2)产权法律先行。制定保护投资、开放和开发的法律法规,对西部地区各种资源、能源产权的取得、界定、保护、救济等统一规范,建立西部经济开发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鼓励各类企业积极从事商品开发和经营。
  (3)借鉴东部地区几十年来的改革经验。与此同时也要对西部现行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清理审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综上所述,我国西部开发的健康运作和实施,必须依靠法律来规范和保障,才能取得全面的成功。新疆作为西部大开发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必须加强法治建设。新疆地方政府在西部大开发的进程中制定地方法规应利用本土优势,在适用民族地区时,充分考虑其地方性特征,适当作出一些变通和补充规定。相信随着新疆地区的经济的发展,法治环境必将会大为改善。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