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看待市场经济地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沈坚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地位 出口企业 国际贸易
    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关系,并对出口企业参与未来国际贸易竞争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
    2010年5月28日,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结束,中美双方商定,将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第二十一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将于2010年下半年召开,美国可能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一、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
    所谓市场经济地位(MarketEconomyStatus,简称MES ),是一个经济学名词,主要指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在整体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一般可区分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倾销的定义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的行为。对被裁定为倾销的企业,进口国可根据成本与售价的差价,对其惩罚性地征收高利率的关税。
    在国际贸易中,市场经济地位决定了出口企业在面临反倾销诉讼时的境遇,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解决贸易纠纷时的技术操作层面,也就是第三国替代原则。按照规定,如果一个国家属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案件的发起国可以不使用被调查国的自身数据来计算产品正常价格,而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象(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来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原始数据。如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就是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来计算我国彩电的生产成本。而新加坡当时的劳动力成本高出中国20多倍,中国的产品自然被计算认定为倾销,从而遭受不公正待遇。市场经济地位只是国际贸易中用以制约“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工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争取各国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中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二、市场经济地位的背景
    在2001年最终签署的中国加人世贸组织议定书中,中国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贸组织议定书第巧条规定:“如接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世贸组织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此项规定“应在加人之日后巧年内终止”。也就是说,中国巧年内不自动具有市场经济地位。要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需要得到进口国的承认。
    在2016年之前,世贸相关成员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可以不采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而是选用第三国(替代国)价格,计算中国反倾销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这一条款对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处于不利地位。被选择的替代国的产品生产成本往往高于中国企业,不能反映中国产品的实际情况,中国企业极容易被贴上倾销的标签。进口国在选择替代国时,往往故意采用高于我国国内价格的替代国价格,这样可能本来不存在倾销却被裁定为倾销,或者本来倾销幅度较小却被裁定为倾销幅度较大。这种做法使中国企业在应诉部分国家反倾销调查中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拿这种不公正的做法去裁决中国企业进行了倾销,处以高关税或其他方面的保护措施,使中国产品不得不退出当地市场。
    如美国对华彩色电视机反倾销案中,选择印度为替代国,印度彩电的平均原材料价格是中国的6倍,这直接导致中国彩电的生产成本被高估,得出中国彩电倾销度为84.17%。而我国彩电业是开放较早、市场竞争充分的行业,价格是由市场供需情况决定的,用印度的市场价格来衡量中国彩电生产价格是很不公平的,客观上鼓励了一些国家运用“市场经济条款”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由于其他世贸成员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得中国出口企业在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处境不利,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企业出口产品无利可图,以至于失去已有的市场。

    如果一个国家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进口其产品的国家就会使用甚至滥用反倾销调查手段。这一条款一直是我国企业从事国际贸易的软肋,也成为其他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实行反倾销调查,制裁中国出口企业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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