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立综合农协与建设新农村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奔 时间:2013-02-15
  日韩模式的特点是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由政府对于农民合作社给予特殊政策支持,日韩等国的农业金融体系是以合作形式为主体,政府给予资金和政策上的扶持,同时政府放开有盈利条件的涉农领域,例如生产资料供应,生产的储运、销售、加工,农业金融、保险等,允许农民组织形成合作社进入这些有收益的领域,研究表明,日本农户收益中的80%得益于此种模式,日韩模式集生产合作、购销合作、信用合作为一体,通过资金互助加强了农民之间的经济联系,日韩模式真正实现了农业的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从而拓宽了农村经济及金融业的发展。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既不可能通过殖民的方式来成倍扩充土地以实现土地专业化规模化经营,也不可能每年安排大量的财政资金对涉农领域给予高额补贴,所以我们应该走日韩的农业发展模式,学习日韩综合农协经验,将农民组织起来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综合性合作,保障其在部分非农领域的收益,同时给予普惠性的财政和税收支持,以达到农民增收、农业脱困的目的。 
  5 日韩模式中国化发展方案 
  5.1 专业合作社应逐步发展为综合性合作社 
  过去中国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一直就土地谈土地,忽视了小农经济的实际情况,忽视了“综合性”这一解决农业问题的关键点,而且把农民合作局限在收益率很低的农业生产领域,没有放开有盈利条件的涉农领域,这是中国“三农”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根本原因。 
  我国小农经济的现状是两亿多农户、70%以上兼业、专业性差、高度分散化以及缺乏组织化,在这种条件下组织各类完全局限于生产领域的专业合作社,让一家只种了几亩地、养了几头猪、几只鸡的农户分别去参加蔬菜合作社、养猪合作社、养鸡合作社,非但不会解决农民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反而会增加农民的生产成本,失败也就成了必然。因此,在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小农经济,就需要一种综合性的合作社来提供合作服务。 
  多种经营领域中的综合合作社是以合作形式为主体,政府给予资金和政策上的扶持,同时政府放开有盈利条件的涉农领域,例如生产资料供应,生产的储运、销售、加工,农业金融、保险等,允许农民组织形成合作社进入这些有收益的领域。农民通过这种综合合作,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改善了交易条件,综合合作社在有盈利条件的涉农领域取得的利润可以反哺农业,真正实现农业资金的再生产和再投资。 
  5.2 综合农协的核心是金融合作 
  前面提到,资金在农业中属于极度稀缺要素,而且资金是发展农业的最关键要素,缺少资金支持,农业将寸步难行。但是交易条件的恶化决定了现在的农民无法取得社会平均收入,农业无法产生社会平均利润率,而现代金融部门是追求社会平均利润率的,这就意味着,现代金融部门不会主动进入农村农业,即使在政府政策指引下进入,也会使交易条件更加恶化,不会起到融通农业资金,促进再生产和再投资的作用,改制前的农信社、农行离农而去,与农业渐行渐远,正印证了这一点。 
  因此,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发展以内部化多种金融业务合作为核心的多种不同经营领域中的综合性合作社。“内部化”的意思就是利用中国农村特有的熟人社会特点,建立起一套有别于现代金融信用体系,但适用于农村的信用体系。这种内部化解决了现代金融体系与农民信用体系的信息不对称,使信用成本在综合农协内部就被消化,从根本上解决了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使农村资金能有更加有效地融通,促进农业的再生产和再投资,从而提高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的平均利润率,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5.3 制度创新是建设综合农协的保证 
  综合农协作为发展东亚小农经济的重要组织保证,在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均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在“三农”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我国发展综合农协有其紧迫性和必要性。在全国推广综合农协,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多方面的积极努力,制度创新是其中的重要一环,综合农协的发展存在着制度上的阻力:“综合农协是什么样的组织机构,是民间团体,还是经济组织,目前我国尚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 因此,如何解放思想,积极进行制度上的创新,努力推动综合农协的发展,是中央乃至各地政府都应考虑的问题。 
  6 结语 
  东亚小农经济条件下,综合农协为解决农业交易条件恶化、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同时也为中国农业摆脱困境指明了方向。解放思想、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大力扶持综合农协的发展符合七亿农民的根本利益,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的根本要求。近年来,国内已经开始了综合农协的探索,浙江瑞安、山东莱芜、湖北恩施等地就是突出代表,这些农协通过制度创新、引进激励机制,调动起了农民的积极性,更带动了农村的综合改革,在全国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有极大的推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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