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洛克财产权评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林剑  时间:2013-02-15
   (二)私有财产权在中国的确立
    一直以来,中国立法都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忽视个人财产权的作用,导致个人财产权制度的缺失。新时期,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惟有财产权与政治权力的结合才能增加私人财产权的安全度,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国的个体、私有企业主积极参政议政,要求宪法和法律保护私人财产权。
    实践证明,实行市场经济必然要产生私人财产,必然要承认和保护私人财产权。
    而且根据洛克的观点,由于“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相应地,”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的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就不能继续存在。”可见,保护私人财产权是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必由之路。
    除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外,加快社会主义法治的步伐、促进民主宪政的实现以及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都要求私人财产权入宪。于是2004年修宪时我国正式确立私有财产权。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规定也正好与宪法第39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相符。
    同时私有财产权入宪也正体现了财产权劳动学说。因为财产权劳动学说本身是以人为中心的:财产是为了人而存在的,它必须通过某种方式“拨归私用”,劳动是人们拨归私用的方式,而人的价值就体现在劳动之中。财产权劳动学说正是利用人的本性来发掘人的价值。因此,人们对财富的追逐实际上就成为了劳动与创造,并在劳动中发展自己、促进人类进步。因此可以说私有财产权入宪是完全符合“以人为本”的精神的。

    五、结语
    洛克以前的古典自然法学家如斯宾诺莎、霍布斯等人在论述自然状态时总是把安全作为核心,对于财产及或偶有涉及也并不重视,而洛克却把财产抬高到无以复加的地位,把私有财产说成是在自然状态下就存在并成为政治社会的基础。他从“享有私人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和天赋人权”这一理论前提出发,论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由于财产权是其他一切自然权利或政治权利的核心和基础,权利的平等归根结底就是财产权的平等,权利的自由就是财产权的自由,权利的保护就是对财产权的保护,因此财产无形中成为联系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的纽带。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因为人们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有了财产,财产既是保持生命的必要手段,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即合乎“理性”。
    洛克说,凡是自己加入劳动的东西,“能用多少就用多少”,这是他的财产权利。此外,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就有财产权,政府成立后便必须保护它,而不能侵犯这种权利。且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
    总之,尽管洛克所用的咱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然法”、“自然权利”是一些唯心的前提和假设,可是他的”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财产”却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结论。同时他的劳动财产权理论具有一种超历史的视野,对后世影响深远。这些理论为后世的马克思、恩格斯所借鉴、吸收,对其正确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创造剩余价值学说有启发意义。因而洛克又被誉为近代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创始人之一。
    根据洛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结合中国的实际,2004年私有财产权正式入宪,是”以人为本”精神的具体表现,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这一重大举措可以说是财产权理论在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质的飞跃,其必将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步伐,促进民主宪政的实现,最终达到”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终极目的。
    经过漫长的探索,04年我国才真正确立宪政民主的基石一个人财产权,但对个人财产权保护各方面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所以,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仍任重而道远,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图片内容