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操纵汇率问题的对话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请联系更改 时间:201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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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中美两国的博弈进程来看,中国处于短期应对的被动局面:美国施压,人民币升值;美国施加更大的压力,人民币加大升值的幅度我们深思这种状况存在的原因,人民币之所以成为“房间的大象”,是因为中国在发展中确实面临一些难题,如内需不足,贸易不平衡等,导致中国出现庞大的贸易顺差并持有巨额外汇储备,根据中央银行10月13日公布的第三季度金融数据,2010年9月末,中国国家外汇储务余额劲增1005亿美元,达26483亿美元,同比增长16.5%,再次创下单一国家待有外汇总额的历史记录 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的持续快速增长成为美国等国家指责人民币汇率问题的依据,从而进一步加大人民币的升值压力。

  在人民币汇率之争中,还暴露了一个问题,即中国显然缺乏对汇率操纵问题的系统研究 什幺芷汇率操纵?以何标准来认定汇率操纵?现有的认定汇率操纵的标:住是否合理?谁有权来认定汇率操纵国?中国贸易顺差及外汇储备的快速增长和汇率之间是不是存在必然的联系?这些问题的梳理有利于我们制定合理的短期和长期策略,以应对美国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的发难,化解美国孤立中国的企图。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李庆云教授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长期密切关注国际货币制度的演变和改革,近期他叉和宋芳秀副教授时汇率操纵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以下是他们关于汇率操纵问题的对话。

  “操纵汇率”说之追根溯源

  “操纵汇率”的真正出处源自1976年修改,1978年生效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关于外汇安排的义务”和其他相关的条款。

  宋芳秀:美国为迫使人民币升值,试图将中国定义为汇率操纵国。 “汇率操纵”这一概念源自何处?

  李庆云:“操纵汇率”的案例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之后各国“使邻居沦为乞丐”的贬值竞赛。这一“以邻为壑”的做法的结果是没有胜利者。在贬值竞赛中已有操纵汇率的意味。

  可是真正使用这一概念,并将其作为国际货币制度重大问题的是1976年《IMF协定》的第二次修正。早在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四节(a)就规定“成员国应避免竞争性货币贬值。”由于当时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是以美元为中心的金汇兑平价制度,成员国实行的是固定汇率,协定针对汇率平价提出了“避免竞争性改变汇率”,以防止各国再次陷入贬值竞赛的困境。 “操纵汇率”这一概念尚没有被提出。

  “操纵汇率”的真正出处是1976年修改,1978年生效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关于外汇安排的义务” (Obligations Regarding Exchange Arrangements)。第四条第一节的第三款规定“避免操纵汇率(manipulating exchangerates)或国际货币制度,以防止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它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这是“操纵汇率”概念的首次正式提出。

  宋芳秀:综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里面有多处涉及成员国的义务。它们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李庆云:除第四条之外,基金协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也有相关的规定。第八条(成员国的一般义务)是关于经常项目下货币可兑换问题,其中第二节是避免限制经常性支付,第三节是避免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第四节是兑付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第十四条(过渡办法)是针对尚未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国家的有关安排。第六条(资本转移)则主要涉及与操纵汇率有关的国际资本流动管理问题,其中第三节规定,成员国在必要时有权对资本流动实行管制。基金协定第四条的具体内容

  国际货币基金第四条至关重要,它涉及基金的宗旨、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基金监督汇率安排的职责。

  宋芳秀: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有哪些具体内容?

  李庆云:国际货币基金第四条至关重要,它涉及基金的宗旨、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基金监督汇率安排的职责。

  宋芳秀:第四条如何体现基金的宗旨?

  李庆云:本条对成员国权利、义务
 

和基金职责的规定部是为了保证有秩序的外汇安排,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从而有利于国际贸易、国际收支调整和世界经济的健康增长。

  宋芳秀:成员国的权利体现在什么地方?

  李庆云:第四条第二节明确规定成员国有权选择自己的汇率政策,可以选择浮动汇率,也可以选择钉住汇率或其他汇率制度。

  宋芳秀:成员国有什么义务?

  李庆云:成员国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点是对成员国政策的总体要求,成员国应努力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实现促进经济有序增长的目标,并努力通过有序的经济、金融发展及健康的货币制度去促进稳定;第二点是成员国应避免以阻碍国际收支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它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为目的来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第三点是成员国有责任与基金合作,配合基金的汇率检查。

  宋芳秀:基金的职责是什么,它如何去履行这些职责?

  李庆云:基金的职责主要包括两点,第一点是监督国际货币制度以保证其有效运行,第二点是根据第四条第一节的规定监督成员国履行义务的情况。

  为了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基金要对各成员国的汇率政策实行严格的检查,并制定相关的原则,以指导各成员国的汇率政策。基金对汇率政策的检查原则

  为了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IMF根据协定第四条制定了相关的原则,即1977年决定和2007年决定。2007年决定扩展了双边汇率检查的范围和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汇率操纵的概念,其重点就是要求成员国确保汇率政策及其他政策不会引发“外部不稳定”。从检查程序来看,认定“汇率操纵”的程序应由基金主导,而不是由任一成员国主导。

  宋芳秀:为了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IMF要根据协定第四条制定相关的原则。基金在这方面有哪些进展?

  李庆云:在1976年通过《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案之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77年制定并通过了实施协定第四条的原则《关于汇率政策检查的决定》 (The 1977 Decision oll Surveillance over Exchange Rate Policies),称为“1977年决定”。

  近年来,贸易收支失衡作为全球经济不平衡的重要方面,成为世界经济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很多国家借此指责IMF协调监督不力。1977午决定也暴露出监管范围过于狭窄、缺乏具体的实施标准等缺陷。为了重新确立自己的监督职责,2007年IMF执董会通过了《对成员国政策双边检查的决定》(The 2007 Decision On BilateralSurveillance over Member’s Policies),称为“2007年决定”。这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30年来首次对成员国汇率监督框架做出重大调整。

  宋芳秀:1977年决定包括哪些内容?

  李庆云:1977年决定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

  分是一般原则。一般原则是根据协定的第四条来制定的,基金应监督国际货币制度以保证其有效运行,应监督各成员同是否遵守本条第一节规定的义务。基金制定的原则应该符合各成员国用以确定本国货币对其他成员国货币比价的合作安排,并符合一个成员国根据基金的目的和本条第一节规定选择的其他外汇安排。这些原则应该尊重各成员国国内的社会和政治政策,在执行这些原则时,基金应该对各成员国的境况给予应有的关注。在成员国的义务方面,各成员国应该向基金提供必要的资料,在基金提出要求时,应就成员国的汇率政策问题同基金进行磋商。

  第二部分是成员国汇率政策的指导原则;第三部分是检查汇率政策的原则;第四部分是检查的程序。这三个部分在2007年决定中大都保留下来,并得到发展,我们到后面再详细讨论其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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