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下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基础理论探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池超 时间:2013-02-15
  三、域名对驰名商标的淡化 
  域名淡化驰名商标主要是指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域名,借此讽刺、低毁或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或利用驰名商标权人的信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综述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域名淡化驰名商标主要有域名抢注和域名盗用。 
  随着网络这一虚拟世界的迅猛扩张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在网上“圈地”的重要性,于是域名抢注频频发生。“域名抢注”也成为了争端多发事由,域名抢注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或应知他所申请注册的域名是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的情况下,仍抢先在商标权人之前予以注册的行为。 
  这两种域名淡化情形的主要区别不在于主观形态不同,而在于其目的不同,域名抢注是为了出租或者出售该域名来获利,域名盗用是借驰名商标的巨大声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但这两种行为都会产生同一样的结果,即减弱商标的标识作用与驰名商标人之间的联系。 
  总而言之,无论是哪一种网上淡化行为,行为者都是借驰名商标的巨大声誉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所以,其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的本质是不会改变的。 
  四、网络下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个性特征 
  在网络环境下,地理或物理的局限被彻底打破,形成的是一个统一的全球性大市场。任何企业,距离消费者都只有一“键”之遥。所以网络下的淡化行为从其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还可以归纳出淡化行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个性特征: 
  (一)侵权主体的不确定性。 
  在网络世界中,同一个人可能会同时出现在世界各地。这样,对驰名商标权人而言,要想锁定一个侵权者会相当困难。链接是互联网的基础,通过自由和链接实现网上资源和停息共享的同时但也可能导致侵权的发生。当包括驰名商标的内容在无数次的链接后,要确定谁是侵权者,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二)侵权范围的广泛性。 
  网络的跨国性打破了商标权“地域性”原财的限制,行为人虽在一国实施淡化行为,但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都有可能产生影响,因为网络广告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具有灵活性和实时性,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其所面对的客户对象是分布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将近两亿的网络用户,而且这个客户群正以每月约10%的速度增长。 
  (三)侵权行为的复杂化。 
  在网络环境中,由于技术的发展,商业活动的形式更加丰富多样,对驰名商标的侵犯手段也是花样翻新。网络下的淡化行为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商业化而随之产生,这种包含一定技术含量的行为使淡化在网络下变得更加隐蔽。而且随着域名的日益商业化,各种通过抢注或偷盗域名而淡化驰名商标的行为也频繁发生,而对这种新型的网上淡化行为其认定条件和解决办法都还处在探索阶段,所以权利人要想获得保护也绝非易事。 
  (四)管辖权的不确定性。 
  由于计算机网络具有广泛联结、任意联结的特点,分布全世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上了网,就成为计算机网络上的一个终端,并可以同网络上的任何一个其他终端相连接。网络的全球性给商标的管辖权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按照确定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地管辖,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但是在网络中,这样的管辖权都没有多大的意义,互联网的开放性及无国界性导致了判断网上发生的淡化行为的具体地点和确切的范围很难。 
  (作者:新疆财经大学经济法研究生院2010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 
  [1]赵银龙.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第19卷(1)。 
  [2][美]苏姗·瑟拉德.张今译.美国联邦反淡化的立法与实践.外国法译评,1998,(4) 
  [3]冯晓青.当代中国民商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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