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利益赔偿的经济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博 陈帆 时间:2013-02-15
      1.哈德利规则[4]
        哈德利规则为英国合同法在1854年的哈德利诉巴克森德尔(Hadley v. Baxendale)案中所确立,其最早由法国学者波蒂埃(Pithier)在其1761年发表的《论债权》一书中提出,内容是:违约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即表明了过度信赖是不可预见的,则相应的就得不到赔偿的规则观点,结合上文提到的期待利益赔偿效率漏洞分析,期待赔偿给要约人提供了过度投资的激励,产生了过度信赖,如果可预见的信赖等于要约人能够合理预期的数量,并仅依此而得到违约赔偿,不可预见的信赖不予赔偿,在可预见的信赖等于最优信赖时,可预见理论就将赔偿限制在有效激励所需的水平上,哈德利规则使承诺人产生了效率性信赖投资的激励,也即是对期待利益赔偿投资激励上漏洞的有力填补。与此同时,通过哈德利规则有利于实现对市场信息披露的促进,从而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并促成社会最优行为,实现社会效率和规制期待赔偿。
        2. 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
        减损规则规定承诺人的损失中因承诺人未能在要约人违约后正确采取行动最小化自己损失造成的部分在判决中减去。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额中扣除该利益。比较二者可知,减损规则是法律施与非违约方的义务,而损益相抵则是法律施与违约方在赔偿取得上的限制。在法经济学上,法律为以对行为者产生激励而促进效率,减损规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激励,而损益相抵则是对违约方对因损害而获利行为的限制,激励目的在于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进而减少交易成本,促进效率。二者使双方当事人内化了成本,集中于联合成本最小化的预防,实现了违约救济的经济激励和合同剩余的最大化,同时也是对期待利益赔偿规则的补充和完善。
        综上,期待利益赔偿作为合同救济的主要方式在众多法经济学家的大量探讨和研究的过程中不断接受批评和质疑,甚至加以否定[5],但更多的是对其进行完善和改进,笔者认为,如上文提到的那样,至今没有完美的合同违约救济方式为法经济学者所一直认可,因此对较为完善的期待利益赔偿规则的规制和改善就成为研究和探讨的主要课题之一。而通过哈德利规则、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原则的引入来对期待利益赔偿进行规制就成为有效地改良措施,使得期待利益赔偿更够更有效地实现其效率目标。
        四、期待利益赔偿与效率违约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一方当事人很想违约,因为其违约的利润会超过其履行的预期收益,如果违约的收益也超过对方履约的预期收益,并且对预期收益损失的赔偿是有限的,那么就会有违约的激励,这种违约即称为效率违约,在很多法经济学家看来,效率违约是应该的,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违约后果则是一种帕累托较优的状态。
        从经济学分析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合同是更好地分配资源的机制,如果这种机制通过不履行合同得到改良且不对任何人产生伤害,即成为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机制,那么合同法的目的就达到了。[2]笔者以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允诺的交换,当事人签订合同是因为他们对将要获得的事物的估价较高。因为大部分或所有的合同履行都发生在将来,那么这些估价是基于对未来的期待。对于未来期待的预期,将影响当事人的契约行为,通常情况下,预期利益赔偿标准将会使当事人做出正确的履约或违约的决定。在违约比履约更合算时,且对社会来说能更增进福利时,即违约更有效率时,违约应得到允许。另一方面,效率违约所欲实现的效益并非仅指违约一方当事人的超额利润,而是一种全体社会的总体效益,只不过此处的社会宏观效益的实现,需要辅以个人的利润增加作为利益刺激机制。效率违约是合同当事人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违约,因此从宏观上看也是效率的和经济的,因此存在是有一定道理和合理性的。
        对效率违约与期待利益赔偿进行比较来看,前者是建立在以后者为衡量违约价值利益标准的基础之上而存在的。从最终结果来看,效率违约的追求是合同的不履行以及违约情况的发生,而期待利益赔偿规则的设置目标则是为了防止和救济合同违约,其目标是实现合同的顺利履行。从这个角度来看,两者是不相容的两个规则体系,其目标相悖;但从价值取向上来看,结合经济学上帕累托最优的理念进行分析,若仅考虑合同各方当事人获益的最优化配置,效率违约和期待利益赔偿两者则是价值统一的,殊途同归的。因此笔者对效率违约规则的存在合理性持肯定态度。
        五、总结
        期待利益赔偿在合同法经济学看来是合同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也是法经济学者在探讨违约救济中较为关注的概念,经过长期的研究和探讨,期待利益赔偿规则正在逐步的完善和改进,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难以避免的的漏洞和不足,要解决这些漏洞和不足,一方面要求司法制度不断对其进行规制和完善,另一方面也要求多种违约救济方式的协调共存。此外,在对效率违约的看待上,笔者认为应持包容的态度,肯定其社会利益价值并通过研究探索形成更为全面合理的合同违约救济和规范方式。 
注释:
[1]Eric 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Contract Law after Three Decades:Success or Failure? 2003 
[2]Aristides N.Hatzis.Civil Contract Law and Economic Reasoning:An Unlikely Pair?2006
[3]假设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交货前买方可通过调整对其工厂的投资增加货物价值。假设买方为投资时,其货物估价为100;买方投资5时,其货物估价为120;买方投资10时,其货物估价为128。假设买方确定可得到该批货物时,其投资为最大即10时,为有效投资;但若买方得到货物的概率为50%,则其投资为5时,才是有效投资。
[4]See Eric 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Contract Law after Three Decades:Success or Failure? 2003
 [5]See Benjamin E. Hermalin, Avery W. Katz, & Richard Craswell.Chapter on the Law & Economics of Contracts.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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