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模式浅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1)完善健全相关保护法律法规。利用专利法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利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育种成果;利用商标法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利用合同法和反不正当法保护科研成果;建立健全各项推广法规政策,为涉农知识产权产业化提供法律保障。政府应运用法律手段,为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工作保驾护航。
  (2)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和完善示范园区的建没。由政府牵头,建立为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示范园区。
  (3)促进农业科技技术体系发展。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技术推广组织,建立健全县级技术推广中心;科研单位要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
  (4)农业知识产权在抵御风险方面的资金支持。政府要建立各项制度体系,降低农业科技应用中的风险;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贷款支持;设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基金,扶持农业科研知识产权的申请和开发。
  5)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国家有关立法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4涉农知识产权产业化模式探索  1涉农专利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涉农专利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直线双驱互动型”模式。其结构图如下: 

  所谓的“直线双驱互动型”就是指,以促进农业专利产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心和纽带,将农业专利权人与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在实现技术和资本对接以后,双方能够为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深人合作,如技术指导,联合攻关等的一系列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由中介服务机构将农业专利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其二,农业专利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双方就农业专利的转让形式和转让价格进行谈判和磋商;其三,达成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协议,买受人(合法使用者)与专利权人共同进行专利技术产品开发;最后,农业专利技术产品成熟,适合市场化的条件,达到农业专利产业化的目的。  2植物新品种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市场导向型”模式。其结构图如下:

  植物新品种的育种人,在取得品种权的条件下,无论育种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条件允许,完全可以自己去进行品种繁育,进而推广普及,最终实现新品种产业化的目的。植物新品种权人通过自己找到合适的买受人,经过买受人对该新品种的推广与普及,从而实现产业化;或者是项目投资人通过自己的社会网络找到了品种权人,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合作开发的意向,从而实现对植物新品种产业化的目的。通过“中介机构”的品种权人可以通过促进农业知识产权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上帮助其寻找有合作意向的买受人,通过买受人的资本和市场运作能力将新品种进行推广和普及,实现新品种产业化的目的。  3涉农商标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涉农商标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直线互动型”模式。其结构如图3。

  涉农商标不像涉农专利技术那样,在进行技术对接以后,还有一个较长的产品开发过程,其可以直接被买受人使用,因而提出“直线互动型”。所谓“直线互动型”是指以促进涉农商标产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心和纽带,将涉农商标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经过双方的谈判,从而达到涉农商标产业化的目的。这个过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由中介服务结构将涉农商标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其二,涉农商标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双方就涉农商标的转让形式和价格进行谈判和磋商;最后,达成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协议,买受人(合法使用者)将涉农商标进行产业化使用。  4地理标志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和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政府主导型”模式。其结构如图4。

  由于地理标志申请人的特殊性,所以地理标志的管理也应该是专业协会或者其他申请的组织和单位,因而对于地理标志的产业化,应该发挥其申请组织的功能和作用,采取“协会(组织)十农户+地理标志”的产业化模式,使分散的农户形成集体优势,使知识产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同样起着重要作用,使农民从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同时,由于农业的弱质性,以及地理标志的特殊性,很容易产生对地理标志的侵权,所以应该加大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法和监督作用,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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