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保障与管理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邓科树 马莹 时间:2013-02-14
  论文摘要: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保障与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需要予以研究改进。文章从分析我军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保障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改进我军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保障与管理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非现役人员 生活待遇 经费保障 管理  
   
   2004年4月,四总部联合下发了《军队公勤人员聘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5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又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两个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它催生了为军队建设服务的两个新型群体——非现役公勤人员和文职人员。从《规定》和《条例》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我军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保障与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需要予以研究改进。本文从分析我军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保障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改进我军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保障与管理的对策。 
   一、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保障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1.事业开支挤占生活保障经费。现有法规对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和公务事业费的范围、标准、管理办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明确:“非现役公勤人员生活待遇经费,实行按编制供应、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军队用人单位按人员标准计领的非现役公勤人员公务事业费,包括公杂费、给养器材费等,按照生活待遇经费供应实力,在公务事业费决算中增设‘非现役公勤人员’项目,随本单位年度公务事业费决算计领。”《军队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经费和公务事业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规定:“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经费和公务事业费的管理按照按编供应、包干使用、依法保障的要求组织实施。文职人员的公务事业费,按照文职人员岗位编制实力,在公务事业费决算中增设‘军队文职人员’项目,随本单位年度公务事业费决算计领。”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公务事业费开支较多,有些单位出现了挪用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作为公务事业费开支的情况。个别单位甚至使用非现役人员的生活待遇经费弥补其他事业经费不足。这些挤占挪用经费的现象既侵害了非现役人员的正当权益,又损害了部队的形象,在军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2.工资待遇相对较低。非现役公勤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工作岗位、技能等条件和当地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制定,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文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聘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事业单位同行人员有关待遇规定执行。但目前,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收入名目繁多,各单位津贴、补贴发放呈现福利化、多元化和隐蔽化的趋势,而军队无法准确收集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之外属福利性的那部分“隐性收入”。因此在确定非现役人员工资时就会出现“名高实低”和“隐性差距”,不能从待遇上吸引地方优秀专业人才到部队服役,另外,军事劳动具有特殊性、风险性、艰苦性、技术性和约束性等特点,因此在确定非现役人员的工资待遇时,就应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他们为军事特殊劳动所作出的贡献予以补偿和褒奖。但现行政策对文职人员只是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5%建立了军队服务津贴,对在特殊岗位从事特殊劳动的人员是否享受岗位性、专业性的津贴和保健津贴也无具体规定。这样既不能合理地反映他们在部队的特殊奉献,更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 
   3.分配激励作用不足。分配激励机制是推行非现役人员聘用的核心动力。有效的工资机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能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要求、体现激励性原则,实现工资收入的激励功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者通过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取得的收入明显增多,如教育、科研、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收入水平逐年提高。但目前,非现役公勤人员和文职人员采用的工资定额制,核算方法过于简单,而且不区分同级别间的工资档次,这样就不能如实反映他们的劳动特点,无法体现他们的实际劳动价值,更不能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没有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使工资的激励导向机制失去了作用。虽然《条例》中提出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建立完善的非现役人员考核评价制度,更没有将考核结果和非现役人员的工资待遇联系起来,由此带来的突出问题就是容易滋生平均主义和“大锅饭”,不利于聘用人员通过提高自身素质、知识和技能获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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