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萃枝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信息披露 商业秘密 冲突与协调
    论文摘要:信息披露已经成为国际证券管理法律中基本的原则,它以“公开”为理念,以保障投资者权益为第一要义。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专门的法律制度,以“保密”为理念,在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公开”与“保密”,是法律观念上的冲突,正因如此,两种制度在立法中就已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冲突。本文通过对冲突表现形式的分析以及对制度价值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协调两种制度的建议。 
  一、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概述与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概述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披露与该投资行为及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1信息披露已经成为国际证券管理法律的基本立法原则,各国立法机构也在广大投资者的呼声中通过扩大信息披露范围,提高披露要求等不断完善证券监管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专门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产物,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规定了该制度。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的立法较晚,在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一些规定。此后国家工商管理局又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其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两种制度冲突的表现形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属于证券立法的范畴,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证券法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宗旨,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营造有序、合法的竞争环境,维护企业的利益。两种制度的冲突主要表现为:(1)在保护对象上的冲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原始最深刻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大众,通过信息披露使得广大的投资者能够获取足够的信息,减少投资行为的盲目性,从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则是以保护公司或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对企业研究出的新技术,开发的新产品,总结出的新的管理经验等等,采取保密的措施,以防止他人不劳而获。(2)在范围上的冲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在保护范围上是有冲突的。比如:公司订立了重要合同,这样就可能对公司的资产等产生重要影响,如果按证券法的规定应该予以披露,可是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一定会涉及到客户、货源等方面的信息,而客户名单、货源情报又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因此,到底应该保护还是披露就有了冲突。(3)在原则要求上的冲突。信息披露制度应遵循的原则要求有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以及公平性原则。其中的完整原则就是要求必须对信息的所有方面进行周密、全面、充分的揭示,这样就会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本身也需要进行全面的维护。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情报分析技术的进步,往往通过一些细小信息就能推测出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因此,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原则也成为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对两种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 
  俗话说,公开是社会和工业疾病的良药,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有很强的制度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的公共物品性。信息本质上是一种公共物品。从经济学上来说,它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一是非竞争性;二是非排他性。信息的特性决定了信息的生产和供给不会主动满足和适应消费者、投资者的需求。对于一个上市公司来说,提供信息是需要成本的,如果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它就尽量不给你提供信息,然而证券市场面向的是广大的投资者,只有上市公司及时的披露信息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2)信息的不对称性。资本市场上的相关信息在交易双方是不对称分布的,广大投资者往往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获取信息的渠道也较为狭窄。因此,当市场上的一方当事人无法观察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无法获知对方当事人完全信息时,就出现了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长此以往,也不利于证券市场良好秩序的形成。因此,必须要强制披露信息。(3)资本市场受信息影响,尤其是证券的行情和价格。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价格变化之间有很大的关系。良好的信息披露机制会引导证券市场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如果信息得不到公开披露,则会加剧证券价格对其基础价值的背离,导致“泡沫经济”,而“泡沫”的破灭不仅会对证券市场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最终也将使整个社会的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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