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服务外包的税收激励政策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曲 畅 时间:2013-02-15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相对较高
虽然国家已经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哈尔滨和大庆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前所未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软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门槛要求较高,这主要体现在对这些企业的认定上,既有地域上的限制(黑龙江省只有两个),又有高学历人才、研究开发经费等的限制,这表明软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较严格的。但从国际比较来看,印度自2006年2月通过并实施《经济特区法案》以来,几乎平均每天批准一个经济特区,截至当年10月初,该国已有267个经济特区计划获批或得到政府的原则批准。其园区和经济特区内企业享受极为优厚的税收优惠。并且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几乎适用于所有服务外包及软件企业,业务适用范围包括任何介质、任何应用程序、任何数据、任何服务和任何出口方式。这充分表明黑龙江省的服务外包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较高。
(四)税负重且不公平
黑龙江省现行营业税征税方式的设计对一大批分工较细的生产性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即存在重复征税。如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中,涉及运输企业、物流代理企业、物流信息企业等主体,究其原因,在于“一票制”的征收方式下,分工越细,营业税税负越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可能性会越大,影响了服务外包的发展。
(五)课税对象界定不明晰
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范围上存在重叠交叉、设置不合理的矛盾,在服务外包业中表现尤为明显。我国现行税制没有把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是征收营业税。这就导致了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存在矛盾,失去了税收政策对该行业税收的制约作用。

三、促进黑龙江省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建议

(一)制定合理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建议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借鉴吸收先进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制定出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政策措施,从而吸引更多的国外服务外包企业前来我省投资兴业。鼓励有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走出去,可通过出口退税、签订税收协定、实行税收饶让等方式,发展壮大服务外包企业。
(二)降低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
建议适当放宽软件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适度降低这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以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挑战,赢得黑龙江省软件出口和信息服务外包业发展的新机遇。
(三)适当调整与完善相关税种
建议应调整征税方式,有效延长生产性服务外包的产业链条,可以采用差额征税的方法仅对服务外包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征税,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促进企业联合承接服务外包,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境内服务外包实行分包、转包经营的,其服务总承包方在计算营业税计税依据时,允许扣除分包、转包服务费用。对于物流企业承揽的运输、仓储、包装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四、促进黑龙江省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激励措施

(一)适度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限
建议在现有的优惠期限基础上,再适当延长所得税的优惠期限。可以借鉴印度“五免五减半,随后两年减半征收”的做法,尽最大程度减轻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成本。待减免税期限结束后,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其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办其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享受40%的再投资退税政策。
(二)合理减免营业税
对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服务外包行业给予激励,同时尽可能创造公平的营业税政策环境。针对金融保险业服务外包税率偏高的现状,可以先在税率上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扶持,考虑将其税率降低到3%,再视金融保险业服务外包的发展适时取消对其征收营业税,同时将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实行只对增值额征税。
(三)适当调整增值税征税范围
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先扩大到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讯业,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外包行业。对服务外包企业为生产经营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示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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