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与管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3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税收管理不仅越来越受到国家政府部门的重视,同时也逐渐受到纳税人的重视,体现纳税人诚信度的信用等级的评定与管理也越来越成为纳税人的需要。
关键词: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确定评定条件和标准等具体认证规范,同中介机构一起对纳税人以往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授予纳税人不同的信用等级,税务机关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给予不同的征管待遇。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税务机关评定纳税信用的通知,各级税务机关相继出台了一些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和管理机制。对此,本人从企业纳税人员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参与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的机构少,不利于综合评价纳税人的信用程度。
  第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设定的硬性指标多,弹性评估少,致使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划分的级别太少。这样不利于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细化,这样评定的结果不能准确详尽反映纳税人的信用程度。不便信息使用者通过评定的级别对纳税人的纳税管理直接了解。
  第三,对信用等级评定的结果不注重实质管理,降低了信用等级评定后的实际意义。
  针对上述不足,笔者在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上略表拙见。
  首先。一个企业的纳税诚信度不仅仅表现在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缴纳上,也许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缴纳是诚信纳税最直接的表现,但一个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程度以及会计账目清晰程度都是影响企业诚信纳税的因素。试想如果一个粗放管理、账目混乱的企业,很难做到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因为不是它故意漏税、少缴税,而是因为它疏忽管理很难做到而无意漏税。企业经营规模、管理复杂程度和水平、会计处理的规范程度、银行存款、贷款的时限等都是体现纳税管理的一个侧面。因此,财政、审计,甚至是金融机构也应该同税务机关同时参加对纳税人的定性评估。这样才能综合地反映纳税人的信用等级。
  其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小和所涉税种的复杂程度及对税法的学习掌握程度细化纳税信用评定。从纳税人的一定时间区间内有没有偷漏税等违规操作等几个硬性指标来评定信用等级是很难划分纳税人的真实信用的。因为有的企业没有违规是因为企业学法懂法,有的是因为规模小、税种简单。
有的企业违规是因为企业规模大、税种复杂,有的是因为不学法、不懂法。这样,对没有违规记录一律划成一个等级,对有违规记录的一律划成一个等级笔者认为是不恰当的,甚至可以说对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是不公正的。特别是在我国税收法规随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其复杂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一个企业能做到“秋毫不犯”也是相当难的。笔者建议应把纳税人至少划分以下五个等级:①学法知法、自愿守法,并没有违法记录的纳税人;②不学法,但自愿守法,并没有违法记录的纳税人;③学法知法、自愿守法,有违法记录的纳税人;④不知法,也不自愿守法的纳税人,有违法记录的纳税人;⑤学法知法,故意违法的纳税人。 
  这样划分的信用等级,可以使信息使用者直接了解纳税人的诚信守法程度。
  最后,税务机关对这种纳税信用等级的不同评定结果要在税务检查、稽查、处理等征管环节给予不同待遇。很多税务局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后,就觉得“万事大吉”了,事实上越来越多的纳税人不仅仅注重这种形式上的先进纳税,而更加注重这种信用评定能给纳税人带来哪些看得见的好处。既然对纳税人评定了信用等级,税务机关在征管方面应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给予不同的待遇。比如,对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可以减少稽查的次数或延长稽查的周期,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处理上应给予最轻的或不予处罚。这在国家税法上也是有理论依据的。因为在<征管法>中,有很多税务机关可视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的规定,因此税务机关在处理时这种体现诚信度的信用等级应该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信用等级评定的后续管理,才能起到对先进纳税人激励和对后进纳税人鞭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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