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服务外包的税收激励政策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曲 畅 时间:2013-02-15

[摘 要] 当前,黑龙江省现行服务外包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相对迟缓,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相对薄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相对较高,税负重且不公平,课税对象界定不明等方面。促进黑龙江省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主要包括降低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适度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限、合理减免营业税以及调整增值税征税范围等内容。
[关键词] 服务外包;服务外包产业;税收政策

目前,黑龙江省的服务外包业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一区一带一覆盖”的产业发展区位布局已经确立,即一个沿哈大齐工业走廊的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一条沿中俄边境的服务外包产业带,以及面向传统产业、资源产业地区全覆盖的产业发展区位布局,以全方位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一、黑龙江省服务外包税收激励政策的现状

从2006年起,商务部组织实施了旨在推进全国服务外包发展的“千百十工程”,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黑龙江省的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被国家认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区”,哈尔滨市被批准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在哈尔滨市和大庆市的外包企业可享受到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这两个城市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所得税方面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引进年薪在12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按其所交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额度给予奖励;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研发和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同时,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营业税方面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服务外包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不应征收营业税;对服务外包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服务外包企业股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服务外包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黑龙江省现行服务外包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相对迟缓
印度拉吉夫·甘地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对出口导向型企业(EOU)、经济特区(SEZ)、自由贸易区(FTZ)、企业研究和开发费用(R&D)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放宽许可证、免交国内货物税、降低软硬件进出口关税等等,经过20多年的实践证明,合理运用这些政策的结果是利大于弊的。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软件产业的发展,近些年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但从中印比较看,印度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而我国则是从2000年才开始的,而黑龙江省的大庆是从2006年起才被国家认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园”、哈尔滨市才被批准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才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比印度晚了二十年。就税收政策而言,2009年国家才将税收优惠从苏州工业园扩大到大庆和哈尔滨。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相对薄弱
2009年1月1日,国家开始对黑龙江省可以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企业在五个年度内实行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由2.5%调整到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而且,新办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应该说,这些优惠政策对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我国对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远比不上印度等国,其中只对列入示范城市的大庆和哈尔滨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15%的税率,而未纳入示范城市的齐齐哈尔、鸡西等这些极具发展能力的城市就只能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