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财税处理案例解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霄羽 时间:2013-02-26
 近期,全国各地发生了不少自然灾害,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成为不少企业关心的问题。企业对外捐赠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特定事项捐赠,如向国内突发的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如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和国家举办大型国际性活动的捐赠(如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特定事项捐赠一般由国家专门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捐赠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比较多,主要有捐赠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有的捐赠还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一是除特定事项捐赠外的一般性质捐赠。一般性质捐赠税收优惠只涉及企业所得税,即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现对两种对外捐赠业务的财税处理举例进行分析。 
  一般性质捐赠的财税处理 
  例如:某企业2009年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该产品成本为4万元,对外售价为6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502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借:本年利润   50200 
    贷:营业外支出 5020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明确,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企业年度经营中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盈利,一是亏损。因此,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存在3种情况:(一)全部扣除;(二)部分扣除;(三)不允许扣除。接上例,区分情况分析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情况: 
  假如该企业2009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万元。税前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为60×12%=7.2(万元),大于捐赠支出5.02万元,因此,捐赠支出允许税前全部扣除。 
  假如该企业2009年度实现会计利润40万元。税前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为40×12%=4.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为4.8万元,超出部分0.22(5.02-4.8)万元不允许扣除,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假如该企业2009年度实现会计利润-10万元。捐赠支出的5.02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在以后弥补亏损时,由捐赠支出形成的亏损5.02万元不得弥补。代写论文 
  由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行为,因此,该企业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应对捐赠产品的售价和成本之间的差额作纳税调整,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6-4)。 
  特定事项捐赠的财税处理 
  例如:某企业2010年4月30日通过市民政局向玉树地震灾区捐赠一批自产产品,该产品成本为10万元,对外售价为13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第四条规定,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由于该企业捐赠时财税﹝2010﹞59号文件还没有出台,因此,捐赠时应按一般性质捐赠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221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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