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从QQ与360大战说开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三、QQ和360大战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竞争法,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都是明确而具体的。作为网络世界的两大霸主,QQ、360却在相互之间的商业竞争中,置广大用户利益于不顾,以自身提供的免费服务为筹码,以广大用户为实施对象,相互排挤,限制竞争。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和破坏了公平竞争这一基本的商业道德和法律体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而且严重侵犯了用户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考试吧公司做出的所谓“非常艰难的决定”,看似把“自主选择权”交给用户,让用户在QQ和360软件之间自由选择,但实际上,是在以亿万用户的信息资产相要挟,强迫用户卸载360,作出“站队”的选择。“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QQ将无法运行”的表达看似一种无奈,实则是抓住了用户对其软件已形成依赖的软肋,以放弃QQ服务的手段胁迫用户放弃360。根据其官方网站数据,截至2010年3月31日,QQ即时通信的活跃账户数达到5.686亿,最高同时在线账户数达到1.053亿,无数企业和个人,依托QQ来实现日常的信息交流,不要说永远,就是一天的停止使用对于大多数用户而言都是做不到的。
  在这种情形下,作为QQ的用户,面对考试吧公司给予的“自由选择权”必须做出决定,要么放弃QQ,要么抛弃360。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使用或放弃一项服务,也可以同时选择两项服务,作为任何一个经营者,都不得强迫用户选择或不选择自己的服务,也不得强迫用户放弃其他经营的服务。如果单纯基于考试吧公司的这种霸道行为,相信很多用户会选择放弃QQ,但是,“用户可以不喜欢QQ,但是不能不喜欢QQ上面的好友,好友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可替代性,而360软件的功能相对单一,可替代性很高”。因此,用户从考试吧公司这里得到的“自由选择权”,是在“无路可选”的情况下作出的被迫选择。这种情形下的选择,其结果是不言而喻的,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折不扣的侵犯。
  四、案件影响及带给我们的思考
  在法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必须服从法律、尤其要特别注意保护无过错第三方的利益。考试吧与360间的战争,孰是孰非,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作为普通用户而言,很难通过自身的力量加以判断。但无论如何,企业都不应当以不应当以挟持消费者、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竞争的手段和筹码。否则,就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发之后,全国已有数个地方的法院接到QQ用户对考试吧公司提起的诉讼,有的法院已经受理。客观地讲,考试吧与360间的战争发展到如此地步,一方面,与我们对互联网领域新出现的垄断行为和现象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应对有关,另一方面,也凸显了相关部门对网络秩序监管的缺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是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等。当360指出QQ涉嫌侵犯用户个人隐私时,相关监管部门为了6亿QQ用户的切身利益,就应及时站出来,进行相关的检测,给出一个权威性的结论,而不是由一个公司以维护用户利益为借口去执行本该属于监管部门的职责。
  相应地,有关通过司法途径来规范网络秩序的话题也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所以,从积极的角度来看,此次战争对推进网络规范体系的建立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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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地,锁楠,张辉.QQ与360纷争专家称网民可向法院提起维权之诉[EB/OL].检察日报,http://news.jcrb.com/jxsw/201011/t 20101105_462304.html.
  成都市消协就考试吧QQ事件发布最新三条最新观点,称已有用户投诉[EB/OL].成都市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网·四川消费频道,http://www.315sc.org/show_page.asp?id=103889.
  企业恶斗,网民维权路径何在[EB/OL].http://www.legaldaily.com.cn/dfjzz/content/2010-11/10/content_2345771.htm?node=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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