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制度演变“寻租”经济学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韩晓磊 时间:2013-02-14

摘 要:通过对明代时期盐商寻则行为的分析,通过官员和商人两大视角,解读中国古代在制度演变过程中出现的寻租问题。寻租行为对于商人商业精神的伤害和整个官僚体系的破坏,以小见大的窥视封建统治灭亡的制度层面原因。
  关键词: 寻租分析;明代经济;盐业专卖

  1 文献综述
  “寻租”概念从其产生之后便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关注。“寻租”是安•O克鲁格(AnnO.Krueger,1974)最先使用的,但是,早在1967年戈登•塔洛克已经对相关的理论做了论述。奥尔森认为寻租过程给社会带来了限制和约束,减慢了社会的增长率。而在诺斯看来,国家的最基本有两个目标: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而是在第一个目标框架之下降低交易费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际税收收入。在诺斯看来,国家的双重目标的假定及其冲突决定了寻租寻租产生的必然性。
  2 明代时期盐业专卖制度的变迁
  (1)明朝盐政制度的变迁。
  明代的盐政制度基本上沿袭宋代专卖制度,实行开中法。它指的是为了解决边防地区路途遥远,道路奇岖,运送军用物资,需要征用大量的运夫,而且要花费不少的费用的财政包袱,明代统治者将盐政与边政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招商转运税粮、以盐偿付费用的制度即为开中制度,并使之成为明初最基本的盐业专卖制度。
  明朝中期,受到私盐的冲击,正引难支难销,从而使得明朝的盐政自正德未至万历中后期出现三次盐引的大壅积。万历四十五年(1617),明政府接受盐法道袁世振等人
  的建议,实行纲运制度。商人持引,到纲册上注明的支盐点(盐窝)支盐发卖。由此,封建政府不再直接垄断食盐的买卖,而是通过对食盐征收课税来获取财政收入,食盐专卖由商人和生产食盐的灶户之间直接发生关系。明政府通过对灶户和盐商的管理、控制和利用商人,在为其提供垄断经营的同时保证了政府的财政税收。
  (2)“开中制”向“纲运制”转变的简要分析。
  封建政府盐政管理的特点就是政府利用国家垄断的地位将食盐官收商销、切断商灶购销关系,以行政手段创租,控制盐、灶、商以服从王朝利益。而这一套机制的一大特点就是一方面,国家下放食盐的专卖特权,将盐业的生产、收购、销售、零售都下放到盐商手中,承认盐商的世袭和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对盐商及其集团的严格控制,实现对其管理,并以税收形式获得国家创下的租金。由此可见,由“开中制”向“纲运制”转变的实质是一种国家垄断模式的变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值,原来国家统购盐商分销的“开中制”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国家开始放弃部分垄断权利,转向将盐商集团纳入其垄断势力之中,并通过暴利作为诱饵,使其变为国家盐业的特许经营商。在这一过程之中,国家的利用商人和市场的意识得到了提高,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场的需求,但是这种制度的设定本身就是封建政府在盐业专卖制度上“创租”和“抽租”意识的强化,通过对盐商种类的划分、经营范围的规定、身份的限制、地位的世袭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经济管制政策,更深入地引诱盐商利益集团向政府寻租,增加国家收入。这种创租和收租的制度从创立之初就决定了它的结局,而盐商在因制度兴,也必将应制度而衰。
  3 “纲运制”下寻租活动的成本——收益分析
  “纲运制”的确定进一步深化了寻租现象,政府开始公开的进行创租行为,专卖商阶层把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非生产活动以迎合封建统治者的需求,巩固自己的专卖垄断地位。于是盐商在寻租活动上而不是创造性活动上的成本开始大幅度的增加。由于寻租成本这个概念本身意义不明确,因此计算寻租成本就成为了一件十分困难的工作,加上明代时期的数据资料相对匮乏,所以故而本文在比较研究时重点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同时将辅以较为准确和可靠的相关数据佐证文中的观点,尽量做到重视与历史数据。本文从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出发,将寻租者假设成为理性的“经济人”,同时结合中国封建社会下,商人和国家的关系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盐商衰落背后的制度原因。
  3.1 专卖寻租模型
  模型假设
  寻租主体:盐商:S
  创租主题:封建官员:G
  贿赂资本:B
  换取的租金:R
  同时,我们假设除了B之外,盐商S还需要支付其他的寻租成本,包括心理成本MC1和时间成本TC;对于官员G而言,其寻租成本SC也要高于B,其中包括被查出后的成本PC和心理成本MC,即GC=PC+MC,为创租主体G的总成本。
  所以,维持寻租活动的必要条件是:
  R>SC>B>GC=PC+MC。
  公式的含义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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