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2009年黑龙江省的宝清、宁安、依兰等13个县市区参加全国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使170万农民受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黑龙江省落实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契机,全省要结合省情制定好切实可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进而建立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全省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达到农民生活安康,农业经济快速发展。
  三、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做好战略规划。国家规定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黑龙江省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90元,2012年覆盖率达到60%,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75元,2009年试点地区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60元,每年涨5元,做好规划更利于制度实行。
    2.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必须遵循国家制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要区别不同地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条明晰试点可能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等。同时要特别考虑农村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农村特殊群体包括三类人:一是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他们是农村社会救济的对象。二是失地农民,尤其是进人老年的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了土地的生活保障,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首要针对的对象。三是那些因缺少劳力而陷于生活窘迫的家庭,尤其是无子女在身边照顾的单身老人和老年夫妇应该特殊考虑。四是计划生育户即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按现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当其夫妇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时,可领取每人每年600元的养老扶助资金,该奖励只是杯水车薪。
    3.结合农村经济发展。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应该把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如果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农民把土地经营权长期转让出去,可以给予较高的养老金待遇和相应的流转补贴。如果通过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的转包、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则可以给予更高的养老金待遇和更多的流转补贴。这项制度一方面可以加快黑龙江省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还可以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有利于提高农业现代化经营水平。黑龙江省应该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作为发展农业生产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契机,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密切配合我国目前的农业政策,尤其是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让农民种粮时有基本收益补贴、年龄大时有养老金保障,真正安心种粮,享受党的政策的阳光雨露。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但可以保障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还可以作为政策手段来促进农业发展。
    4.落实实施措施。首先,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要向农村居民解释清楚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交待清楚他们都需要做什么,能够得到什么样的实惠,消除他们的顾虑,鼓励他们积极投保。其次,要做好反馈工作。方案的实施难免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和情况,方案实施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遵照方案,认真执行,对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和解决,保证方案顺利实施。再次,要通过试点摸索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实施模式,为以后扩大和推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基础。最后,要做好调查和总结工作。有关部门要经常了解不同部门实施方案遇到的问题和采取的更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了解农村居民的愿望和建议,倾听群众的声音,做好调查工作,把通过实践得来的经验上升到理论中去,要把好的经验和模式进行推广,同时也要借鉴其他省份好的试点经验,不断地进行修正和完善,真正建立起适合黑龙江省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还必须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人法制轨道,通过法律来明确政府、社会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农民的养老提供有力的保护。而且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这项社会事业才会更加规范和严肃,才会更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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