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数学方法审视物权行为理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范中超 时间:2013-02-14
  为直观起见,我们可以列表显示这125种可能的交易情形。用A代表债权行为,用B代表移转黄瓜所有权的物权行为,用C代表移转一枚一元硬币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分别用1、2、3、4、5.代表法律行为的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和有效,并把它们组合起来,如用A1代表债权行为不成立,B:代表移转黄瓜所有权的物权行为无效,Cs代表移转硬币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可撤销,等等,则这125种可能出现的交易情形就可以如下表所示,直观地显示出来。从表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只有带*号的ABC组合是三个法律行为都有效。


  上面只是张奶奶用一枚一元硬币买一根黄瓜的情形,是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张奶奶用一张两元纸币买两根黄瓜,则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因为涉及到三个物权变动,那么在这个交易中就有三个物权行为、一个债权行为,根据排列和概率分析,共有5=625种可能的交易情形,其中同样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使交易得以顺畅进行,概率只有1.6%o。我们可以继续推衍:如果张奶奶用两枚一元硬币买两根黄瓜,则根据物权理论,因为涉及到四个物权变动,那么在这个交易中就有四个物权行为、一个债权行为,根据排列和概率分析,共有5=3125种可能的交易情形,其中同样也只有一种情形能使交易得以顺畅进行,概率为万分之三点二。对于任何交易,都可以依此类推。如用900枚一元硬币购买99本书,那么,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就涉及到一个债权行为,900个分别转移硬币所有权的物权行为,99个分别转移书的所有权的物权行为,这个交易就涉及到1000个法律行为,可能会出现种可能的交易情形,这个数字大得令人难以想象,而其中交易能够圆满成功的概率只有分之一。这看起来匪夷所思,也很滑稽,然而这就是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下的必然推论。 
  综上所述,毫无疑问,物权行为理论并不能使交易关系明确清晰,反而降低了交易成功的概率,它将导致一个比围棋棋局更为复杂的交易困局,不是我们建构或解释物权变动制度的合理选择。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