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再论劳动价值论的假定前提—兼与许成安先生再商榷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姜启渭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社会分工 价值 价格
  论文摘要:劳动价值论是政治经济学的永恒主题,但不同时期,讨论的重点容有不同。劳动价值理论的假定前提这个问题,是许成安先生最先在《学术月刊》1999年第4期提出来的。《江汉论坛》2002年第7期发表了我的文章,对许文观点进行了商榷,题为《劳动价值“假定理论前提”及其“不存在”问题》。许先生看后不以为然,于2003年7月在《江汉论坛》发表文章予以反驳,题为《再论劳动价值论暗含的假定前提与姜启渭先生商榷》。我也不愿从此止步停笔,于去年又写了眼前这篇进一步商榷的文章。
  一、对我的四前提的申辩
    我的所谓劳动价值论假定四前提,2002年那篇文章已经讲了,2003年许文也全部复述了,这就是:(1)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2)产品有使用价值或效用;(3)商品生产所需的劳动时间是社会必要的;(4)劳动具有个体与抽象两重性。我这说法,是有根据的,不敢编造。
    对劳动价值论的假定前提,马克思的确没有集中地论述过,是恩格斯在马克思的《雇佣劳动与资本》(1891年发行的单行本)所写的“导言”中比较集中系统地提出的。恩格斯讲了一段商品价值思想史的发展过程,事情是由古典经济学如何研究商品价格围绕摇摆的中心—价值引起。“结果古典经济学就发现了,商品的价值是商品所包含的、为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来决定的。作出这种解释,古典经济学就认为满足了。我们也可以到此为止。不过,为了避免误会起见,我认为需要提醒一下,这种解释在今天已经完全不够了。马克思曾经第一个彻底研究劳动所具有的创造价值的特性,并且发现,并非任何仿佛是或者甚至真是生产某一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都会在任何条件下使该商品具有与所消耗的劳动量相当的数量的价值。因此,如果我们现在还是同李嘉图这样的经济学家一起简单地说,商品是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劳动决定的,那末在这里总是以克思所作的那些附带条件为当然前提的。这里指出这一点就够了。其余的可以在马克思1859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和《资本论》第1卷里找到。”从这一段导言中,可以看出:第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确有它的“前提”,忘掉这些前提,就不能称之为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第二,是哪些“前提”呢?导言中至少点出了三个以上,一个是“劳动所具有的创造价值的特性。”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劳动两重性,主要指其抽象性,这种理解是符合原意的吗?恩格斯曾为《资本论》第2卷所写的《序言》说:“马克思研究了劳动形成价值的特性,第一次确定了什么样的劳动形成价值,为什么形成价值以及怎样形成价值,并确定了价值不外是这样劳动的凝结。”②我的又一个前提是劳动的生产条件是平均的,因而其消耗的时间是具有社会必要水平,而不是“任何生产条件下”消耗的劳动都可以形成价值。第三,除此两点之外,还有假定前提,那可以到《政治经济学批判》或《资本论》第1卷第1章中去找。我提出四前提中的另两个前提,都可以从中找到。无论是《政治经济学批判》或《资本论》第1卷第1章,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都是从商品这个范畴人手,然后追溯到它背后的价值与劳动。没有社会分工,就没有商品交换,没有商品交换,价值就无由提出。所以,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是劳动价值论成立的最根本前提,是不说自明的,是学界多数人的共识。马克思还说:“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亘有用物就是使用价值,自然成为劳动价值论的前提。由此可见,怀疑前述劳动价值论四前提,是没有根据的。
    但是,许成安先生说我那四前提“错误”。其错在我“对理论的假定前提和理论观点本身的关系缺乏很好的把握。”而且“还混淆了两类不同的前提”,即“没有认识到价值理论的假定前提和劳动价值论的假定前提的区别”。因此“逻辑推理错误”。我认为,前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即属理论观点本身:商品的价值是由该商品所必需的劳动决定,而价值理论的假定前提,就是我在前面所说的四前提。但没有想到,许文只是提出了问题,却没有一字回答问题。至于提到“劳动价值论的假设前提”与“价值理论的假设前提”的“区别”,那就算许文的自己创造,在马克思原著里是没有的。其实,两者只有详简之分,讨论层次深度不同之别,其含义是同一的,其前提是通用的。一般说来,马克思的价值论都是劳动价值论,反之亦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也是他的价值论,它们是二而一,一而二,说有一个不同于劳动价值论的马克思价值论,那是误说。
    关于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这一前提。许文说:“姜先生认为分工与商品交换是劳动价值论赖以成立的第一个前提,这是错误的。”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姜先生的第一个前提,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是劳动价值赖以成立的第一个前提,应该得出如下结论:在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的社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因素,其他因素则不参与价值的创造,但是,存不存在交换的产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社会,就应该是其他要素决定价值。很显然,上述分析,不符合马克思“原义”这段对我的文章的分析,我不能接受,因为我没有所说的情况。说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是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假定前提,这我承认,说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因素,这也可承认。但把社会分工、商品交换这一前提与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因素直接联系起来,就不对路了。这是两个并行的子句价值是由劳动创造,这个“结论”并非由“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推论”出来。尤其令人不舒服的是许文后面进一步推论的话,“在不存在交换的产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社会,价值就应该是其他要素决定”。怎么能由某一前提若不存在,就一定会推论出与既有结论正好相反的结论来?这中间有一系列逻辑关系尚待论证。就拿价值论来说吧!商品交换若不存在,价值概念还存不存在,还是理论界长期争论的大问题,你怎么能由不存在交换这个前提,就直接推论到与劳动价值论相反的要素价值论一定出现?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错误,而许文还自我感觉良好,在后面又反复多次抛出这个模式,以推断别人的错误。

    关于产品要具有效用这一前提。许文说这不够,还应加上“不具备可比性”,“便是合理的”,这是多余的话。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效用)都是不可比的。许文说姜文终归有错,错在这里的前提,只是商品价值的前提,而不是劳动价值论的前提,结果又请来那个错误的两个价值前提区别论,不必多说。
    关于“劳动投人的社会必要性”这一前提。许文提出两点反驳:第一,依此观点应该得出以下推论:当劳动投人是社会必要劳动时,“商品价值就由劳动要素决定”,当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价值就由其他要素来决定。”这个断了环的逻辑公式,我在前面举出恩格斯“序言”已经答复,用不着再重复。第二,许文意思是要区别价值的质与量,“当劳动投人不是正常状况,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仍然是劳动因素,而非其他因素,劳动价值论并不因为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投人不是正常水平,就发生变化。”这就是事物的质不变。但劳动价值论,既是指质又是指量,是质与量的统一,经典作家都有这样的论述。马克思曾谈到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原理设下了两个“前提”,其一是“把不同的劳动化为无差别的,同样的劳动,简言之,即化为质上相同因而只有量的差别的劳动”;其二,“它包含着这样一个前提:一个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是生产该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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