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称风险之我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董明明 时间:2013-02-15

[摘 要]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日趋严重,迫切需要采取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制定限定性契约、提供贷款承诺、创建新型银企关系、决策者实现聘任制、做好信用评级和授信工作等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信息不对称给商业银行造成的风险。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信息不对称 风险防范
  
  信息不对称是在市场交易中,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缺乏信息,进而影响其做出正确决策,导致交易效率降低的现象①。信息不对称情况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信息存在。私有信息是指在交易双方博弈中如果某一方所知道的信息而对方并不知道,这种信息就是拥有信息一方的私有信息。私有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获得:一是由于信息只能以分散的形式,而不可能以集中的形式出现,这些信息被人们以某种方式加以搜集、整理,使其变为私有信息。二是信息的传播和搜集是需要花费一定成本的,某些人花费这些成本,使其变为私有信息。三是由于市场传播系统的局限性以及虚假信息的存在,某些人可以及时、准确获得信息,从而使其变为私有信息。
  在信贷市场中,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代表不同利益的主体,两者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处于私有信息缺失者的地位,面临着贷款回收中的风险。借款人处于私有信息拥有者的地位,为了个体的利益,往往倾向于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些有利于借贷的信息而隐瞒不利于借贷的信息,使商业银行很难验明借款人的实际行为是否合理,可能造成商业银行信贷损失。在此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日趋严重,迫切需要我们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一,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法律不健全是信息不对称、金融活动无序的重要根源,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往往使银行贷款债权处于不利的地位,且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实现债权的法律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这些情况为借款人发生风险创造了机会。因此政府需要建立新的金融法律法规,健全原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将金融执法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保护银行债权,理顺信贷市场秩序。使金融交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金融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连贯性和有效性,给银行信贷管理以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制定限定性契约。当从借款人得到借款那一刻起,借款人就有从事那些可能会使贷款难以偿还的风险活动的动力。为了减少这种风险,商业银行必须坚持风险管理的原则,在贷款合约中写入限制借款人从事风险活动的条款(限制性契约)。及时收集信息,监控借款人从事的活动,审视借款人是否遵守限制性契约,一旦借款人不执行限制性契约则强制借款人执行,以保证借款人不从事那些从商业银行角度看有损于商业银行利益的风险活动。
  第三,提供贷款承诺。商业银行通过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承诺来创造长期联系和收集信息。所谓贷款承诺,就是商业银行同意在未来某一时期中以某种与市场利率相关联的利率,向借款人提供某一限额之内的贷款的承诺。这样做对借款人的好处是当它需要贷款时便能得到。对银行的好处则是贷款承诺开创了一种长期联系,便利了信息收集工作。此外,提供贷款承诺,要求借款人连续不断地提供其收入、资产和负债状况、经营活动等等的信息,因此,贷款承诺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减少商业银行筛选和收集信息成本的有力手段。
  第四,做好信用评级和授信工作。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始终存在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因此如何掌握真实、有效的第一手信息资料,是信贷投放科学决策的基础工作。商业银行必须在贷款发放前克服困难,采取措施掌握第一手资料,具体方法为:一是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收集信息资料。二是自行收集资料。三是充分利用征信系统收集资料。四是通过分析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先辨别真伪,去伪存真,利用其真实的信息资料,做好贷款调查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确保贷款决策所依据的信息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以降低决策风险。在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加强对客户授信的管理,建立授信风险定量分析模型,通过对基础数据、风险信息的分析,加大对各个行业、各个不同层次客户的主要风险因素的把握,根据客户的情况及时调整授信限额,从而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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