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准公益信托的可行性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三、 准公益信托的运作模式
  对于准公益信托应该尽快立法,使之运行具有法律支撑。我们认为准公益信托的基本运作模式应当
  1. 盈利限制。准公益信托之主旨仍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因此委托人的盈利性应当设定上限,其投资回报率应当较低,作为信托产品,应当在信托平均回报率一半以下确定。
  2. 投资额应当适当放宽。普通的信托投资额安排过高。投资起点为100万元,这个起点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过高,由于其经济实力的限制,导致许多人想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但是却有心无力。降低投资起点,不利于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例如5万元起步,可以参与公益信托的人数将会有巨大的增长。

 3. 参与人数的解禁。普通的信托计划安排中,100万元到300万元的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人数不受限制。我们认为准公益信托可以放开人数限制,只要符合最低投资条件者均可参与,这样将有助于公益信托规模的扩大。
    4. 《信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立信托监察人”,本文认为,设置信托监察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信托的公益目的。准公益信托也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作为信托运行的监管单位,通过财务监管、审计,资金的流向,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通过审核合同、控制成本、监督盈利性,来保证朝着公益的方向发展。
  信托监察人的聘任可以由委托人决定,同时由信托监察人监督受托人。
  5.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公益信托应当受到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因此政府有必要对于公益信托的管理部门进一步予以明确,消除立法空白。
  6. 政府加强对于准公益信托的指导。除了典型意义上的非盈利性公益信托外,准公益信托的认识和界定难免标准不一,认识各异,建议赋予政府有关部门一定的指导权,实时发布准公益信托的建议和指导意见。如果政府目前对经济保障房的准公益信托有明确的相关指导意见,必将有助于经济保障房工程的发展,有效缓解各地政府资金缺乏,有心无力的窘迫境况。
  7. 赋予准公益信托推广手段。对于准公益信托,法律应该允许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推广,扩大宣传渠道,提升募集效果。
  综全文所述,我国的公益性质信托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我国是一个大国,社会事业仅靠政府是无法全部解决的,典型的公益信托规模有限,因此,准公益信托是一个很好的解决社会公益问题的路径,既能吸纳社会上的公益资金,又能避免公益资金的流失,保证运用方向,还能解决很多老百姓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因此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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